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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C-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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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10509140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1
  • 页数:359
  • 出版时间:暂无
  • 条形码:9787105091409 ; 978-7-105-09140-9

节选


    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在人权保障范畴中是一个特殊的
弱势群体。中国少数民族妇女是“少数民族”和“妇
女”双重角色的统一体。在传统社会中,这一特殊人
群,既有可能受到因民族身份产生的歧视,也可能面临
因性别产生的歧视,换言之,这类特殊群体的人权受到
损害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群体,所以是弱势中的弱
势,尤其应当得到社会的特别关注。在我国,少数民族
人口约为10 84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98%,其中少
数民族人口的50%为妇女,他们的人权状况理当为社会
所关注。因此从人权保障的视角出发,少数民族妇女不
仅应分别享有对“少数民族”和“妇女”的双重保护,
更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群体享有特别的国内法保护。而中
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相对于城市的少数民族妇女来说,
更有其特殊性,其权利受到保障的程度相对更低,理应
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鉴于此,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妇女研究中心组织
了部分专家学者申报了国家民委重点院校研究课题“中
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并获得批准。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是:对照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
约,考察了解我国相关法律的实践状况,在此基础上研
究探讨我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课题组利用中央民族大学所特有的与少数民族地区
的渊源,对12个省、自治区中的20多个少数民族聚居
村镇中所涉及的8个少数民族的农村妇女状况进行了随
机问卷调查。在对调查问卷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某些
突出反映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护相对薄弱的方面进
行了探讨,并且汇集成文、成册。
    本册即为该课题的初步成果。其中**部分由韩小
兵、郑玉顺、邹龙妹撰写;第二部分由李玉子、陈徐
奉、杨玉撰写;第三部分由韩小兵、李玉子、段威、涂
卫、吴陶、王琪、李荣、刘阅春撰写。
    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
指正。
    中央民族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中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课题组
    2006年12月

 

  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发展论
    段威
    [内容摘要]作为政治、经济、职业、性别等方面均具有其
特殊性的一个社会群体,我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发展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在农村少数民族发展中,应坚持经济发展是关键、
精神发展是根本、政治发展是保障的根本理念;同时,应遵循物
质发展与精神发展、政府扶持与自立发展、关注共性与立足个
性、短期效益与长期发展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经济发展精神发展
    政治发展
    我国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因其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及性
别、职业特点,构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
影响、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恶劣的自然地理环境、浓厚的民族
色彩及复杂的民族关系等所导致的某些社会矛盾与客观不足,都
在农村少数民族妇女身上得到集中的体现。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
发展,亦带有其相当程度的特殊性。本文将就农村少数民族妇女
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本理念及基本途径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发展的重要意义,取决于农村少数
民族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少数民族妇女有4415万人,占我国妇女总人口的
8.05%,占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48.75%。如此高数量的少
数民族妇女,必将对我国少数民族的人口生产、经济生产等各项
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
进作用。
    仅以我国农村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比例及其劳动对社会的贡
献为例,1995年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在华盛顿发表的“中国
农村妇女地位”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农村妇女平均每天劳动
11.35小时,农村男子劳动10.06小时。女农民是中国经济发展
的关键,因为中国国内需要的粮食中有50%到60%由她们生
产。①而从若干年份人口普查和l%人口抽样调查资料看,我国
农林牧渔劳动者中女性所占比例1982年为46.79%,1987年为
47.38%,1990年为47.94%、1995年为48.52%,呈持续增长
趋势。特别是在种植业,据劳动部就业司1995年对省市农村劳
动力的就业与流动调查,平均占农村劳动力48%的女性劳动力
在种植业占到55.9%,其中有的省份如山东在62%以上。②另
据农业部2001年统计数据显示,仅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中,妇女
劳动者就分别占到了53%和76%,少数民族地区妇女劳动者的
比例与之基本持平。①我国农村妇女不仅在农村劳动力中占据重
要比例,而且该比例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已属不争的事实。
    可见,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已成为农村生产建设的生力军,承
担着生产劳动的主要任务。同时,由于传统的思维观念及生活方
式,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的情况下,农
村少数民族妇女更是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的绝对承担者。农村
少数民族妇女在子女教育、农业生产、农村发展中的这种重要作
用,折射到我国少数民族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发展上,即体现为
对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农村经济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等方面产
生重要的基础性影响。农村少数民族妇女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
以及思想和认识,不仅支配着她们自己的行动,决定着自身的命
运,还会影响到丈夫、子女和家庭的其他成员。因此,农村少数
民族妇女自身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没有农村少数民族妇女
自身的发展,广大农村就没有希望,少数民族发展也就没有希
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亦将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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