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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史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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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分

南北史考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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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23条)
wzp***(三星用户)

团价39元,定价110元,16开1册,简体横排的,1版1印。

2023-12-06 2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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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三星用户)

喜欢的类型

据说要绝版了,赶紧买了,不知道啥时候会读

2023-10-25 1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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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80696731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25
  • 出版时间:2010-04-01
  • 条形码:9787806967317 ; 978-7-80696-731-7

本书特色

《南北史》创造了研究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门阀世族、门阀制度和门阀政治及其演变的良好条件,提供了南北朝南北政权的时间对照表等价值

作者高敏学问渊博,著述丰硕,在史学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先生从事秦汉史研究40余年,有《云梦秦简初探》《秦汉史论集》《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研究》《秦汉史探讨》等著作问世

本书以中华书局所出标点本为基准,在将《南史》《北史》、八书相比照的基础上,又参照《通志》,同时一一验之于赵翼、钱大昕、王鸣盛等前辈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汇集而成

唐人李延寿之《南史》与《北史》,合称《南北史》,凡一百八十卷。其中《南史》叙南朝宋、齐、梁、陈四代事,合四代之正史《宋书》、《南齐书》、《梁书》与《陈书》而成南朝史,简称《南史》,凡八十卷;《北史》则叙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之事,合《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而成北朝史,简称《北史》,凡一百卷。由于二者所叙均非一朝一代之史,故相对于专叙一朝一代之断代史而言,历代均以通史目之。首倡此说者是唐人刘知几。他在其《史通·六家》篇中,就把《南史》和《北史》同纪传体《史记》并列于通史。他还列举了梁武帝时期成书的上起汉武帝时期下终齐世的《通史》六百二十卷及北魏元晖所撰二百七十卷的《科录》,然后就举及李延寿之《南北史》,谓:“皇家显庆中,符玺郎李延寿抄撮近代诸史,南起自宋,终于陈;北起自魏,卒于隋,合一百八十篇,号日《南北史》。其君臣流别,纪传群分,皆以类相从,各附于本国。”他*后总结说:“凡此诸作,皆《史记》之流也。”很明显,刘知几是把《南史》、《北史》列入通史的第*人。

高敏教授吸收前人成果,对《南史》及《北史》进行校勘,具体做法是:

**,分别以中华书局标点本《南史》及《北史》为基准,再以相关正史及《通志》有关纪传分别同《南史》、《北史》核对校勘,其中《南史》部分,还同《建康实录》相应部分对照,从而分别找出《南北史》在删削八书、增补八书和失校诸方面的例证。然后分别按《南史》卷次和《北史》卷次集中列出。如此,开卷即明《南史》或《北史》何卷有哪些地方删削、增补于八书及有无失校之处。其所以格外强调《建康实录》校补《南史》,在于此书成于唐代,时近南朝,内容又纯为南朝史地等资料之故。

第二,关于《南史》或《北史》删削八书的地方,一般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删所当删和删之不当、因删致误、因删致疑。凡删所当删者,既不录出,也不指明,置之而已。而删之不当者,为了节约篇幅,只录个别明显不当者,并简略说明其删之不当的缘由。凡是因删致误或因删致疑者,则比照录出原文,且说明其致误、致疑所在。并随卷验证赵、王、钱等前辈所云之是否准确。

第三,关于《南北史》增补于八书的部分,除个别条外大都录出原文,并说明此条为某书某纪或某传所无,或曰此条超出某书某纪、传或直云为《南史》或《北史》所补,借以醒目。至于所增补史料的重要与否,须视其用途而定,脱离具体用途而评其重要与否,往往流于鼠目寸光之见,故不多作评论。至于新增人物传记,各于卷首统一列出纪传名称,均不录原文,借以精简篇幅。

第四,凡《南北史》之失校处,均随卷列出。其中《南史》,特以张忱石先生点校的《建康实录》及《通志》等书补校。校勘记有失则补之,无则置之。无法判断正误者,仅录出而已,不妄定是非。总之,一切视实际情况而定。《南北史》同八书互异处及可以相互补充处,间亦以随卷附之。

