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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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30708159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8页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307081598 ; 978-7-307-08159-8
目录
节选
《仲裁法》系统阐述了中国仲裁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吸收了国际仲裁界的成果,同时注重中国现行立法、司法解释及仲裁实务的解析与批判,突出重点、难点及典型案例,具有启发性。
相关资料
插图:晚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支持和鼓励仲裁政策在各国的普遍确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②:**,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日益扩大,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的争议事项逐渐被纳入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这种发展趋势显然有利于减少各国法律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的冲突和歧异,也更有利于促进仲裁制度健康、自由的发展。之所以形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原因有二:首先,经济的发展,使得经济活动的客体日渐扩大,随着新的经济现象的涌现,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便不断得以扩展。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仲裁得到了飞速发展。为了发展经济,各国不再敌视仲裁、限制仲裁,而是相信仲裁、支持仲裁,对任何与仲裁范围相关的疑问,都应作对仲裁有利的解答,原先在仲裁事项上对仲裁设立的限制随之被取消,原先不允许仲裁涉足的法院“自留地”因此准许仲裁介入。其次,由于国家适用公共政策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的宽窄,二者在理论上呈反比关系,因此随着各国对公共政策适用的普遍减少和限制,可仲裁争议事项的范围相应得到扩展。第二,在可仲裁争议事项范围扩大化的进程中,各国往往区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首先承认某一事项的国际争议可以仲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践以后,再承认该事项的国内争议的可仲裁性。如此,某一事项从不可仲裁演进到可以仲裁,常常经历这样一个发展轨迹:不可仲裁——国际争议可以仲裁,但是国内争议不能仲裁——国际、国内争议均可仲裁。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相对于国内案件而言,国际案件与国内联系较为松散,对国内影响较小,国家对国际案件比较容易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在争议事项可仲裁性问题上,对待国际案件相对比较容易放宽或者取消限制。反过来,国际仲裁又对国内仲裁产生影响,一旦承认特定事项国际争议的可仲裁性,立法者和司法者或早或晚会将其扩展到国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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