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教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
- ISBN:978781134745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348页
- 出版时间:2010-08-01
- 条形码:9787811347456 ; 978-7-81134-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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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教程》内容简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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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主要是从权力分立和职能分工的角度对公共行政的范围加以界定,具体指立法、行政、司法三项职能中除用于制定规则的立法和用于裁决争议的司法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而不论其实施主体是否为国家行政机关。现代实质意义上的行政不仅超越了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间形式上的界分,还在区分国家与社会两个不同的公共权力场域基础上,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沟通、互动机制。首先,即便是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也存在着相应的组织管理活动;其次,如果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段内,行政权行使主体主要局限于行政机关,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及社会自治程度的提高,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权、参与到公共行政活动中。二、公共行政的分类对事物进行分类是进一步准确把握其内涵、外延的绝佳途径。依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公共行政进行不同的分类研究。(一)国家行政与自治行政①这是以公共行政活动主体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共行政。自洽行政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享有相对独立的公权力的社会组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公共行政活动。很明显,国家行政的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它们性质上属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相互之间具有层级隶属关系。自治行政的主体是各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或者团体。它们在法律上相互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国家行政的范围十分广泛,而自治行政的范围则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和社群属性。另外,国家是本源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享有初始性的公权力,而自治行政主体的公权力往往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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