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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研究

民生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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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621754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5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516217542 ; 978-7-5162-1754-2

内容简介

  《民生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研究》选取民生视角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衡量标准,从民生保障应有的制度供给作为探寻基本路径,透析现实中许多民生问题难以破解的根本原因在于公民权利缺乏保障或保障疲软,民生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遭受公权力的侵犯,以此论证法治国家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民生保障的制度供给。

目录

导论
一、民生视角研究社会治理的价值
二、民生视角研究社会治理的意义
三、民生视角研究社会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的主要问题和内容

**章 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生态的逻辑关联研究
**节 社会治理的概念解析
一、治理的语辞解意
二、“治理”概念的内涵分层
三、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概念嬗变
四、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社会管控的区别
第二节 “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不同
一、国家治理理念的提出
二、国家治理的特征
三、社会治理与国家治理的区别
四、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社会治理法治生态表现
一、法治生态的涵义与理论构成
二、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生态表现
第四节 社会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与风险
二、社会治理的特征分析与挑战
三、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生态包含层面

第二章 人大主导协商立法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节 社会治理立法现状
一、社会治理的立法现状及困境
二、社会治理立法现状具体表现
第二节 协商民主理论的中国化路径探析
一、协商民主理论概述
二、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发展
三、我国协商民主理论渊源
四、从本土资源看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五、协商民主可能性制度预测
第三节 社会治理创新中协商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协商立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协商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协商立法的具体要求
一、人大为主导的协商立法
二、协商立法的风险预防
三、协商立法的反馈机制

第三章 政府主导的合作治理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研究
**节 政府主导合作治理的维度
一、政府主导合作治理
二、政府治理能力的跟进
三、政府主导的行政执法领域涵盖范围和基本原则
四、政府主导的行政执法领域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政府主导合作治理的社会组织维度
一、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机制——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例
四、政府主导合作治理的公民自治组织维度

第四章 社会治理法治监督机制构建
**节 社会治理法治监督目标
一、民生在法治社会中的生态性表现
二、民生问题的司法保障路径
三、社会治理民生价值导向
四、权力规范路径
第二节 社会治理创新与宪法监督
一、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体制
二、宪法监督机制对民生的保障功能
三、针对民生的保障和实现成立调查委员会
四、人大执法检查
第三节 社会治理创新中的社会监督
一、传统媒体时代的监督
二、自媒体的监督
三、公民政府互动网络监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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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生视角下社会治理的法治供给研究》:  五、协商民主可能性制度预测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协商民主的制度构建成为今后的重点工作。尽管我国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协商民主的本土资源,但是制度化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制约性的因素,诸如选举民主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了协商的参与度及民主的效果,协商民主还没有走上法治化的道路,等等。  (一)协商民主在我国发展的制约因素  1.协商民主制度的共识性不高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健发展,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得到制度保障。人民不仅通过选举选出民意代表代表自己行使权力,而且公民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参与到关系民生的内部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当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然而,我们距离当代政治发展所要求的理性、自由、公正、宽容的公民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自由、公正与法治等的价值理念还没有普遍树立起来。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在现实社会实践中依然没有得到信奉和遵循。美国心理学家阿历克斯·英克尔斯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的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的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协商民主现阶段在中国的发展当中还存在诸多的困难,它对于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有困难我们就要去解决,协商民主制度的构建还要在我国继续下去。  2.协商民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过程漫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了宪法的确认。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在逐步加强,从中央到地方颁布了不同种类级别的文件,致力于将协商民主引入制度化的轨道,各级政府以及人民政协所做的这些努力都促进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化建设。但是这些所有的文件规定都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由于对协商民主所作出的规定的范围还比较小,在实际操作中的约束力有限。要想使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更加完善,具有更高的约束力,同时也使协商民主成为我国公民进行政治参与的规范化形式,则必须将协商民主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协商民主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运行。  3.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渠道不畅通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我国协商民主可以应用到对于社会、经济以及改革发展当中的重要问题的讨论及跟群众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的协商当中。而协商的渠道主要有我国的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同时,报告还提出了协商民主的其他形式,即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等,而基层民主协商的开展是应该大力倡导的。协商民主的形式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当中呈现的样态越来越多,同时协商民主也深入和扩散在政治生活中的各个领域。  在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境与矛盾,而实际生活当中对于协商民主的需求逐渐增大,但我国目前现有体制所能提供的平台却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党际协商需要畅通的协商平台,这关系党务工作的开展,党与党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关系到各党组织的发展壮大。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阶层的巨大分化,阶层之间的流动频繁出现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公民的政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更多的政治参与。所有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都可以借助协商民主的优势得到有效的纾解。但是,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公众对于制度的需求却远远超过协商民主的发展速度。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应该寻求突破口。所以,拓展协商民主的渠道和平台便成为当务之急。  ……

作者简介

  原新利,女,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澳大利亚拉筹伯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人权法学。在各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共计2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篇,主持和参加国家项目、省市及院级课题共计8项,主编和参与著作编写3部。    张有亮,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职律师。研究方向为法学、法制理论。现任甘肃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甘肃省地方立法特邀研究员、甘肃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贾军,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兰州理工大学法制办主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甘肃省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副会长、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地方立法特邀研究员、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任教以来,主要从事司法文书学、证券与期货交易法、经济法、合同法、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民法、公证与律师实务、商法、国际商法等课程韵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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