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伤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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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615333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9
- 出版时间:2009-10-01
- 条形码:9787561533390 ; 978-7-5615-3339-0
内容简介
职业灾害是现代工业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职业灾害给劳动者带来了无法预料的灾难,受伤、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甚至终身残疾以及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和人生的无奈。对于劳动者的亲人,职业灾害也是整个家庭的灾难,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经济的负担、精神的压抑,尤其是经历突然失去亲人的人生悲剧或者长期面对残疾家人的压抑。职业灾害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显性和隐性损失,处理伤害的费用、熟练劳动力的丧失、其他劳动者的心理负担以及有良心雇主的心理责难,还有不可预计的间接损失。同样,职业灾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损失和负担。如何处理职业灾害带来的后果,如何避免产生更多的职业灾害,这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职业灾害救济是一个融合了多学科领域的课题,不但饶有理论上探究的必要,更富有现实的人文关怀。
围绕职业灾害救济的主题而展开,分为以下四章:
**章职业灾害及救济的理论范畴。我国目前适用的“工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工伤”包括所有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和疾病,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途中事故伤害三种。狭义的“工伤”仅包括在工作中的外在伤害。工伤两种含义的适用容易导致概念上混淆。《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采用“职业灾害”用语,既突出了伤害与劳动之间的联系,又准确地包括了外在的伤害、疾病甚至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相当于广义上的“工伤”。我国有关劳动主体的划分比较复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仅限于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对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以及劳动教育关系中的学徒生、实习生,《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应同样作为职业灾害的主体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职业灾害救济途径有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及时、确定和补偿不究过失的优越性,应成为职业灾害救济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是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职业灾害,劳动者应该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应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对职业灾害劳动者的保障水平。
目录
摘要
引言
一、事实与数字
二、问题的初步揭示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本书研究方法
**章 职业灾害及救济的理论范畴
**节 职业灾害
一、内涵与外延
二、受职业灾害的主体
第二节 救济制度及功能
一、职业灾害救济制度的种类
二、职业灾害救济制度的功能
第二章 职业灾害与工伤保险
**节 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节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功能实现程度有限
二、预防功能缺失
三、程序上存在障碍
四、认定标准存在问题
第三节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工伤保险预防机制的完善
二、工伤保险赔偿功能的完善
三、工伤保险程序的完善
四、职业灾害认定标准的完善
第三章 职业灾害与民事赔偿
**节 职业灾害的民事救济
一、国外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二、中国民事侵权制度与工伤保险的关系
第二节 中国职业灾害民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灾害赔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二、职业灾害民事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中国职业灾害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制度的衔接
二、职业灾害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完善
三、职业灾害的非财产损害赔偿
四、职业灾害民事赔偿的范围
第四章 职业灾害与商业保险
**节 商业保险
一、商业保险在职业灾害赔偿中的发展
二、商业保险的职能
第二节 雇主责任保险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出现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民事侵权
三、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
四、中国的雇主责任保险
第三节 与职业灾害救济有关的人身保险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寿保险合同
三、健康保险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内容简介:职业灾害是现代工业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职业灾害给劳动者带来了无法预料的灾难,受伤、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甚至终身残疾以及无法弥补的心灵创伤和人生的无奈。对于劳动者的亲人,职业灾害也是整个家庭的灾难,正常生活秩序的破坏、经济的负担、精神的压抑,尤其是经历突然失去亲人的人生悲剧或者长期面对残疾家人的压抑。职业灾害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显性和隐性损失,处理伤害的费用、熟练劳动力的丧失、其他劳动者的心理负担以及有良心雇主的心理责难,还有不可预计的间接损失。同样,职业灾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损失和负担。如何处理职业灾害带来的后果,如何避免产生更多的职业灾害,这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职业灾害救济是一个融合了多学科领域的课题,不但饶有理论上探究的必要,更富有现实的人文关怀。《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围绕职业灾害救济的主题而展开,分为以下四章:**章职业灾害及救济的理论范畴。我国目前适用的“工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工伤”包括所有因工作导致的伤害和疾病,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途中事故伤害三种。狭义的“工伤”仅包括在工作中的外在伤害。工伤两种含义的适用容易导致概念上混淆。《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采用“职业灾害”用语,既突出了伤害与劳动之间的联系,又准确地包括了外在的伤害、疾病甚至精神上、心理上的伤害,相当于广义上的“工伤”。我国有关劳动主体的划分比较复杂,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仅限于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对于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以及劳动教育关系中的学徒生、实习生,《职业灾害救济法律制度研究》认为应同样作为职业灾害的主体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职业灾害救济途径有工伤保险、民事赔偿和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及时、确定和补偿不究过失的优越性,应成为职业灾害救济的主要途径。用人单位故意、重大过失或者是用人单位外第三人侵权造成职业灾害,劳动者应该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同时应鼓励用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对职业灾害劳动者的保障水平。
作者简介
翟玉娟,女,河南济源人,1967年生,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硕士研究生导师。2006-2007年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主要兼职为中国社会法学会理事、中国劳动法学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学会理事、深圳大学宪政与人权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大学弱势群体研究所研究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法学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专业领域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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