第五,凡涉及《南史》、《北史》词语理解者,或对某卷某传有特别感受者,原拟随笔附及之,稍示我的肤浅体会,但为压缩篇幅,只保留极个别的条目。

第六,本书按卷次标题,引文以中华书局《南史》、《北史》的册数与页码为序,以便查找。

目录

上编
《南史》删削与增补概述
《南史》卷一(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凡五十二条)
《南史》卷三(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四(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五(凡十一条)
《南史》卷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七(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八(凡四条)
《南史》卷九(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十(凡十四条)
《南史》卷十一至卷十二(凡十四条)
《南史》卷十三(凡八条)
《南史》卷十四(凡十二条)
《南史》卷十五(凡十八条)
《南史》卷十六(凡八条)
《南史》卷十七(凡八条)
《南史》卷十八(凡十条)
《南史》卷十九(凡十九条)
《南史》卷二十(凡九条)
《南史》卷二十一(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十二(凡二十五条)
《南史》卷二十三(凡十九条)
《南史》卷二十四(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二十五(凡十二条)
《南史》卷二十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二十七(凡七条)
《南史》卷二十八(凡十三条)
《南史》卷二十九(凡十二条)
《南史》卷三十(凡十五条)
《南史》卷三十一(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二(凡七条)
《南史》卷三十三(凡十六条)
《南史》卷三十四(凡二十六条)
《南史》卷三十五(凡十条)
《南史》卷三十六(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七(凡十四条)
《南史》卷三十八(凡十三条)
《南史》卷三十九(凡十五条)
《南史》卷四十(凡十条)
《南史》卷四十一(凡六条)
《南史》卷四十二(凡十条)
《南史》卷四十三(凡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四(凡二十条)
《南史》卷四十五(凡二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六(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四十七(凡十三条)
《南史》卷四十八(凡七条)
《南史》卷四十九(凡十一条)
《南史》卷五十(凡十二条)
《南史》卷五十一(凡十条)
《南史》卷五十二(凡七条)
《南史》卷五十三(凡十一条)
《南史》卷五十四(凡四条)
《南史》卷五十五(凡二十四条)
《南史》卷五十六(凡十条)
《南史》卷五十七(凡五条)
《南史》卷五十八(凡七条)
《南史》卷五十九(凡七条)
《南史》卷六十(凡八条)
《南史》卷六十一(凡六条)
《南史》卷六十二(凡十二条)
《南史》卷六十三(凡五条)
《南史》卷六十四(凡八条)
《南史》卷六十五(凡六条)
《南史》卷六十六(凡十二条)
《南史》卷六十七(凡二十一条)
《南史》卷六十八(凡十条)
《南史》卷六十九(凡八条)
《南史》卷七十(凡十三条)
《南史》卷七十一(凡七条)
《南史》卷七十二(凡二十二条)
《南史》卷七十三(凡二十条)
《南史》卷七十四(凡三条)
《南史》卷七十五(凡十四条)
《南史》卷七十六(凡十三条)
《南史》卷七十七(凡十八条)
《南史》卷七十八至卷七十九(凡一条)
《南史》卷八十(凡十四条)

下编
《北史》删削与增补概述
《北史》卷一(凡十二条)
《北史》卷二(凡九条)
《北史》卷三(凡十九条)
《北史》卷四(凡十一条)
《北史》卷五(凡十三条)
《北史》卷六(凡八条)
《北史》卷七(凡十二条)
《北史》卷八(凡一条)
《北史》卷九(凡十一条)
《北史》卷十(凡七条)
《北史》卷十一(凡十二条)
《北史》卷十三(凡三条)
《北史》卷十四(凡二条)
《北史》卷十五(凡一条)
《北史》卷十六(凡十条)
《北史》卷十七(凡七条)
《北史》卷十八(凡八条)
《北史》卷十九(凡五条)
《北史》卷二十(凡二十二条)
《北史》卷二十一(凡五条)
《北史》卷二十二(凡十二条)
《北史》卷二十三(凡七条)
《北史》卷二十四(凡十三条)
《北史》卷二十五(凡九条)
《北史》卷二十六(凡十七条)
《北史》卷二十七(凡十五条)
《北史》卷二十八(凡八条)
《北史》卷二十九(凡六条)
《北史》卷三十(凡八条)
《北史》卷三十一(凡十三条)
《北史》卷三十二(凡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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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这是《南史》在诸多规律性删削中*为不当的一种,甚至可以说是带有规律性的错误删削。清人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六十四“都督刺史”条,对此已作详细考证。他指出:在南朝诸书中凡“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某州刺史”之文,“《南史》则但书某州刺史,而于其下添‘加都督’三字,或直书都督某州刺史”。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错误:一个是“凡都督或督二三州,或有多至十余州者,又有于某州不全督,仅督其数郡者。‘都’有会聚之意,各州郡皆所总统。今如《南史》二种书法,皆但书其本治,所总统某州郡之数与名,皆不见叙,至下文忽露某州某郡,突如其来,使观者眩惑”,这是因《南史》删削官衔而造成的**个错误。删削官衔造成的第二错误是混淆各种官职之间的差别与等级。根据《宋书·百官志》所载,晋世主管诸军事者,有“督”、“监”、“都督”之分。由“督”进为“都督”是提升,由“监”进为“都督”也是升级。大抵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督”、“监”、“都督”又有“使持节”、“持节”、“假持节”之别。“使持节”可杀二千石以下官吏、将领;“持节”可杀无官位者;“假持节”可杀违军令者。刺史有加军号与不加军号之分,加军号之刺史可以开府、置佐吏,不加军号者不能开府、置佐吏,谓之单车刺史。晋代如此,南朝因之。而《南史》把南朝诸书之本有区别的许多任武职者,几乎一律简称为都督某某几州诸军事或某州刺史,或混淆了“督”、“监”与“都督”的区分,或省刺史加军号,即把军号刺史误为单车刺史,从而造成衔、官制上的混乱。关于第二个错误,周一良先生在其《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470页的《删略官衔造成混乱》目中,又举《南史》卷四十五《张敬儿传》为例加以说明。《南史》云“乃将雍州刺史,加都督”,后又立功,“进号镇军将军、改督”。据《南齐书》卷二十五《张敬儿传》,敬儿原为“持节、都督雍梁二州(之)郡、司二郡军事、雍州刺史、将军如故”,后以功,“进号镇军将军、加散骑常侍,改为都督”。如此,则张敬儿前段之“加都督”错误,即误以“都”为“都督”,后段云“改督”更有误,即把“都督”降级为“督”。同样的例证,屡见于《南史》。刺史同时加军号者,《南史》又往往去其军号,其例证也举不胜举。因此,这是《南史》又一个带规律性的删削,其造成疑惑之处不少。因为属于同一性质,故于此统一指出,不再在校勘中一一进行辨析,希望读者能以此举一反三!凡上述八方面的规律性删削,在校勘过程中,均不再出校文,借以节约篇幅和避免过于琐碎。

作者简介

高敏(1926.06.30~2014.01.08),男,1927年7月生,湖南桃江县人,中共党员。1949年考入湖南大学历史本科研习历史科学, 后转入武汉大学历史系本科学习,1958年武汉大学研究生毕业,导师为唐长孺教授。曾任郑州市社科联副主席、河南省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理事、河南省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秦汉史学会会长、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唐史学会理事、中国农战史学会理事、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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