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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物权法:最新版

公民与物权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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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11919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209
  • 出版时间:2010-05-01
  • 条形码:9787501191901 ; 978-7-5011-9190-1

本书特色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物权法(*新版)》:通俗化解读,安例化叙述,对策化分析,实战化操作。学法,守法,用法,护法。

内容简介

本书将结合实例,把您在物权关系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据现行立法给出准确的答案。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原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目录

**编 基本原则和原理一、基本原则二、物权的变动规则第二编 所有权一、一般规定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相邻关系四、共有五、所有权的取得第三编 用益物权一、一般规定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地役权第四编 担保物权一、一般规定二、抵押权三、质权四、留置权第五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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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专家释法之公民与物权法(*新版)》内容简介:买了房子拿到钥匙就是房主了吗?出卖汽车收了钱款就算完事了吗?如何迅速而安全地把死物变成成活钱去搞事业,怎样才能维护业主的权利?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是和债权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法律本身虽然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只有凭借良好的制度去保护大家的财产,人们的劳动及其成果才更富有积极的意义。《物权法》就是为达致此目的而出台的百姓财产的保护法。通过《物权法》对各类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在《公民与物权法》这册小书中,我们将结合实例,把您在物权关系方面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依据现行立法给出准确的答案。*后,祝您的财产永远“保值增值”。

相关资料

可以任意移动,且移动以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比如汽车、机器设备、电视机、家具等。在传统民法上,不动产以外的一切财产都看作是动产。根据《民通意见》第186条的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必须能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具有客观实在性。一般情况下,物权法调整的物是有体物或有形物,即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但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有形物都是物权法上的物。(2)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非人格性。现代立法早已摈弃了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观念,因此,人的身体和人体器官不能成为物,不仅他人不得侵犯,即使权利人自己也不能随意处分,因此各国法律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3)物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即具有可支配性。物只有可以被支配,人们才能够以它为客体建立各种法律关系。这里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如果某一东西能给人们带来利益,但不能被人们直接占有和支配,那它就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如天上的太阳、月亮和星星。(4)物必须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即具有有用性。物不仅具有可支配性,还必须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不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物,如月球、火星等,虽然是物理上的物,但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相反,只要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即使物的金钱价值非常低,甚至为零,也不妨碍它成为法律上的物,如亲人的照片,爱人的书信,由于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具有情感价值,也可以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综上,只有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才能成为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人力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像商标、专利、著作等无体物或无形物属于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规范也会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因此,《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作者简介

靳文静,民商法学博士,副教授,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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