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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四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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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1807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79
  • 出版时间:2017-01-01
  • 条形码:9787510218071 ; 978-7-5102-1807-1

内容简介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系由*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辑的定期连续出版物。书中的案例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年办理的上万件抗诉案件中精选而出,编选的范围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人民法院以改判、调解、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形式改变了原审裁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使用检察建议等其他监督方式被人民法院采纳的案件。每一案例按照【基本案情】、【原审裁判】、【抗诉理由】、【再审结果】和【点评】的编排模式,生动、完整地再现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终结的全过程,以简练、准确的叙述揭示出不同法院、检察院对案件的看法和争点,并配以论理充分、有理有据的点评,以期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适合从事民事行政法律实务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和从事民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人员以及需要民事行政法律帮助的人阅读。

目录

民事·合同纠纷
1.法律规范冲突情况下抵押担保物权合同效力的认定
——山西省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鼓楼街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2.合作开发协议主体之外的第三人能否主张项目利益
——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全、皮治勇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抗诉案
3.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
——苏州盈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江华尔克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抗诉案
4.商场精品屋属于可拆除的“装修物”还是属于房屋
——梁爽与丹东边境合作区天扬有限公司、王良玉、大商集团丹东新玛特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5.法院在已认定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形下仅以部分当事人未申
请再审为由对错误判项未予调整是否不当
——程伟强、陈灼新与广州市番禺交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抗诉案
6.发包人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调整合同效力的认定
——张运林与黄斌、通江县春在乡秦家岭村一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抗诉案
7.违反禁止性规范合同效力的认定
——于军与科左中旗恒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8.检察机关对虚假诉前调解的监督
——湖口县中小企业局与九江巨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担保合同纠纷抗诉案
9.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朱希与胡玉琴、余伟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民事·其他
10.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并裁判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
——丁洪、王建华与白珈绮探望权纠纷抗诉案
11.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周红树、陈思宇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事处桑树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抗诉案
12.劳动者待工期间的旷工认定
——周东生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13.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
——李良健、李良琦与李良蔚等人继承纠纷抗诉案
14.单位是否应向离职原因无法查明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黄显祥与广东中泽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15.职工股权的权益范围及行使方式
——重庆永福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杨钟文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抗诉案
1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陈三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
17.合同诈骗犯罪中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及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
——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与孙进先返还原物纠纷抗诉案
18.工伤赔偿款中是否应扣除第三人赔偿款和商业保险赔偿金
——何建峰等与成阳市秦都区渭滨街道办事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抗诉案
19.雇员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发包人和分包人的责任认定
——程斌、彭丽姣与彭涛、马明、王定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20.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不符合法定要件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
——张玲等28人与本溪明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
21.对驰名商标虚假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
——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与董军商标侵权纠纷抗诉案
22.对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如何进行监督
——甄文贤与姚俊太、郝敬伟、徐州市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23.在司法个案中如何合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陈清福与陈清月财产权属纠纷抗诉案

行政
24.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认定
——周维珍与蓬溪县航务管理所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纠纷抗诉案
25.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生的权属争议是否以政府确权为前置程序
——隆化县隆化镇阿拉营村第三村民组与隆化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26.如何认定当事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殷福娣与靖江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27.如何适用行政法规解释
——池州百大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池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抗诉案
28.如何认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程序的法律性质
——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登记职责纠纷抗诉案检察建议及其他
29.如何正确认定《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情形
——谭应慧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0.虚假诉讼监督中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
——杨八民与赵小涛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3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规则
——刘毅与梁雪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检察建议案
32.检察机关对仲裁调解书执行的监督
——易泉洲、叶月英、杨奇与陈定康、陈发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33.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以民事执行裁定的形式予以固定
——天津华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案
34.对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行为的判断与监督
——大连华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东门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执行检察建议案
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丛书征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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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二十四集)》:  【原审裁判】  该院一审认为,中行鼓楼支行与泰基公司所签的两份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泰基公司作为借款人使用借款,有责任履行其还款的义务,本案相关当事人也不持异议,该院予以认定。本案借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第三人纺织工业公司虽主张该两份抵押合同是伪造的,但依鉴定结论并不足以认定其主张。且中行鼓楼支行与省政府管理局所签的两份抵押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两份抵押合同形式上应认定合法有效。从实质上看该抵押合同所涉及抵押物的他项权证办理的时间虽然在签订抵押合同之前,但其并不影响抵押贷款事实的存在,而且,对于省政府管理局及第三人纺织工业公司提出本案所涉抵押物相对应的两份抵押合同分别为2002年抵字第1008号、2003年抵字第05号抵押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抵押合同实际已进行了借款的事实。况且,2002年抵字第1008号、2003年抵字第05号抵押合同所对应的也是中行鼓楼支行与泰基公司所签的另两份借款合同。该抵押合同也是约定由省政府管理局以其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40号房产的**、二、三、四、五、六层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相关规定,无房屋产权人的确认他项权证是不会予以办理的,总之,本案贷款人、借款人、抵押担保人、抵押物、目的均为借款,且也不存在同一抵押物重复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问题,故在第三人纺织工业公司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两份抵押合同亦应认定为有效。在中行鼓楼支行依约将上述两笔款项发放之后,泰基公司应依约还款,省政府管理局也应履行担保责任。同时由于在两笔借款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均约定了中行鼓楼支行律师费的负担问题,且中行鼓楼支行也提交了支付律师费的相关证据,故中行鼓楼支行的该项请求也应支持。至于中行鼓楼支行主张中兴物资公司共同承担该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因其依据不足,不应支持。本案经该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3条、第5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泰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中行鼓楼支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相应欠息(截至2007年3月21日的欠息为4076842.49元,之后的欠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泰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行鼓楼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5万元;三、如泰基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中行鼓楼支行有权以拍卖省政府管理局所抵押的位于太原市桃园北路40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省政府管理局在中行鼓楼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泰基公司追偿;五、驳回中行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纺织工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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