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208335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16
- 出版时间:2017-05-01
- 条形码:9787562083351 ; 978-7-5620-8335-1
内容简介
《证据法学(第三版)》以阐述我国证据法为主,同时适当介绍国外及其他地区证据法的规定,使读者扩大证据法的视野,了解世界范围内证据法的来龙去脉和发展趋势,具体涉及以下内容:证据法学概述、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概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证据的分类、证明概述、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审查判断、法院对证据和案情的认定、证据规则等。
目录
**节 事实
第二节 证据
第三节 事实认定
第二章 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第二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
第三节 证据法的概率论基础
第四节 证据法及其理论体系
第三章 证据制度历史沿革
**节 证据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不同法系证据制度及其比较
第三节 中国证据制度
第四章 证据开示
**节 证据开示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证据开示
第三节 民事、行政诉讼证据开示
第四节 关于证据开示的反思
第五章 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节 法院取证
第二节 证据保全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提出
**节 当事人陈述
第二节 证人证言
第三节 作证特免权
第七章 实物证据的出示
**节 辨认和鉴真
第二节 鉴定
第三节 实物证据的出示方法
第八章 质证与认证
**节 质证
第二节 认证
第九章 证据排除及其例外
**节 证据的采纳与排除
第二节 传闻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三节 意见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四节 品性证据的排除及其例外
第五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第六节 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
第十章 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节 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第五节 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概率分析
第十一章 推定与司法认知
**节 推定
第二节 司法认知
节选
《证据法学(第三版)》: **,证据因其具有证明作用而成为证据,这被称为“足以支持一项认定”的要求o[1]如果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就不能称之为证据。例如,一个人,如果对所要证明的事实没有亲身知识,就没资格成为证人。因此,提出或传唤证人一方,必须先提供该证人对作证事项拥有亲身知识的证据。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实物证据。一件物品或一份文件,并非天然成为证据,必须通过辨认、鉴真的证据铺垫或通过鉴定来确定其同一性和真实性,才能满足证据的要求。否则,它们就是普通的物品或文件,而不是证据。因此,证据可以是任何物,但并非任何物都是证据。 第二,证据所能证明的通常只是一项事实主张是否成立,而非事实本身。在审判中,尽管过去发生的事实只有一个,但关于该事实的主张却有两个,即“一个事实,两个主张”。否则,便没有争端或诉讼了。诉讼双方总是用不同的证据甚至相同的证据来证明己方的事实主张,从而形成大不相同的案情或“故事”。比如,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双方都会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 第三,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真伪之分。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对“一个事实”通过证据所证明的对立的事实主张即“两个故事”,若有一真,便必有一假;它们可似同假,却不可能同真。在审判中,控辩双方都试图提出“看似可信的”所有证据,来说服事实认定者支持己方的事实主张;然而,事实认定者会运用自己的判断,通过评估证据支持其所主张事实之存在的可能性,进行经验推论来认定事实,作出中立的裁判。因此,事实认定是一个*佳解释推论过程,达不到绝对的确定性。 (四)证据类型 证据类型包括证据种类和分类。前者是从证据的外部形态或信息载体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后者则是学理上的划分。 1.证据种类。对证据种类作详细法律规定的国家不多。在英美证据法中,一般只对实物证据(又称展示性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示意证据等)、证人证言进行简单划分。德法日等国诉讼法中散见的证据种类还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种类作了细致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8种证据:①物证;②书证;③证人证言;④被害人陈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⑥鉴定意见;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4条对证据种类的划分,与其大同小异。下面重点介绍几种证据的特点: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及存在状况等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主要特点是:①以其物理特征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②保留了事实存在过的痕迹,若收集、固定和保存及时得法,一般具有稳定性,但物证可能被伪造或掺假,需经过同一性辨认才能确定其可靠性;③“哑巴证据”,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因此,物证出示时若对方对其提出质疑,须由知情证人出庭,以证言来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 (2)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了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或物品。书证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手写、印刷等;可以是书信、合同、证书、账簿、票据、罚单等。书证出示时若对方对其提出质疑,其真实性须由知情证人出庭进行鉴真。 (3)证言,严格地说是指证人在开庭审判时就亲身知识所作的陈述。证人一般以接受直接询问的方式出庭作证,并接受对方律师或检察官的交叉询问以及被告人的对质,未经过质证的证言不能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特点是:①具有科技含量,记录、储存和播放的过程需使用技术设备。②具有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可直观展示与案件有关的声像,生动再现与案件有关的事件或活动。③具有无差别、无限可复制的特点;证明机理也具有特殊性。 (5)示意证据,是指复制或描绘与本案引起诉讼的事件有关的人物、物体或场景的展示性证据。基特点是具有说明性,包括模型、图表、素描、照片、电子图像等形式,不是“真正的原物”或“实在的东西”,而仅仅用作演示、说明或解释目的,是视觉或听觉的辅助材料。使用示意证据有三个条件:①不便在法庭上出示,如数量、体积不便在法庭上出示的大宗、易腐、不易保管的物品;②不宜提交法庭,如易燃易爆、剧毒的物品或其他危险品等;③有助于审判人员理解和认定有关争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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