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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很好博士学位论文丛书上升阶梯:列奥.施特劳斯关于自然法论的思索

中国政法大学很好博士学位论文丛书上升阶梯:列奥.施特劳斯关于自然法论的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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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0836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42
  • 出版时间:2018-06-01
  • 条形码:9787562083665 ; 978-7-5620-8366-5

内容简介

施特劳斯在其成熟时期所写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一书,为了表达其对自然法论的上升与下降的逻辑内在一致性,采用了循环的书写结构,恰如其分地用自然法论阐释了赫拉克里特有名论断的合理性。如果结合施特劳斯的全部论著,深入解读其蕴含的深意,我们就可以发现自然法从诸神之争,哲学的产生,到政治哲学的降临,经过体系化的政治学,再到神学背景的自然法论,终于下降为现代自然法论,经过实证主义与历史主义很后坠落到虚无主义的深渊。这个下降的过程,对施特劳斯来说是已经过去了的历史,他真正面对的是20世纪专享的哲人海德格尔,是海德格尔力图阻挡自然法论向虚无主义深渊下降与坠落的同时,加速了自然法论的虚无化进程。

目录

总序
摘要
绪论 认真对待施特劳斯
一、意图与意义
二、主题与困难
三、限度与过程
四、方案与结构
五、创新与贡献
六、文献综述

**章 施特劳斯的谋划
**节 施特劳斯的隐喻与使命
一、“人为洞穴”
二、自然法论的危机
三、走出危机的使命
第二节 施特劳斯的行动与言辞
一、施特劳斯的行动
二、关于自然法论的言辞
三、自然法论位置
第三节 施特劳斯自然法论的逻辑与阶梯
一、言辞中的逻辑
二、上升阶梯初步反思

第二章 自然法的存在与虚无
**节 何为自然法?自然法存在吗?
一、思索的方法论
二、自然法与“自然正确”
三、自然法存在吗?
第二节 “历史主义”及其立场
一、所谓“历史主义”
二、历史主义的形成与类型
三、历史主义的立场与论证
第三节 对历史主义的分析与批判
一、反驳历史主义的论证
二、揭穿历史主义的本相
三、指出历史主义的后果

第三章 自然法的实然与应然
**节 对韦伯社会科学观的批判性分析
一、解析韦伯的基本立场
二、韦伯的“道德中立”命题
三、韦伯社会科学的不可能性
四、终极价值冲突的不可解决
第二节 对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
一、一份批判实证主义法学的文献
二、对凯尔森的批判
三、对贝格博姆的批判

第四章 自然法的权利与义务
**节 霍布斯自然法论的特殊品格
一、为什么要研究霍布斯
二、“政治享乐主义”与“政治无神论”
三、“科学的唯物主义”
第二节 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论
一、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思想屋宇的奠基者
二、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三、个人本位与自然状态
四、自然法及其内容
五、“自然公法”
第三节 掀开洛克的面纱
一、谨慎的洛克
二、洛克自然法的地位与性质
三、洛克的财产权学说

第五章 宗教自然法论
**节 自然法与永恒
一、永恒法
二、自然法
第二节 正义的来源及完善
一、正义不来源于主体
二、正义完善不在上帝之城
第三节 秘道:迈蒙尼德与阿尔法拉比
一、律法与上帝(真主)
二、律法与自然

第六章 均质自然法论
**节 善即快乐
一、善即快乐
二、人性无善无恶
三、施特劳斯的批判
第二节 正义非永恒
一、正义非永恒
二、施特劳斯的批判
第三节 城邦与哲学对立
一、城邦与哲学的对立
二、施特劳斯的批判

第七章 原初自然法论
**节 两个苏格拉底的发现
一、发现青年苏格拉底
二、苏格拉底的转向
第二节 善的生活
一、什么是美好的生活
二、善的生活的确立
三、普遍的准则
第三节 *佳政制
一、人的社会性
二、个人实现优异性的条件
三、*佳政制的答案
第四节 哲学生活
一、对哲学生活是*好生活的论证
二、哲学生活的主要内容

第八章 自然法论面临神学启示的挑战
**节 自然法的哲学支撑
一、作为“区分”的“自然”
二、作为标准的“自然”
第二节 神学启不对自然法的挑战
一、神生大地挑战神为大地所生
二、“听命启示”挑战“自由探询”
三、施特劳斯的矛盾
第三节 表达追求美好生活路径的自然法论
一、与生活世界连接的自然法论
二、与学术训练连接的自然法论

第九章 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影响
**节 批判与继承:施特劳斯自然法论的影响
一、自由与民主的敌人
二、薪火传承的自然法论
三、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在德国重生、中国流行
第二节 施特劳斯自然法思想的中国意义
一、回归起点:重新认识西方学术
二、反思历史:中国有无自然法论?
三、反思当下:实证主义法学的困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上升阶梯:列奥·施特劳斯关于自然法论的思索》:  三、走出危机的使命  如果人类陷入“人为洞穴”,那么其实质就是自然法及其理论产生了危机;如果人类拒斥自然法,那么就等于说,实在法是判别所有正确与否的标准,立法者和法院可以完全决定什么是正确或错误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及其理论,那么我们就失去了作出*终选择的*终原则;如果我们的*终原则除我们的盲目喜好之外别无根据,那么我们就是“在小事上理智而冷静,在面对大事时却像个疯子在赌博;我们零售的是理智,批发的是疯狂”;那么人们就会认为“凡是人们敢于去做的事就都是可以允许的”。然而,这种价值虚无主义的后果并不是人人都看得清楚的,正如施特劳斯所说,如果人们戴着现代性的眼镜,那么就看不到这种现象的不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的观念里没有了好的永恒的样板,没有了关于好的知识与标准。  可是,如施特劳斯所言,我们实际上如数百年甚至上千年来一样地需要自然法。正如人们在谈到法律或判决“不公正”时,显然是说存在着某种独立于并且高于实在法及其判决的标准,并依据了这种标准对实在法作出了判断。如果现实中存在自然法的理论与知识,那么就存在对法律与政制好坏与否进行判断的标准与依据,那么就有可能避免狂热的蒙昧主义,防止极权主义政权的上台,从而阻止对犹太人的大屠杀。  如上所述,一方面是现代哲学拒斥自然法及其理论,另一方面是人们生活需要自然法作为终极的价值标准。面对海德格尔式的价值虚无主义所带来的自然法论的危机,同时又面对政治社会对自然法的紧迫需要,施特劳斯打算做什么呢?他有什么样的谋划呢?他为自己树立了什么样的目标?提出了怎样的使命和任务?  尽管他谦逊地把自己视为学者,并认为“他努力做的是,自己理解我们的困难”,尽管其弟子与研究者把他视为哲人,真正的政治哲人,但《上升阶梯:列奥·施特劳斯关于自然法论的思索》还是存在这样一种猜想,即他是否期望效仿他的族人摩西先知,带领现代追求光明者走出现代性的困境呢?施特劳斯本人直到晚年还坚持说自己仍然是犹太人,因为他的所有论著都没有彻底选择哲学,而是为圣经律法留下了地盘,他甚至说哲学不仅没有真正驳倒圣经律法,而且哲学本身是建立在信仰的根基上的。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了信仰与理性,它们二者都是人类两种生活方式的*终价值标准与根基,同时都具有存在的意义与必要性。  ……

作者简介

  徐航,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博士,国家公派留学基金资助美国特拉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2014~2015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法学教育等。在《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首都师范大学学报》《人民论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译著两部,参与多项国家重点课题研究,荣获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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