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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回首与法治教育——邹渊法律生涯研讨文集

八十回首与法治教育——邹渊法律生涯研讨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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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891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68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509389157 ; 978-7-5093-8915-7

本书特色

  为了传承和发扬以邹渊教授为代表的贵州老一辈法学工作者崇尚法治、献身法学、务实求真的坚定信念和法学精神,该书从八十年回首、邹渊学术思想与成就、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法治贵州的理论与实践等七个方面反映了邹渊教授的法学思想及对培养法学人才的贡献、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是一本了解当今我国法治进程、法治教育、法治改革的好书。

内容简介

  为了传承和发扬以邹渊教授为代表的贵州老一辈法学工作者崇尚法治、献身法学、务实求真的坚定信念和法学精神,该书从八十年回首、邹渊学术思想与成就、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法治贵州的理论与实践等七个方面反映了邹渊教授的法学思想及对培养法学人才的贡献、法学教育的改革等问题。是一本了解当今我国法治进程、法治教育、法治改革的好书。

目录

  **部分 解释原文*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通稿和答记者问:维护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和谐医患关系——*高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第二部分 条文释义**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多个医疗机构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第三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当事人的确定】第四条【诊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第五条【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范围及有关法律后果】第七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证明责任】第八条【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第九条【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确定】第十条【鉴定材料的要求】第十一条【鉴定事项与鉴定要求】第十二条【原因力鉴定】第十三条【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及其证据效力】第十五条【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第十六条【诊疗过错的认定】第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时的责任承担】第十八条【紧急救治的情形及责任承担】第十九条【多家医疗机构侵权时的责任承担】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外出会诊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医疗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二十二条【医疗产品与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两地以上诊疗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规则】第二十五条【指引及解释性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解释的适用效力】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1何某杰与哈尔滨市阿城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损害事实发生在有关法律施行前的,应当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该案再审的,也应以此为标准判决原裁判是否构成适用法律错误2李某、赵某琦与襄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以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为由裁定发回重审3陈某等与周某芳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案——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因的,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意见以及过错大小酌情判决医疗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历前后不一致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4李某丽等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医疗机构在产检检查中履行了符合诊疗规范的告知义务,且该产检行为与婴儿出生缺陷之间无因果关系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5田某峰与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机构存在误诊误治、未充分告知等过错诊疗行为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的大小也要考虑原发疾病本身治疗的难以程度以及患者本身体质等因素6晏某某与重庆市某某保健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两家医疗机构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王某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诊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错过*佳治疗时机而死亡的,医疗机构依法按照比较过错和原因力规则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的责任8吴某志、孙某清与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患者父母起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而患者的子女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作出的认定,对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依法判决予以赔偿第四部分 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2012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节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节录)(2002年4月4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2015年1月3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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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大华
  湖南新晃人,1963年生,侗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二级研究员,1984和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1999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2004)、2005~2008在北京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经济学博士后,云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首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第四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全国“十大教育英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贵州省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曾任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贵州民族学院院长。著有《民族法学通论》个人专著13部,发表论文4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一般、委托、后期资助课题6项,省部级课题15项。
  邹渊  吴大华湖南新晃人,1963年生,侗族,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二级研究员,1984和198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1999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2004)、2005~2008在北京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经济学博士后,云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高校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国务院政府特贴专家,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全国首届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第四届“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全国“十大教育英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人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法学博士后”,贵州省核心专家,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曾任贵州省教育厅副厅长、贵州民族学院院长。著有《民族法学通论》个人专著13部,发表论文40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一般、委托、后期资助课题6项,省部级课题15项。邹渊四川成都人,1935年生。新中国*一代法科大学生(1954-1958),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曾任铜仁教育学院副院长、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主任、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专家、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法学会第三届理事、贵州省法学会副会长、贵州省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贵州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贵州省民法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现任贵州民族大学“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贵州省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贵州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贵州省民法经济法研究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及公司法研究会等顾问。贵阳民商法仲裁委终身仲裁员。先后担任125名硕士研究生导师,主持或参与承担国家、省部级各类研究课题17项,主持或参与贵州省及贵阳市地方立法调研起草法规(草案)5部,出版著作25部,发表论文70余篇。获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二等、三等和四等奖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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