工程建设法学
- ISBN:978756114798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3
- 出版时间:2009-04-01
- 条形码:9787561147986 ; 978-7-5611-4798-6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建设法总论、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十章内容,力求较全面、系统地介绍建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每章配有开篇案例和若干思考题,通过案例帮助读者更好理解相关章节的内容,培养应用建设法律基础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思考题帮助读者检验学习效果,巩固所学知识。每章均有“关键词”,既作引导,又作重点。
目录
1.1 概述
1.1.1 建设法的概念和特征
1.1.2 建设法的调整对象
1.1.3 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1.5 建设法的地位和作用
1.1.6 我国建设立法的发展历程
1.2建设法体系
1.2.1 建设法体系的概念
1.2.2 建设法体系的构成
1.2.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及规划
1.3 建设法律责任
1.3.1 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3.2 建设法律责任的概念
1.3.3 建设法律责任的分类
1.3.4 建设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1.4 建设法的实施
1.4.1 建设法的行政适用
1.4.2 建设法的司法适用
1.4.3 专门司法机关司法
1.5 违反建设法的法律制裁
1.5.1 刑事制裁
1.5.2 民事制裁
1.5.3 行政制裁
思考题
第2章 城乡规划法
2.1 城乡规划法概述
2.1.1 城乡的概念及决定因素
2.1.2 城乡规划的概念及特征
2.1.3 城乡规划的作用
2.1.4 城乡规划法的概念及特点
2.1.5 城乡规划法的基本原则
2.1.6 城乡规划法的立法背景和进步意义
2.1.7 城乡规划法的体系
2.2 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管理体制
2.2.1 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思想
2.2.2 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
2.2.3 城乡规划管理的体制
2.3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3.1 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3.2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3.3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3.4 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管理
2.4 城乡规划的实施
2.4.1 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2.4.2 新城区的开发与旧城区的改建
2.4.3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
2.4.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和管理
2.4.5 城乡规划实施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2.4.6 城乡规划实施的步骤
2.5 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2.5.1 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意义
2.5.2 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措施
2.5.3 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义务
2.6 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2.7 城乡规划中的法律责任
2.7.1 城乡规划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2.7.2 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
2.7.3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2.7.4 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2.7.5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2.7.6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第3章 招标投标法
第4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第5章 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制度
第6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
第7章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第8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第9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制度
第10章 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节选
第1章 建设法总论
1.2 建设法体系
1.2.1 建设法体系的概念
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牲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建设法体系中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因此,我国的建设法体系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
1.2.2 建设法体系的构成
建设法体系的构成,是指建设法体系采用的结构形式。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建设法体系由五个部分组成,采用梯形组成形式。
1.建设法律
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是建设领域基本法律,主要内容是建设领域的基本方针、政策,涉及建设领域的根本性、长远性和重大性的问题,是建设法律体系的*高层次,是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这些法律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建设行政法规
建设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其效力低于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是建设法律体系的第二层次,一般是对建设法律条款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法律的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与中共中央联合发布的决定或指示,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之列的,同行政法规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常以“条例”、“办法”、“规定”、“规章”等名称出现。如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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