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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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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0668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97
  • 出版时间:2016-12-01
  • 条形码:9787520306683 ; 978-7-5203-0668-3

内容简介

理藩院是清帝国专门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区的中央zui 高机关,拥有相当大的立法与司法权力。本书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作为研究视域,用法律多元作为理论支撑,借助国家法与固有法的二元法制模式作为研究视角,并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历史学及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清王朝如何通过对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实现清帝国对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理藩院代表国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国家法,同时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适当认可民族地区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权力。具体在司法运作领域不仅适用国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许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运用国家法与固有法,这样的功能设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清帝国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政治目的。

目录

绪论…………………………………………………………………… (1)
一 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1)
二 基础性史料、研究方法及进路…………………………… (9)
三 难点、创新及不足………………………………………… (14)
四 相关概念的界定…………………………………………… (16)
上篇 理藩院的立法功能
**章 理藩院考察………………………………………………… (27)
**节 理藩院设置的历史渊源及动因………………………… (27)
一 理藩院设置的历史渊源…………………………………… (27)
二 理藩院设置的动因………………………………………… (31)
第二节 理藩院的机构组成及其功能设置……………………… (34)
一 理藩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历史变迁………………………… (34)
二 理藩院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 (37)
第二章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45)
**节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背景………………………… (45)
一 理藩院对蒙古盟旗的管理………………………………… (45)
二 理藩院与蒙古军府之间的关系…………………………… (48)
三 理藩院对蒙古朝觐的管理………………………………… (50)
四 理藩院对满蒙联姻的管理………………………………… (53)
第二节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内容………………………… (56)
一?盛京定例? ……………………………………………… (58)
二?蒙古律书? ……………………………………………… (60)
三?蒙古律例? ……………………………………………… (61)
四?理藩院则例? …………………………………………… (83)
第三节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程序………………………… (86)
一 立法动议…………………………………………………… (86)
二 草拟法律…………………………………………………… (87)
三 增修法律…………………………………………………… (90)
四 议覆臣工条奏……………………………………………… (96)
五 汇编与编纂法律…………………………………………… (98)
六 奏皇帝批准………………………………………………… (99)
第四节 理藩院的判例立法…………………………………… (100)
第三章 理藩院对清代回疆地区的立法………………………… (105)
**节 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背景……………………… (105)
一 政治背景………………………………………………… (105)
二 经济背景………………………………………………… (109)
第二节 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内容……………………… (110)
一 多元化的行政建制……………………………………… (110)
二 保护与发展经济………………………………………… (113)
三 规制宗教事务…………………………………………… (118)
四 汉回隔离的民族政策…………………………………… (121)
第三节 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程序……………………… (124)
一 立法动议………………………………………………… (127)
二 组建立法班子…………………………………………… (127)
三 编纂法律………………………………………………… (128)
四 草拟法律………………………………………………… (129)
五 奏皇帝批准……………………………………………… (130)
第四章 理藩院对清代西藏地区的立法………………………… (131)
**节 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背景……………………… (131)
一 政治背景………………………………………………… (131)
二 宗教背景………………………………………………… (134)
三 理藩院对西藏事务的管理……………………………… (136)
第二节 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内容……………………… (139)
一 行政立法………………………………………………… (140)
二 宗教立法………………………………………………… (143)
三 综合立法………………………………………………… (147)
四 军事立法………………………………………………… (150)
第三节 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程序……………………… (152)
一 草拟法律………………………………………………… (152)
二 编纂法律………………………………………………… (154)
三 议覆臣工条奏…………………………………………… (155)
四 奏皇帝批准……………………………………………… (157)
下篇 理藩院的司法功能
第五章 理藩院与刑部…………………………………………… (161)
**节 刑部的机构及功能设置……………………………… (161)
一 刑部的内部机构及其功能设置………………………… (161)
二 刑部的总体功能设置…………………………………… (163)
三 刑部的司法运作机制———以秋审为例的解释………… (164)
第二节 理藩院与刑部的司法权……………………………… (164)
一 理藩院的司法权………………………………………… (165)
二 刑部的司法权…………………………………………… (167)
三 理藩院与刑部司法权限界分…………………………… (168)
第六章 理藩院对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 (176)
**节 理藩院与蒙古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177)
一 司法机构的设置………………………………………… (177)
二 司法功能的设置………………………………………… (180)
第二节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186)
一 入关前的司法审判程序………………………………… (186)
二 入关后的司法审判程序………………………………… (187)
第三节 理藩院对蒙古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193)
一 适用蒙古地区的国家法………………………………… (193)
二 适用蒙古地区的固有法………………………………… (195)
三 法律冲突规范选择的具体原则………………………… (198)
第七章 理藩院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司法………………………… (206)
**节 理藩院与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206)
一 中央派驻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206)
二 回疆地方性的司法机构及功能………………………… (210)
第二节 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211)
一 政治性及重大命盗案件的审判程序…………………… (212)
二 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215)
第三节 理藩院对回疆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215)
一 适用回疆地区的国家法………………………………… (216)
二 适用回疆地区的固有法………………………………… (221)
三 准据法的适用…………………………………………… (223)
第八章 理藩院对清代西藏地区的司法………………………… (225)
**节 理藩院与西藏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225)
一 驻藏大臣………………………………………………… (229)
二 噶厦……………………………………………………… (230)
三 基巧……………………………………………………… (230)
四 宗本……………………………………………………… (230)
五 宗谿……………………………………………………… (231)
六 根保……………………………………………………… (231)
七 理藩院司员及笔帖式…………………………………… (232)
第二节 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232)
一 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233)
二 政治性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238)
三 宗教性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239)
四“就地正法” 程序………………………………………… (240)
五 理藩院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程序……………………… (241)
第三节 理藩院对西藏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247)
一 适用西藏地区的国家法………………………………… (248)
二 适用西藏地方的固有法………………………………… (249)
三 准据法的适用…………………………………………… (255)
第四节 清代西藏地区的司法终审权问题…………………… (260)
一 置于历史变迁中的考察………………………………… (261)
二 以案件分类的考察……………………………………… (261)
结论………………………………………………………………… (264)
一 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共同性…… (265)
二 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差异性…… (274)
三 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和司法上的特点……… (277)
参考文献…………………………………………………………… (281)
后记………………………………………………………………… (295)
展开全部

