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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经济

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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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1835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0cm
  • 页数:12,843页
  • 出版时间:2017-06-01
  • 条形码:9787562183525 ; 978-7-5621-8352-5

内容简介

本书是对国民政府迁都重庆期间 (1937年至1946年) , 关于经济的主要政策法规, 相关机构活动概况, 商业、工业等经济实业所取得的发展成绩等方面的各类档案文献进行的辑录与整理, 深刻反映了在极端困难的环境中, 中国人民坚持抗战、艰苦奋斗, 齐心协力共促经济发展的伟大的时代精神。

目录

前言
凡例

**章 战时经济法规
1.军事委员会农产调整委员会实施办法(1937年11月2日)
2.军事委员会工矿调整委员会实施办法(1937年11月2日)
3.军事委员会贸易调整委员会实施办法(1937年11月2日)
4.农产工矿贸易调整委员会组织纲要(1937年11月5日)
5.经济部组织法(1938年7月30日)
6.交通部组织法(1938年7月30日)
7.经济部资源委员会组织条饲(1938年8月1日)
8.审计部组织法(1939年3月4日)
9.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总处组织大纲(1939年10月2日)
10.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总处组织章程(1939年10月2日)
11.财政部组织法(1940年3月26日)
12.农林部组织法(1940年5月11日)
13.全国粮食管理局组织规程(1940年7月30日)
14.军委会运输统制局暂行组织条例(1940年10月)
15.经济会议组织大纲(1941年3月24日)
16.粮食部组织法(1941年7月4日)
17.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1944年1月15日)
18.战时生产局组织法(1944年12月22日)

第二章 战时经济政策
一、综合
1.《总动员计划大纲》中之财政金融部分(1937年8月30日)
2.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1938年10月6日)
3.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第二期战时财政金融计划案》之金融部分
(1939年1月28日)
4.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孔祥熙等《调剂地方金融办法案》(1939年1月28日)
5.财政部第二期战时行政计划(1939年1月)
6.非常时期奖励资金内移兴办实业办法(1941年11月6日)
7.国家总动员法(1942年3月29日)
8.非常时期重庆市工商业管理补充办法(1940年9月3日)
二、财政
1.财政收支系统法(1935年7月24日)
2.各省田赋征收通则(1937年8月1日)
3.公库法(1938年6月9日)
4.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1938年10月28日)
5.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1942年4月2日)
6.盐专卖暂行条例(1942年8月10日)
7.所得税法(1943年2月17日)
8.战时征收土地税条例(1944年3月28日)
9.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条例(1944年9月19日)
10.货物统税条例(1944年9月20日)
11.重庆市屠宰税征收章程(1942年2月26日)
12.重庆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规则(1942年7月)
13.重庆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章程(1943年2月2日)
14.非常时期重庆市房捐征收补充办法(1943年5月18日)
15.重庆市土地税征收规则(1945年3月19日)
三、金融
1.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1937年7月15日)
2.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1937年8月15日)
3.金类兑换法币办法(1937年9月30日)
4.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1938年3月13日)
5.改善地方金融机构办法纲要(1938年4月29日)
……

