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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刑事疑难案例参阅

侵犯财产罪-刑事疑难案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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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3601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8
  • 出版时间:2015-02-01
  • 条形码:9787510213601 ; 978-7-5102-1360-1

本书特色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分为三册,本书是第二册,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涉及一个罪名,即侵犯财产罪。本罪项下一共有53个案例,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七个罪名的案例,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案情、主要问题、分歧意见、评析几个部分予以阐述。

内容简介

  案例是司法办案活动的产品和载体。案例源于案件,当司法机关对案件经由司法程序作出裁决并产生法律效力,自然状态下的案件就被吸纳进案例,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描述和性质认定。所以,案例连接事实与法律,司法人员必须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游走,结合规范目的对案件作出*终的处理。在这个意义上,案例不是对法律的消极适用,不是形式上的概念推演,而是对法律合目的的解释。由此形成的案件要旨,既是司法人员分析案件的思维成果,也是法律的客观呈现。正是通过这个过程,法律从纸面走人生活,从规范要求走向行为约束,获得信仰、获得生命。

目录

一、抢劫罪
[第055号]王某抢劫案
——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
[第056号]张某风抢劫案
——以抢劫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但未能取得财物,后在路边拾得被害人逃跑中甩落财物行为的是抢劫未遂
[第057号]王某、郑某杰抢劫案
——同一犯意下多次罪质相同行为的罪数认定
[第058号]罗某辉、李某中抢劫、故意杀人案
——预谋并实施抢劫、杀人灭口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盗窃罪
[第059号]德某盗窃案
——将同居期间占有的他人财产据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性质
[第060号]李某盗窃案
——“变他人占有为自己所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61号]周某海盗窃案
——行为人趁人不注意用废卡调换真的银行卡并取走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62号]赵某凯盗窃案
——隐匿并私自开拆他人信件取得信用卡后进行消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63号]刘某盗窃抗诉案
——“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64号]刘某营盗窃案
——实施盗窃行为后阻碍抓捕的构成盗窃罪
[第065号]赵某来盗窃案
——盗窃信用卡后又窃取他人身份证信息并冒名开通盗刷行为的构成盗窃罪
[第066号]赵某强盗窃案
——多次盗窃,每次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但累计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67号]麦某盗窃案
——在公共场合盗窃他人可直接控制的财物的行为属于扒窃,构成盗窃罪
[第068号]王某携带凶器盗窃案
——将凶器携带至可支配的范围内实施盗窃行为的,属于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
[第069号]陈某盗窃案
——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应计入“多次盗窃
[第070号]秦某坤盗窃案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盗窃未遂的构成盗窃罪
[第071号]赵某亮盗窃案
——盗窃前科可以同时作为盗窃罪的入罪要件和累犯的构成要素
[第072号]朱某盗窃案
——跨越十八周岁前后实施犯罪不能适用累犯的除外规定
[第073号]李某涉嫌盗窃案
——刑事拘留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属于违法收押
[第074号]王某滨盗窃案
——以欺骗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将其骗开再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075号]陈某飞盗窃案
——出于侵占的故意拿走他人放置的物品应认定为侵占性质
[第076号]葛某洋盗窃、信用卡诈骗案
——盗窃信用卡后支取钱款,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再次骗领信用卡的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第077号]王某盗窃案
——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第二次盗窃行为入罪
……
三、诈骗罪
四、职务侵占罪
五、挪用资金罪
六、敲诈勒索罪
七、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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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疑难案例参阅:侵犯财产罪》:  2.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宜认定为累犯。  从《刑法》第65条除外条款蕴含的法理依据来看,该条设立未成年人累犯除外情形,主要基于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稍弱,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低,若因为被告人未成年时的犯罪而认定其构成累犯,可能影响其判处缓刑、假释,更会影响到后罪的量刑。为了削减乃至消除未成年犯罪对被告人的负面影响,刑法在累犯条款中进行了该除外规定。结合本案,朱某的第三次盗窃前科系“多次盗窃”行为,其实施前两次盗窃行为时均为未成年人,第三次盗窃才满十八周岁,主行为均在其未成年时完成,该人当时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差,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从立法目的来看,不宜认定为累犯。  3.并非所有的跨18周岁生日的犯罪行为均不认定为累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累犯,作为一项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法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不但能够绝对排除缓刑的适用,而且对量刑起着相当大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为累犯的除外情形,与过失犯罪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构成的基本面角度排除累犯适用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仅是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中,选取14周岁至18周岁这样一个年龄段排除累犯的适用。  但是,犯罪作为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有可能是在一瞬间即告完成,如举动犯,也有可能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才告完成,如继续犯。因此需要我们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前罪系数罪的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适用情形。如果被告人在未成年前后均属故意犯罪,且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我们认为应当依处罚较重的犯罪实施的时间点来定,如未成年时的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成年时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的视为未成年人犯罪,反之则视为成年人犯罪。  (2)前罪系一罪的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适用情形。  ①单纯一罪。单纯一罪是指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个法益的犯罪。常见的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对此类犯罪,被告人既可能瞬间实施完毕,也可能需要经过一个预谋、准备和实施、完成一系列较长的过程。如果被告人是在18周岁临界前后实施完成的瞬间行为,应以未成年人犯罪论处,对其适用累犯除外规定。如果是有一定持续过程的单纯一罪,则可以根据主行为吸收次行为、完成形态吸收未完成形态、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作出处理。  ②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常见的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罪等。我们认为这种形态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累犯,应该根据犯罪的性质、未成年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能否被判处有期徒刑、持续时间对刑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例如被告人在18周岁前1天将被害人非法拘禁,并持续到其成年后第3天甚至更长时间,假设被告人*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是否能适用累犯除外的规定呢?我们认为被告人在18周岁之前的行为已经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持续时间只是对量刑的一种考虑因素,因此应适用未成年累犯除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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