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10604831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315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106048310 ; 978-7-106-04831-0
内容简介
《娱乐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下册)》有上下两册,分为电影法、广播电视法、音乐法、现场演出法、网络视听与游戏法五编,各编内容以各自领域相应主管部门出台的部委规章和规章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娱乐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下册)》还附有“文化产业政策文件”“娱乐行业通用法律法规目录”“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目录”“体育法律法规目录”“旅游法律法规目录”五个附件,以方便读者了解国家的文化产业导向和政策,掌握与娱乐行业有关的通用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娱乐行业相近产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二、电影创作、摄制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
片审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务员在
广播影视节目中署名的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国产影片片名加注英文译名
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
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
的通知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标注电影、电视剧演职人员国
籍或地区的通知
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
三、电影发行、放映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
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
的指导意见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
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
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
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
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
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四、电影节(展)
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
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
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电影进出口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
六、电影技术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数字拷贝卫星传输和接收事宜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一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数字影院立体放映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立体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方法》的通知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数字电影巨幕影院技术规范和测量方法》的通知
……
第二编 广播电视法
第三编 音乐法
第四编 现场演出法
第五编 网络视听与游戏法
附件
节选
《娱乐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下册)》: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隋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是,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合作摄制电影符合创作、出资、收益分配等方面比例要求的,该电影视同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摄制的电影。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不少于五名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法人、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作出审查决定的重要依据。 ……
作者简介
武玉辉,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承韪,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刘毅,北京市影视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北京理工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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