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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的法律常识/李叔凡
普法大V李叔凡作品,劳动就业、婚姻、家庭、消费、交通、医疗、合同、诉讼……典型热点案例+《民法典》专业解析。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 ISBN:9787559657015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56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59657015 ; 978-7-5596-5701-5
本书特色
◆千万粉丝普法大V李叔凡,15年执业律师,手把手教你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书涵盖劳动就业、婚姻、家庭、消费、交通、医疗、合同、诉讼……典型热点案例+《民法典》专业解析,一本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法律生活指南! ◆职场打工人,多懂一条法律,就多维护一份权益。 .在实用期间,公司以“不适用录用条件”为理由,让你走人怎么办? .公司规章制度,HR制定的有效吗? .公司不直接解约,HR对你调薪又调岗,如何应对? .“末位淘汰”和“不能胜任工作”是一个概念吗? .发工资不及时,补发就可以吗? .公司不和你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入职体检要求有哪些区别? ◆根据《民法典》解读法律条款,教你正确守护家庭婚姻。 随着《民法典》生效,彩礼真的不用给了吗? 婚前财产结婚后如何分配? 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冷静期,不想冷静行不行? 孩子抚养权到底该如何界定和争取? 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财产? ◆法律无非柴米油盐,每条法律常识,都和你的切身利益相关 .如何立遗嘱,如何搞清楚继承人顺序? .网购时代如何维权?例如 .互联网法院监管什么? .主播到底是广告代言人还是销售商? .不请律师也能打一场漂亮的官司吗? .怎样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 .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内容简介
本书是千万粉丝普法大V李叔凡,写给中国人的法律科普书。全书分为六个部分,章主要讲述职场用到的法律常识,第二章讲述情感婚姻类的法律知识,第三章讲述遗产继承,第四章讲述网购时代如何维权,第五章讲述农村农民如何维权,第六章科普一些常见发法律决绝指南。
目录
◆CHAPTER 01 职场**的法律常识
一、入职 /003
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谁说了算? /003
录用通知书的妙用 /008
体检是必须的吗? /013
入职保证金、保证人是什么? /018
二、劳动合同中的小秘密大问题 /023
公司不和我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023
我不想和公司签! /028
试用期到底有多久? /031
“规章制度”真的是公司的大杀器? /035
让人又爱又恨的竞业禁止协议 /041
三、我的待遇究竟有哪些? /047
单休还是双休? /047
医疗期和病假是一回事吗? /050
加班常有,而加班费不常有 /056
加班还是值班,这很重要 /060
业绩提成是不是工资? /063
四、此处不留人?好办 /067
凭什么调薪又调岗? /067
发工资不及时,补发就好了? /070
能不能胜任,谁说了算? /077
合同到期,这笔钱千万别忘了要! /080
辞职的正确方式 /082
四种情况,随时走人 /084
◆CHAPTER 02 结婚这件大事
一、登记之前 /091
彩礼真的不用给了吗? /091
彩礼能往回要吗? /094
爸妈给买的房子,是小两口的吗? /096
拜了天地有了娃,竟然不受法律保护 /098
都二十一世纪了,这个词竟然还有人提起 /099
对不起,我要行使撤销权 /102
二、领证之后 /107
不上班行不行啊?你养我啊? /107
这些钱都有你的一半! /110
这些钱没有一分是你的! /113
共同债务这个“深坑” /115
不用等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118
富豪、明星们的成熟经验,普通人也可以借鉴! /121
三、一拍能否两散 /124
请你冷静一下,再冷静一下 /124
不想冷静行不行? /128
对不起,四种情形不许离 /130
孩子到底该给谁? /132
财产到底怎么分? /135
破镜重圆是好事,但别忽略了一个细节 /137
挥霍可以,不分给你! /139
你得赔我损失! /140
◆CHAPTER 03 遗产继承
为了避免后代反目成仇,真心建议立遗嘱 /147
给你遗产,要不要? /149
七大姑八大姨,到底谁是继承人? /152
真的存在“完美遗嘱”吗? /155
“再嫁女”还能继承前夫的遗产吗? /157
两姓旁人也有继承权 /159
儿子没了,儿子的儿子可以继承吗? /160
法律也可怜天下父母心 /162
◆CHAPTER 04 网购时代如何维权
找商家?厂家? /167
假一到底赔三还是赔十? /169
主播忽悠人怎么办? /172
如何看待打假英雄? /175
互联网法院是管什么的? /180
主播到底是广告代言人还是销售商? /184
原价999,现价9块9? /186
◆CHAPTER 05 农村农民权益
可以多申请一块宅基地吗? /195
农村房屋继承?没问题 /197
农村承包地?不就是我的吗? /200
征地补偿 /203
外嫁女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205
◆CHAPTER 056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指南
不请律师也能打一场漂亮的官司 /211