节选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后金天命四年秋,努尔哈赤率军攻打明朝铁岭城,漠南蒙古喀尔喀部贝勒齐赛,引兵一万夜袭努尔哈赤,结果齐赛战败被擒,但以后双方使节又庄严盟誓,进一步确定明朝是仇国。努尔哈赤表示:“我蒙古,诸申二国,语言各异,而衣饰风俗同也!”但是,林丹汗始终反对努尔哈赤,为了明朝利益,他多次对努尔哈赤进行牵制。努尔哈赤则充分利用漠南蒙古各部对林丹汗的不满情绪,采取一切措施争取同盟者。结果,漠南蒙古喀尔喀部有四千余户归顺,努尔哈赤的力量从而得到了壮大。努尔哈赤还和漠南蒙古科尔沁台吉达成了共同进击林丹汗的协议。后金天命十年(1625年)十一月,林丹汗围攻科尔沁格勒珠尔根城,努尔哈赤闻讯后立即发精兵前去解围。林丹汗围城数日未下,又见努尔哈赤援军到来,遂丢弃大批军马仓皇逃走。努尔哈赤信守和漠南蒙古各部的誓约,而对漠南蒙古各部的背约行为则使用武力解决。天命十一年(1626年)四月,他曾分兵八路,攻打漠南蒙古巴林部,以责其背盟助明之罪。  ……

作者简介

马青连,男,1968年11月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社会学、卫生法学。2004-2011年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工作,2011年调入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任教。近年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项目,1项安徽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出版参著1部;在《思想战线》、《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史研究》(韩国庆北大学主办)等发表学术论文15篇。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协会理事、安徽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理事、安徽省法律史学会理事。曾接受《人民日报》、《健康报》及合肥市电视台采访,并多次参加中国法律史学会、世界民族学和人类学大会、中国民族法学会、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协会等会议并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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