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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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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9195288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2cm
  • 页数:216
  • 出版时间:2016-03-01
  • 条形码:9787109195288 ; 978-7-109-19528-8

内容简介

全书从医疗纠纷概述、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以及医疗纠纷赔偿等方面, 阐述了医疗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的定义和不同, 又重点论述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医疗纠纷赔偿金的计算等问题。

目录

前言

**章 医疗纠纷概述
**节 医疗纠纷及其特点
第二节 医疗过失
第三节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
第四节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二章 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关系
**节 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认识非法行医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三章 医疗事故应对
**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总则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节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罚则
第五节 医疗事故罪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四章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第二节 医疗事故鉴定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 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节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
第五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五章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节 医疗事故分级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一级医疗事故
第三节 二级医疗事故
第四节 三级医疗事故
第五节 四级医疗事故
第六节 你问我答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渠道
**节 医疗纠纷协商解决
第二节 医疗事故行政调解
第三节 你问我答

第七章 医疗纠纷诉讼
**节 医疗纠纷诉讼的常识
第二节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第四节 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撤诉、申诉和再审
第五节 你问我答

第八章 医疗纠纷赔偿
**节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二节 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
第三节 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
第四节 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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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律行为百科全书:医疗纠纷法律常识》: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与医方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但是患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当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有权获得基本医疗权利。患者在与医方签订具体合同时,又享有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病人的权利来源于公民的权利,作为患者这一特殊主体的权利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体现。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类是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二类是法规,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第三类是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例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有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商、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患者权利的条款有:   (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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