怎样订立一份“完美”的合同? /226
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 /236
出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243
节选
符不符合录用条件,谁说了算? 万事开头难,对很多人来说,入职便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大家入职前要面对的**个问题就是,了解清楚企业的具体录用条件。 以前我们找一份工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获取招聘信息。而现在,一般会去各类求职网站看各个公司的招聘信息。这些招聘信息中会罗列一些详细的入职条件,比如工作经验、学历、年龄范围,以及其他各种条件,以上均是常见的录用条件。 看到这里,大家对“录用条件”的概念已经有了基本了解。但我想告诉你的是,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或者说老板一个很强的“撒手锏”,希望大家能提前了解,避免踩坑。 在讲这个“撒手锏”前,我有必要先强调一下劳动领域的立法原则。法律对劳动者也就是“打工人”的保护, 是非常充分甚至是具有倾斜性的。世界各国莫不如是。 以我这十几年给多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积累的经验来看,公司与员工产生劳动争议后闹到仲裁、打官司的地步,83%以上的案子都是劳动者胜诉,而且胜得很彻底。该数据来自我们团队进行的统计。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就很弱势了呢?是的! 但就是因为这一点,法律开恩,给了老板一个“撒手锏”——如果在试用期能够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不起,公司不用给予任何补偿,可以随时通知你走人。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样看来,劳动者在求职中十分被动。那怎么办?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又该怎么界定呢? 其实,劳动者想保护自己权益的解决之道在此: **,我们要把招聘网站上该公司注明录用条件的网页截图复制、留存,事先留一手。这样可以证明入职时自己的真实资料已经完全符合该公司的要求,避免产生纠纷时没有对证。 第二,如果公司玩套路,在你试用期的*后一天,突然搞一个所谓的苛刻“考核”,然后,通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予录用,那么你可以直接进行反驳:这种说法无效。 为什么无效? 因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 这就要求录用条件在劳动者入职前必须事先列明。 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后一天才把这个录用条件抛出来,完全属于用人单位没有事先列明搞“偷袭”,那劳动者不用符合这些所谓的“录用条件”。当然,走也可以,但属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案 例 刘某于2021年3月12日入职某公司,约定岗位为销售总监,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0元/月。2021年4月11日,该公司以刘某在试用期间的表现和能力与公司要求不符为由,主张其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向刘某发送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刘某觉得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没有问题,公司属于无故辞退自己,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申请了劳动仲裁。*终,仲裁裁决的结果是公司需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为约定的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是起诉至法院。 之后,公司为证明刘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提交了几份资料,包括员工手册、考勤表、刘某工作期间的两次演讲考核的成绩等,但刘某表示没有见过员工手册,演讲考核的指标的真实性也存疑,刘某表示其演讲时没有见过表格,上面的签字也不是本人所签。 看到了吧,只要公司拿不出录用伊始关于“录用条件”已经告知给刘某的证据,刘某一句话就能轻松抗辩。截至截稿之日,本案尚在审理,不过笔者认为维持原仲裁裁决的可能性极大。 另外, 我们来说明一下“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的区别。 在我看来,招聘条件是录用条件的“开胃菜”,或者说是“前奏”,录用条件往往包含了招聘条件,或者可以等于招聘条件。 因为用人单位为了吸引更多求职者的注意,往往把招聘广告上的招聘条件写得十分简单,而面试时会对求职者进行更多的了解,并细谈录用条件。如果此时入职者符合录用条件,那他也肯定符合“简简单单”的招聘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仅依据招聘广告上的招聘条件就让你入职, 面试时并未商谈其他入职条件, 或用人单位压根儿没有证据能证明你入职时商谈过其他条件, 则“招聘条件”会成为审判实践中确定“录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作者简介
李叔凡 15年执业律师。 法律无非柴米油盐,他将枯燥无味、难理解的律法知识,与生活琐事完美结合,获得大量用户的喜爱,全网粉丝超过1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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