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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

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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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82455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17-09-03
  • 条形码:9787568245579 ; 978-7-5682-4557-9

内容简介

  《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高等教育公共基础课精品系列规划教材》根据2007年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的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军军事变革和国际形势的新发展编写。全书分十章,前五章为中国国防、军事思想、国际战略环境、军事高技术和信息化战争;后五章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高等教育公共基础课精品系列规划教材》内容丰富,详略得当,易学易应用,既可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材,又可以作为对广大青年进行国防教育的参考书。

目录

**章 中国国防
**节 国防概述
一、国防的定义及基本类型
一、国防的基本要素
三、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
四、中国国防略史
五、中国国防历史的主要启示
第二节 国防法规
一、中国国防法规的体系
一、中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中国的国防建设
一、国防领导体制
一、国防建设成就
三、国防建设的目标和国防政策
四、中国武装力量建设
第四节 国防动员
一、人民武装动员
一、国民经济动员
三、人民防空动员
四、交通战备动员
五、国防教育

第二章 军事思想
**节 军事思想概述
一、军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一、经典军事著作简介
第二节 毛泽东军事思想
一、什么是毛泽东军事思想
一、毛泽东军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三、毛泽东军事思想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
一、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的历史地位
第四节 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论述
一、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论述的主要内容
一、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论述的指导作用
第五节 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
一、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的主要内容
一、胡锦涛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的地位和作用
第六节 习近平富国强军“中国梦”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富国与强军相统一,实现富国强军“中国梦
一、努力熔铸听党指挥的忠诚之师
三、奋力锻造能打胜仗的钢铁劲旅
四、坚持培塑作风优良的人民子弟兵

第三章 国际战略环境
**节 战略环境概述
一、战略
一、战略环境
三、战略环境与战略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战略格局
一、当前国际战略格局的现状和特点
一、世界军事形势的特点
三、未来国际战略格局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周边安全环境
一、中国周边概况及海洋国土
一、中国周边环境的特点
三、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历史演变
四、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现状
五、台湾问题与祖国统
六、中国周边战略方针
七、更新国家安全政策,营造国家和平发展环境
……
第四章 军事高技术
第五章 信息化战争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条令教育与训练
第七章 轻武器射击
第八章 战术
第九章 军事地形学
第十章 综合训练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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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新编大学生军事教程/高等教育公共基础课精品系列规划教材》:  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军,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战争准备,赢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保障。  一、中国国防法规的体系  国防法规内容十分广泛,有的规范国防建设方针原则,领导体制;有的规范兵役制度;有的规范国防教育;有的规范武装力量的作战、训练、管理;有的规范军官、士兵的服役、军衔;有的规范发展武器装备,保护军事设施等。这些不同层次、不同门类的国防法律法规构成了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  中国的国防法规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个层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是国家*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处于国家基本法的地位。第二层次是中央军委或军委和国务院联合制定的军事法规,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如《军人优恤优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第三层次是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委各总部的规章,如《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交通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各军兵种和各大战区制定的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也属于这个层次,如《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第四层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等。  中国国防法规按照调整的领域不同,可划分为十六个门类:一是国防基本法类,二是国防组织法类,三是兵役法类,四是军事管理法类,五是军事刑法类,六是军事诉讼法类,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十三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十五是战争法类,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  (一)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共十二章七十条,包括总则、国防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利、对外军事关系等。  《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综合性基本法律,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占有统率地位,起着核心作用,是其他军事立法的基本依据。它既是一部充分体现国家意志,凝聚着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总章程,又是一部全面继承中国革命优良传统,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反映现代国防建设规律,具有时代特性和中国特色的国防法典。其主要内容有:  (1)国家防务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如抵御外敌入侵,维护国家安全,捍卫国家主权,保证领土、领海、领空不受侵犯,坚持全民自卫,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独立自主处理国防事务等原则。  (2)国防建设的基本制度。如兵役、军事人事、军事经济、国防科技、国防动员、国防协调会议、国防教育等若干基本制度。  (3)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活动的领导及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4)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如依法征兵,保证兵员质量,公民依法服兵役,自觉接受国防教育,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国防生产。  (二)兵役法  兵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一种形式。兵役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兵役制度和公民兵役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兵役法规定国家兵役制度,公民的兵役义务、兵役工作机构的职责,士兵服现役和服预备役,军官服现役和预备役,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兵员征集和动员的方式等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7月**届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并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兵役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有两种兵役制度,一是义务兵役制,二是志愿兵役制。所谓义务兵役制,也称征兵制,就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公民必须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具有强制性。所谓志愿兵役制,也称募兵制,就是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军队的需要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服兵役的制度,不具有强制性。我国现行《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改为志愿兵,同时也可以直接从地方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志愿兵。  民兵和预备役部队都是国家后备兵员。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不脱产的预备役人员为基础组建起来的正规武装,是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力量的一种形式。按规定,公民服士兵预备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年龄是一致的,都是18~35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完善了我国的后备力量体制,既保持了传统民兵制度的优势,平时维护社会稳定,战时开展人民战争,又吸取了现代预备役制度的优点,有利于储备战时所需要的军官和技术兵员,一旦战争爆发,就能迅速集结并补充现役力量,满足战争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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