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911539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33
- 出版时间:2015-07-01
- 条形码:9787309115390 ; 978-7-309-11539-0
内容简介
《通用财经类系列: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精神,由多年从事国际贸易专业教学工作的教师分工协作撰写。第四版是在前三版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实践加以完善与补充修订。书中详细介绍了国际贸易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贸易术语、价格、运输、保险、结算、检验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注意事项,并就国际交易磋商与合同的签订、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等环节作出详尽的解释,充实了国际贸易惯例,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目录
**节 货物品质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节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第三节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第二章 货物的数量
**节 货物数量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第三章 货物的包装
**节 货物包装的含义与作用
第二节 货物包装的种类及要求
第三节 货物包装的标志
第四节 中性包装和定牌
第五节 包装条款
第四章 贸易术语
**节 贸易术语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第三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第四节 其他五种贸易术语
第五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第五章 货物的价格
**节 进出口货物价格构成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的作价办法
第三节 佣金与折扣
第四节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第五节 出口货物成本核算和盈亏分析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价格的掌握
第六章 货物的交付
**节 运输方式
第二节 交货时间
第三节 交货地点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第五节 运输单据
第七章 货物运输保险
**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第三节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第四节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第五节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六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第七节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第八章 货款的支付
**节 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款
第三节 托收
第四节 信用证
第五节 银行保证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六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第七节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第九章 货物的检验
**节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第二节 出入境货物检验
第三节 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作用
第四节 检验条款的规定
第十章 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节 争议和索赔
第二节 仲裁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十一章 进出口交易洽商
**节 进出口交易洽商概述
第二节 询盘
第三节 发盘
第四节 还盘
第五节 接受
第十二章 贸易合同的订立
**节 书面合同的签订
第二节 电子商务
第三节 电子合同
第十三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节 备货与报检
第二节 落实信用证
第三节 装运货物
第四节 缮制单据
第五节 出口结汇
第十四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
**节 办理付款保证
第二节 接货
第三节 验收与索赔
附录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附录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附录三 《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
附录四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文版
附录五 主要单证范本
参考书目
节选
《通用财经类系列:国际贸易实务(第四版)》: (三)除外责任(基本险)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二、空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风险与损失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空运货物一般都必须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挽回损失。 (二)承保责任范围及责任起讫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和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all risks)。这两种基本险都可单独投保,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础上,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可以加保战争险等附加险; 1.航空运输险 负责赔偿: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②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两种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果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有关规定终止。 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多不超过2年。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是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飞机时开始直至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飞机时为止。如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则以载货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转运时,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计算,满15天为止;待装上续运的飞机,保险责任再恢复有效。 (三)除外责任 投保空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时,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本保险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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