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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780685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9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67806856 ; 978-7-5678-0685-6

内容简介

本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编写,内容来源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五册以营改增问题为主,旨在为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准确、的答复,是纳税人了解税收知识、12366坐席人员答疑解惑的常备图书

目录

一、建筑业热点问题
1.营改增后,建筑服务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2.建筑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有过渡措施?
4.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6.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如何界定建筑业的老项目?
8.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在当地预缴税款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9.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可以在建筑劳务发生地代开普通发票?
10.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
11.跨县(市、区)发生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适用征收率是多少?
12.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填什么?
13.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的支付凭证有何规定?
14.建筑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1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何处的税务机关进行处
罚?
16.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17.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可以差额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19.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2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
二、金融业热点问题
三、生活服务业热点问题
四、房地产业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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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营改增专辑/12366热点问答5》:  3.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人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人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4.个人买卖股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后,贷款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转让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的转让?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7.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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