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与适用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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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3536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273
- 出版时间:2014-05-01
- 条形码:9787509353684 ; 978-7-5093-5368-4
内容简介
本书细致梳理刑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对条文进行注释。2013年,“两高”又废止了几批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并制定、修定或施行了几件重要的刑法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2013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本书及时地予以更新。
目录
前言
刑法概论
一、刑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刑法的制定与修订
三、刑法的解释及其效力
四、刑法的罪名与追诉
**编总则
**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刑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溯及力】
第二章犯罪
**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 十 四 条【故意犯罪】
第 十 五 条【过失犯罪】
第 十 六 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 十 七 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 十 八 条【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的犯罪】
第 十 九 条【残疾人犯罪】
第 二 十 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主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 三 十 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刑罚
**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刑罚类别】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非刑事处罚】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管制守则】
第 四 十 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四十九条【死刑限制】
第 五 十 条【死缓变更与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 六 十 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依据】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
第六十八条【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 七 十 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守则】
第七十六条【缓刑考验】
第七十七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 八 十 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守则】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
第八十八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 九 十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
第九十二条【私有财产】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总则适用范围】
第二编分则
**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外罚规定】
**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叛逃罪】
**百一十条【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
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
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
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一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
公共安全罪】
**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
**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
第二节走私罪
**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
珍贵动物制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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