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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新修订版-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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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新修订版-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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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926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68
  • 出版时间:2017-11-01
  • 条形码:9787509389263 ; 978-7-5093-8926-3

本书特色

  本书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十个修正案以及十六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全文,就总则重点条文及分则重要个罪条款进行深度注释,并附加相关司法解释链接,是学习适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内容简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新修订总则重点概念和条文、分则重点个罪都加注注释,帮助掌握刑法条文重点、难点问题实用、易懂、专业,学习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工具用书全书轻薄便携易翻阅哑膜封面,更多一层保护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编总则**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立法宗旨】第二条【本法任务】第三条【罪刑法定】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第八条【保护管辖权】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第二章犯罪**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第十四条【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过失犯罪】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第二十六条【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二十八条【胁从犯】第二十九条【教唆犯】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章刑罚**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三节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节死刑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六节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第八节没收财产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节量刑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第二节累犯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第六十八条【立功】第四节数 罪 并 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五节缓刑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六节减刑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八节时效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第九十五条【重伤】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百条【前科报告制度】**百零一条【总则的效力】第二编分则**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百零六条【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百零七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百零九条【叛逃罪】**百一十条【间谍罪】**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百一十二条【资敌罪】**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百二十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百二十条之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百二十一条【劫持航空器罪】**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百二十三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六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百二十九条**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第二节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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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优选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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