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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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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40477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41
  • 出版时间:2016-10-01
  • 条形码:9787304047740 ; 978-7-304-04774-0

内容简介

  《监督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体系的建构遵循了从理论到实践、从古代到当代、从内部监督到外部监督、从国内到国际的路径,力求全方位地阐述监督理论与监督实践。  《监督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内容侧重于中国国情,在尽量涵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意加入一些创新内容,例如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行政层级、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监督制度的思考。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和思考,每章后面附了与该章内容相匹配的重要概念和思考题,在多数章后面附了案例及案例思考题。

目录

**章 监督学概述
**节 权力、腐败与监督
一、权力的含义和特征
二、腐败的含义、特征和产生根源
三、监督的含义和特征
第二节 监督的功能
一、预防功能
二、校正功能
三、制约功能
四、救济功能
第三节 监督的分类
一、以监督主体为标准的分类
二、以监督过程为标准的分类
第四节 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
二、公开监督原则
三、公正监督原则
四、全面监督原则
五、全程监督原则
第五节 监督学
一、监督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特点
二、监督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三、我国监督学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 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节 监督思想
一、中国古代与近代的监督思想
二、当代中国的监督思想
三、国外监督思想综述
四、中外监督思想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监督理论
一、人民主权理论
二、分权制衡理论
三、议行合一理论
四、新滥用权力理论

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节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概述
二、中国古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三、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
四、中国古代的谏诤制度
五、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第二节 中国近代监察制度
一、中华民国的监察制度
二、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监察制度
第三节 当代中国监察制度
一、当代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演进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廉政公署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监督制度
四、中国台湾地区的监察制度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概述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第六章 检查机关的法律监督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第八章 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九章 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第十章 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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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监督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材》:  殿中侍御史属殿院,主要职责是纠察殿廷仪卫,其次是以左右巡使的身份分巡京城内外,纠察违法之事,另外还有与东西推侍御史共掌推鞫以及监督仓库出纳的职责。  监察御史属察院,主要职责是分察京师百官和分巡地方州县。朝廷百司的监察都有专人分别负责,尚书省诸司七品以上官会议、须先报御史台,由监察御史一人与会,进行监督。监察御史还常常以使职名义监察某一方面。开元以前,常由御史任监军使,此后也常任监屯田使,监铸钱使等。而监督郊庙、祭祀的馆驿使和监祭使更是例由监察御史担任。监察御史还负责监督处决囚犯,*后一次听取囚犯申诉。  为了保证监察机构不受行政机构的非法干预,唐代的御史,或者直接由皇帝任命,或者由御史台的主官委派,完全不受主管人事的行政机构吏部的支配。  御史台专掌纠察内外百官,职权甚重。为防止其任意专横,唐代沿用前代作法,令尚书省左、右丞对御史台工作进行监督,御史台与尚书省左、右丞互相牵制,.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  另外,唐代在刑部增设比部司,凡国家财计,无所不加勾覆、审理,成为一个专门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这是唐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唐朝还创立了知匦制度。武则天时,于朝廷置铜匦四只,以受四方上访书信。朝廷设知匦使一人,以谏官为之。另设理匦使一人,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为之。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御史台之外的另一条监察渠道。它不仅在唐代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的监察制度也产生了影响。  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还有道的设置,唐初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每道由中央政府选派级别较高的官员一人担任特使,称为巡察使或按察使、采访使,巡视地方。中唐以后,观察使多由节度使兼任。节度使、观察使又多带御史台长官头衔。对地方州县的巡察,贞观以前不定期进行。自唐太宗将天下分为十遭后,监察御史分别负责十道监察。武则天时,在每年春秋两季,令御史分巡地方。后以监察御史分任各道巡按,与诸道观察使、采访使上下配合,掌一道监察。为了使监察有章可循,唐太宗时颁发“监察六事”作为监察部门的办事依据。监察范围涉及吏治、户籍、赋役、储备、狱讼、生产、治安等各个方面。唐代规定监察法纪与考核政绩同时并举,由巡察御史担任考课的职责。  (四)宋代监察机构领导体制及其职权  宋代监察制度体制比较完备,宋初沿前代旧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侍御史隶属于台院,专掌台事;殿中侍御史隶属于殿院,兼左、右巡使;监察御史隶属于察院,兼监察使。监察御史负责督察六部百司,不再巡察州郡,其职能与隋唐时期有所不同。宋真宗时,增置言事御史,宋仁宗时增置殿中侍御史里行与监察御史里行,任职满二年,即去“里行”二字,转为御史。  为对皇帝的过失进行规谏,还特设与御史台平行的谏院,负责规谏朝政,纠正君主的过失,同时也检举臣下的越轨行为。这是宋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为了强化御史台的作用,在令谏官兼行奏劾的同时,又许台官在原有职掌之外,兼行谏诤,由于增加了规谏皇帝的职权,御史台的职权范围扩大,权威进一步提高。对内外群臣、所有事务,分片包干,全面监察。此时的台谏机构成了皇帝驾驭群臣,尤其是钳制宰相的得力工具,对皇帝进行规谏的职责,往往只是虚名而已。宋朝宰相有多人是因受台、谏官的弹劾而被罢免的。神宗元丰改制,台、谏官各归本职,罢知谏院。御史台职掌如故,谏官不兼弹劾之事。哲宗即位,又令谏官兼行弹劾。  为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使各部门之间互相牵制,对台、谏官的失职和其他过错,也设弹劾之法。首先是令台、谏官互相纠劾。其次是规定行政中枢机构尚书省具有上奏御史失职的权力,宋神宗时,在尚书省设都司御史房,专管弹劾御史按察失职,还在都司御史房置簿册,记录御史监察状况,作为升黜的依据。这样一来,实施监督的御史台又被置于被监督的行政机构尚书省或中书省的监督和控制之下,造成了职能的混淆和抵牾,不利于监察作用的发挥。  严密的弹劾网由皇帝总握其纲绳。为使这张网能收举自如,台、谏官的任命权由前代的宰相掌握改为皇帝掌握。严行避嫌之法,宰相的亲戚故旧和被宰相荐举做官的人,不得任御史。另外,未历两任知县者亦不得任御史。  宋代允许御史“风闻弹人”,奏弹不当不负任何责任。规定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称为“月课”。御史只要敢于奏事,不论虚实,皆无过而有赏,但如上任后百日内无纠弹,则罢黜为外官或罚“辱台钱”。御史以寻找官吏的过失为能事,弄得朝廷上下,人人惶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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