第三章 战时金融
第四章 战时工业
第五章 战时商业
第六章 其他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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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经济》:  2.调整战区税务稽征机构。战区以内稽征机构拟随时就环境之变迁作适当之临时措置,在关税方面拟于适宜地点添设战区关卡及稽征处,以免外货绕越倾销内地,土货绕越出品避结外汇。其战区内之产盐地方交通未失联系者,拟仍设法使原有或邻近盐务机关办理。又统矿、烟、酒各税之在战区以内者,拟将各机关酌量归并,或委托省政府暂为代办。至印花税票如在邮局不能代售地方,则交各地商会或其他合法团体代销。  3.继续训练财务人员。为选用专门人才、加强战时行政效率起见,拟继续考选训练,并将现任人员逐次抽调训练,务使整个财务人员均养成刻苦耐劳之精神及服务战区应付事变之识力。(三)整理各省财政适应抗战建国之需要  1.后方各省财政之整理。凡各省之尚未设立地方捐税监理委员会者,均拟于廿八年度内分别成立,以辅助财部监察整理。土地陈报为整理田赋*要方策,已办者必力求其从速完成,未办者亦必促令择县试办,分期完竣地方预算之编订。其支出则注重建设事业,力谋增加生产,裨益抗战。其收入则以不新加人民负担,在整理合法税捐增裕收入原则下力求自给,并拟运用地方金融机关以活泼金融而增加生产建设,培养地方税源。  2.战区各省财政之整理。战区各省其尚有一部分未受战事影响之县区,所有赋税仍应督促省政府切实整顿,本量人为出之旨,紧缩开支,其耕种收获确受战事影响者,则应遵照中央命令切实减免赋税,以纾民力。此后并拟严禁摊派款项,如有临时必要开支,均应由省县统筹。其已成为战区之赋税应一律豁免,如有非法组织强行征税,应由所在地方政府劝导人民拒纳,免资敌用。至各地方经费实有不敷情形,中央应斟酌增加补助。  (四)加强金融机构,充实法币准备,摧毁敌伪侵袭金融之企图  1.督促四行增设分支行处。西南、西北各省内,凡与政治、经济、交通或货物集散有关各地方尚无中、中、交、农四行分支行处者,应由四行或四行中推定一行迅往筹设分支行处,以完成西南西北金融网。  2.督饬各省地方银行筹设分支行处。各省省银行或地方银行应在各该省内每一县区筹设分支行处一所。  3.推动各地方筹设县乡银行。县乡银行法俟完成立法程序即予施行,届时当催促各省政府转饬各县迅为设立,使各地方农工商业之资金均可赖以调达。  4.利用邮局调剂内地金融。内地邮局已颇普遍,且多附设储金汇业机关,内地汇兑均赖以畅通。其所受之存款,并拟设法利用调度农工事业资金,以协助地方经济之发展。  5.加紧吸收侨胞汇款。拟再责成中国银行会同邮政储金汇业局洽定合同,在中国银行海外设有分支行或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地方,由中国银行承揽侨汇;在中国银行无海外分支行及委托行地方,由邮政储金汇业局委托其他银行承揽侨汇。至送达汇款,则仍利用邮局及闽粤旧有侨批业办理,以资便捷。所有吸收之侨汇,均应照价售予中央银行,以资统制。、6.奖勉调换金银与加强产金工作。收集金银,充实准备,为施行法币以来一贯之政策。我国历年产金,存在国内者多消纳于人民制作金饰、器皿,为量实巨。拟特定奖励兑换办法,除优给奖金外,并由行政院颁发荣誉戒指或臂圈,以宏收兑效能。至收兑白银,手续费已增加为15%,对游击区域民间存银,亦拟竭力设法收兑,并另加150/0特别奖金。国营金矿拟就现在探采各矿积极增加产量,并拟再增设矿区,扩大探采;民营各矿,拟遣派技术人员驻扎矿区,予以切实指导并设立采金局,分别督促进行。  7.控制黑市场。黑市场之存在固足影响外汇,惟若能设法使之缩小范围,稳定汇价,为害亦不甚巨。前为制止汇价波动,经限制汇款往沪、港及战区,一面限制携带法币出口数量,于减少黑市汇价之剧变,已收相当效果。此后仍当继续照此办理,并拟从增进物资运销方面尽量吸收外汇,再密饬中交两行协同外商银行共同稳定汇市,俾黑市活动范围逐渐缩小,不致影响金融。  8.调剂市面通货。此后一面继续抗战,一面进行后方建设,通货需要较前尤切。惟自战事扩大以来,沦为战区地方,敌伪破坏我金融,发行伪币及军用票强制流通,并限制法币输入,一方予以收买,一方贬值行使,遂致战区各省发生法币缺少现象。故调剂通货,应分为后方各省及战区各省而为各别之应付。兹将所拟办法简述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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