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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5331165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16
  • 出版时间:2016-12-01
  • 条形码:9787553311654 ; 978-7-5533-1165-4

本书特色

  《明朝法律》主编吴艳红和姜永琳,在前人研究 的基础上,对明代的法制进行相对全面的介绍,同时 对明代法制*基本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内容包括: 介绍了明代法制研究的意义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明代 的法律,主要是明代*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 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 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 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 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 ,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 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 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 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 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 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 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 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 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内容简介

《明朝法律/明朝文化研究丛书》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代的法制进行相对全面的介绍,同时对明代法制*基本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内容包括:介绍了明代法制研究的意义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明代的法律,主要是明代*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目录

前言 **章 明朝的法律(上)**节 《大明律》一、《大明律》的修订过程二、《大明律》的主要结构和内容三、《大明律》的承继与创新四、《大明律》:控制与教化第二节 《问刑条例》一、条例与条例的行用二、从弘治《问刑条例》到嘉靖、万历《问刑条例》三、《问刑条例》的修订原则与内容特色四、《问刑条例》与《大明律》 第二章 明朝的法律(下)**节 《大明令》与《大诰》一、《大明令》二、《大诰》第二节 明朝专项法规举例一、《祖训录》、《皇明祖训》和《宗藩条例》二、《宪纲》三、《军政条例》小结:明朝的法律 第三章 明朝的法律机构(上)**节 皇帝及其相关的法律机构一、皇帝、内阁与司礼监二、厂、卫与诏狱第二节 明代中央法律机构:三法司一、刑部二、都察院三、大理寺第三节 京师地区的法律机构举例:五城兵马指挥司 第四章 明朝的法律机构(下)**节 明朝省级的法律机构一、提刑按察司二、承宣布政使司和都指挥使司第二节 府级推官第三节 州县级司法第四节 中央与地方小结:明朝的法律机构 第五章 明朝的司法**节 诉讼一、诉讼一般二、诬告与越诉三、无讼的努力与健讼的问题第二节 审判一、审问二、判决与和息三、情、理、法的问题第三节 再审、复审与恤审一、再审二、复审三、恤审第四节 执刑一、明代的刑罚及其执行二、赎三、大赦小结:明代的司法 第六章 明朝特殊身份人的司法**节 宗藩第二节 职官第三节 生员一、生员的诉讼二、犯罪生员的惩治第四节 雇工人一、明代的雇工人二、明代雇工人的司法第五节 贱民一、《大明律》有关奴婢司法的规定二、明代奴婢司法的几个问题三、明代的乐户小结;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 第七章 明朝案件举例**节 明代的重大政治案件一、胡蓝之狱二、李福达狱三、封疆案第二节 明代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举例一、李玉英案二、卢柟案第三节 明代司法档案和判牍中所见案例一、人命冯汝时案二、四川夔州府新宁县福受里杨应贤案三、松江府青浦县邬魁案小结:明朝案例读后 第八章 明朝的民族法律**节 明王朝的民族法律一、明王朝的民族政策和措施二、《大明律》中的民族法律规定三、《问刑条例》中的民族法规四、明朝对“土官”的行政管理第二节 明朝时期非汉族群体的法律举例一、傣族的法律文化二、苗族的法律文化小结:明朝的民族法律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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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艳红,汉族,1971年生。祖籍浙江。1988年至1997年,在北京大学历史系学习,1992年获历史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该校历史学博士学位。同年分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任助理研究员,2000年任副研究员。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获美国学术委员会(American?Council?of?Learned?Societies)资金资助,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University)?做访问学者。2003年8月进入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Oklahoma?State?University)?社会学系学习,2008年12月获该校社会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2010年,分别在美国博懋大学(Bryn?Mawr?College)和艾德里安大学(Adrian?College)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2010年5月,进入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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