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01506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9
- 出版时间:2017-12-01
- 条形码:9787100150644 ; 978-7-100-15064-4
本书特色
辨章学术,呈现中华学术之演进脉络考镜源流,厘清中国模式之思想资源**流中国知识人的时代回应和精神建构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共相辉映。 新故相推 日生不滞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2009年起,我馆陆续出版“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全面整理中华现代学术成果,深入探寻现代中国的百年学脉。 丛书收录上自晚请下至1980年代末中国原创学术名著(包括外文著作),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涵盖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地理学、心理学、科学史等众多学科。意在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收录各学科学派的名家名作,展现传统文化的新变,追溯现代文化的根基。 2017年2月11日,商务印书馆迎来了120岁的生日
内容简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收录晚清以迄20世纪80年代末,为中华学人所著,成就斐然、泽被学林之学术著作。入选著作以名著为主,酌量选录名篇合集。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内容、编次一仍其旧,唯各书卷首冠以作者照片、手迹等。卷末附作者学术年表和题解文章,诚邀专家学者撰写而成,意在介绍作者学术成就,著作成书背景、学术价值及版本流变等情况。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入选著作率以原刊或作者修订、校阅本为底本,参校他本,正其讹误。前人引书,时有省略更改,倘不失原意,则不以原书文字改动引文;如确需校改,则出脚注说明版本依据,以“编者注”或“校者注”形式说明。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作者自有其文字风格,各时代均有其语言习惯,故不按现行用法、写法及表现手法改动原文;原书专名(人名、地名、术语)及译名与今不统一者,亦不作改动。如确系作者笔误、排印舛误、数据计算与外文拼写错误等,则予径改。 原书为直(横)排繁体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均改作横排简体。其中原书无标点或仅有简单断句者,一律改为新式标点,专名号从略。 除特殊情况外,原书篇后注移作脚注,双行夹注改为单行夹注。文献著录则从其原貌,稍加统一。 原书因年代久远而字迹模糊或纸页残缺者,据所缺字数用“□”表示;字数难以确定者,则用“(下缺)”表示。
目录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编 总论
**章 开宗明义
一、认识论
(甲)我国向时所称之“法制”含义
(乙)东瀛学者所称之“法制”含义
(丙)法制机构所称之“法制”含义
(丁)立法机关所称之“法制”含义
二、目的论
(甲)中国法制史与综合法学
(乙)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系
(丙)中国法制史与现行法制
(丁)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学人
三、方法论
(甲)史所疑者不应信以为史
(乙)朝代兴亡不应断以为史
(丙)或种标准不应据以为史
(丁)依个人主观不应擅以为史
第二章 探源索流
一、从变法上以言其变
(甲)关于变法中之变者
(乙)关于变法中之不变者
二、从律统上以言其变
(甲)关于律统之首次变化者
(乙)关于律统之再次变化者
(丙)关于律统之三次变化者
三、从法学上以言其变
(甲)法学之盛限于战国
(乙)律家之著仅在汉魏
(丙)律学之衰始于东晋
第三章 固有法系
一、中国固有法系之存在
(甲)就时l'日J而言
(乙)就空问而言
二、中国固有法系之形成
(甲)中国固有法系源于神权而无宗教化色彩
(乙)中国固有法系源于天意而有自然法精神
三、中国固有法系之特征
(甲)礼教中心
(乙)义务本位
(丙)家族观点
(丁)保育设施
……
第二编 各论
第三编 后论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
节选
《中国法制史概要(120年纪念版)》: (丙)家族观点中国向以家族为社会组织单位,文化方面受家族制度影响极深。在宗法关系上,本于尊祖之道而敬宗,本于敬宗之道而收族;使家有所系身有所向,构成宗族团体,为社会重心,今日各地之宗亲会,犹其绪也。在治国要道上,“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其修身目的在于齐家。齐家乃治国平天下之本源,非可忽视者也。在天则系统上,如易家八卦云“家人,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下之大义也;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正”。在哲理运用上,如《中庸》云“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因而数千年间中国之社会组织,个人之地位不显,家族之观点居先,中国法系之精神遂与此种现象有所呼应。举凡政事法方面之组织所本,政令所托;民事法方面之婚姻关系,继承问题;刑事法方面之出罪入罪,科刑免罚等等,莫不含有家族之观点在内。其事甚繁,将另及之,兹从略。 (丁)保育设施此乃本于民本思想而建立之法律,有人称为抑强扶弱法律,实则对于社会安宁之保卫,亦极注意也。例如像田地方面之禁止强梁兼并,商业方面之严防私人资本集中,而以筅榷政策,贸易国营为法令之所本。律中并严治官吏犯罪,而防其扰民。唐、明、清律且禁止假势请托,不许亲贵入仕,禁止长官援引私人,禁止官吏租住民房,禁止为现任官立碑;凡此,皆系抑强之法律。反而言之,如清律之保护囚徒,清例之负债人果属贫困可折扣偿还,以及历代各律女子之从坐,不与男子同刑,又不失为保护弱者之法律。以外,在保育之另一方面,乃其对于刑律所采之态度,有如《书经》云“刑期于无刑”,孔子家语云“圣人之设防也,贵其不用也;制五刑而不用,所以为至治”是。所以中国法系之刑律,为儒家所用,遂认为刑罚系对犯罪所施行之保育手段,而保护国家社会之安宁,不以报复为目的。既如此矣,因而唐、明、清律,对于乡邻遇盗或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或追捕罪人,力不能制,向道路行人求助,有力而不助者;知谋反大逆而不告发者;仍皆分别治罪,完全是根据此一观念而然。 (戊)崇尚仁恕仁道恕道在中国固有道德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律上亦极端表现之。幼弱、老耄、愚蠢犯罪,或免其刑,或减其刑,或赦其罪,称为“三纵”。不识、遗忘、过失往往减轻其刑,称做“三宥”。凡此,皆仁道之宣示。八议中之议贤、议能、议勤、议亲亦可认为与仁爱之道有关。尤其本于劝人为善之信条,凡犯罪知悔,往往许其改过自新,为恕道之表现,此有自首与觉举两种情形可证: (1)《书经》康诰日“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此为自首减刑之始。汉律称为“自告”,魏新律始称自首。唐律,自首不限于本人,凡子孙不应告言父祖,告而属实,父祖同自首法。又自首不限于经官司为之,凡盗或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向官司自首有同一效力。“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而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他罪者亦如之。”总之,儒家主诛心之论,犯罪人现已知悔,自不必再严其刑。 (2)觉举乃唐律对于官吏公务失错,许其自首而免罪之称,唐以后称为检举。“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但断罪失察已行决者不用此律”。觉举限于罪之未发而言,故径免其罪,所以未有“自首知人之将告而自首者减二等”之情形。明清律同。 ……
作者简介
陈顾远(1896——1981年9月18日),男,中国法学家,律师,中国国民党党员,字晴皋,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其间参加五四运动,曾任台湾大学、台湾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大学、东吴大学、中兴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在台湾大学任教达25年之久,将心力集中于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治思想史及现实法学之讲述,也作为律师承办案件与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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