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5451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266
- 出版时间:2014-08-01
- 条形码:9787562054511 ; 978-7-5620-5451-1
内容简介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是由相互依赖的资源使用者通过民主协商,制定符合使用者利益和防止“公地悲剧”的资源使用、管理的规则,并在集体内得到监督执行,是资源使用者集体自主治理自然资源的模式。此种自然资源的利用模式,采取由资源使用者集体协商制定并执行规则的路径,力图兼顾多方利益,寻找可能的公正有效解决“公地悲剧”的制度安排,克服“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失灵”,是自然资源利用的“市场”模式与“管制”模式之外另一种可能的模式选择。《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文库·协商与共赢: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旨在分析研究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构造,并提出中国语境下合理配置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的路径选择,在保障资源使用者利益的同时,确保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
目录
序
摘要
导言
**节 研究的背景、问题、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二、研究的问题
三、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论证思路
第三节 知识创新及不足
一、创新
二、不足
第四节 理论研究综述
一、经济学及社会学对自然资源利用模式选择的研究
二、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实践研究
三、自然资源利用模式选择的法学研究
四、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研究
五、自然资源物权研究
**章 重要概念及财产权基本框架探析
**节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
一、自然资源的内涵、分类
二、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的内涵、分类
第二节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一、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作用
二、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特征
三、相关概念辨析
第三节 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框架
一、财产权的内涵
二、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的历史渊源
三、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的近代渊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财产权设置的正当性与有效性
**节 财产权设置的正当性证成:商谈民主理论
一、商谈民主理论
二、财产权设置与商谈民主
三、商谈民主视野下集体行动及其财产权正当性的证成
第二节 财产权设置的有效性基础:物尽其用与永续利用原则
……
第三章 “传统压力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第四章 “现代主动型”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第五章 “后现代政府间”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中的财产权
第六章 自然资源利用集体行动财产权配置的中国路径
节选
一、类型二:建立在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上的集体行动外部财产权 (一)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性质。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组织以及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依照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财产,如我国《宪法》第10条第1、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另一类是基于集体生产、劳作,依照协议或章程而产生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如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自然资源利用农业合作组织中依协议或章程约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除了依法应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外,一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有关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存在较大学术争议,以下简要分析之。 (1)集体所有权不等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所有制多种形式中的一种。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贯穿于社会总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各个环节之中。所有制不能仅仅理解成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同一种所有制基础上,可以存在一种或多种所有权形式。 (2)集体所有权不是总有。总有是日耳曼法所确立的一个概念,指并未赋予法律上独立人格之团体,以团体全体成员资格对所有物之共同所有。总有为所有权质的分割,对于总有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权利归属于团体,但需征得团体全体成员同意或经团体规约规定的多数决定。而对总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则归于各成员享有。 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如我国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方式虽然与总有的“所有权质的分割”表现方式类似,如共同表现为集体成员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对土地进行使用收益,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归集体,但集体所有权不是总有。理由如下:**,总有的团体不具备独立的资格,总有的团体是团体成员的集合,团体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与法律人格。而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与能力;第二,总有是对所有权“质”的分割,其分割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即使用、收益权利归成员,而管理、处分权利归团体。而集体所有权的所有权主体享有完整的一个所有权,其享有的权利有时是由集体来行使,即使在由成员来行使的情形中,也是在集体的意志之下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来行使的。 (3)集体所有权也不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集体所有权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根本的区别在于:**,享有集体所有权的集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有自已单独的意志与能力。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是若干个人的所有权的结合,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组织;第二,在权利的行使上,集体所有权一般由特定的集体代表机构行使,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将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赋予该集体组织中的成员个人,甚至是赋予该集体组织以外的个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则不同,在通常情况下,其财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行使。 ……
作者简介
罗薇,1980年6月生,江西南昌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与资源法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教师,研究方向为自然资源法、能源法。近几年来,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省人才培养项目1项,参与国家及省部级课题6项,参编多部教材著作。独撰或以**作者发表El检索论文、CSSCI等论文10余篇。2012年5月至8月赴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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