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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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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419549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9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514195491 ; 978-7-5141-9549-1

内容简介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事件中既有很好成功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也有不成功值得我们借鉴的教训。论文以唐提氏保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险种的控制;以纽约费用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费用的控制;以标准保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单语言的要求;以定值保单法为例分析了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险价值和标的价值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论文给出了构建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种种设想。

目录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的缘由
1.2 研究的目的及方法
1.3 研究内容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理论
2.2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文献综述
2.3 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文献综述

第3章 消费者保护的历史、经济和哲学基础
3.1 消费者保护的来源
3.2 消费者保护的经济背景
3.3 消费者保护的哲学和政治基础

第4章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历史
4.1 保险业与消费者保护
4.2 美国保险业发展沿革
4.3 美国保险业消费者保护的历史

第5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险种的控制
——以唐提氏(Tontine)保单为例
5.1 唐提氏保单早期的历史
5.2 反思唐提氏保单的监管
5.3 唐提氏保险带给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意义

第6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费用的控制
——以《纽约费用限制法》为例
6.1 《纽约费用限制法》产生的背景
6.2 《纽约费用限制法》的内容
6.3 纽约和威斯康星州的费用限制法
6.4 《纽约费用限制法》带给我国的启示

第7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单语言的要求
7.1 标准保单的发展历程
7.2 标准汽车保单的易读性研究
7.3 美国保单改革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8章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对保险价值和标的价值的控制
——以《定值保单法》为例
8.1 《定值保单法》:保险法的时代错误?
8.2 《定值保单法》遇到的问题
8.3 《定值保单法》带给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启示

第9章 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体制构建
9.1 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体制的现状
9.2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消费者保护体制构建
9.3 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保护体制构建
9.4 保险消费者自我保护体制构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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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美国保险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以历史和法律为视角》:  4.1.2.3 从产品角度,保险业形成的消费者保护机制  从产品角度保护消费者,需要证明保单条款有缺陷。判断产品缺陷的主要原则是产品设计造成的风险比效用更大。评估产品效用是一个困难且没有终点的调查。产品设计不仅要考虑安全,还要考虑成本、外观和功能。运动风险效用测试决定产品缺陷非常困难,决定保险保单条款的有效性至少跟判断产品缺陷面临同样的困难,甚至更多。判断一个保单条款是否产生了超过效用的风险时,必须依赖对该保单条款目的的判断。判断保单条款效用唯一的标准是决定条款服务目的的效果如何。但是条款目的必须被构造,或者通过司法推理、证据或者两者结合。无论哪一种方法,确定条款目的都是有风险的。而且保单条款的目的还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目的有关。保护消费者更关注的是产业起草的保单,如财产损失保险标准保单。起草者的目的可能不相同,还有可能保险人是在使用保单一段时间后,才意识到某一保单条款具有重要的功能,当初却没有想到。确定被保险人的目的就更困难了。绝大多数的保单持有人没有关于保障范围明确目的,顶多是个一般目的——获得特殊风险的保障。比如房屋要防止火险或者机动车事故中的责任需要保障。这些目的是不能用来解决保险纠纷的。  比如,标准家主保单条款要求保单持有人在收到重置成本的赔偿之前完成重修或者重建受损的财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重建,保险人只支付损害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通常很低)。该条款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当被保险人想要搬家时,如果卖掉房子的钱少于重置成本,他们就可能会烧毁房子。条款的风险是会有被保险人房子被烧掉后没有钱重建房子,因而得不到本应该得到的保险赔偿。风险大于效用。该条款可能还有第二个目的:通过不鼓励无效率受损财产的重建,保持保费在适宜的水平。当重建财产的市场价值大于或等于重建成本时,即使保单持有人在重建完工之前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他们仍有可能在普通的信用市场获得重建贷款。当重建财产不值重置成本时,金额等于重置成本的重建贷款是申请不到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贷款安全保证的抵押是不能全部保障资金额的。重建后保险赔偿重置成本的要求既区分了有效率和无效率的重建,也避免了所有其他的保单持有人交叉补贴无效率的重建者。因此,该条款不仅防止了事先的道德风险(人为毁坏房子),还防止了事后的道德风险(无效率的重建)。从这个角度看,该条款的目的有两个不是仅有一个。它满足效用一风险分析,并不是有缺陷的。可是法庭如何判断重建条款具有两个目的,还是只有一个目的呢?  对产品责任而言,如果存在合理替代设计也常作为没有通过风险效用测试的证据。是否该方法也适用保单条款的风险效用分析呢?即如果能够找到一个更加适合的保单条款,说明效用小于风险。有两个独立的原因能够说明这个“合理替代设计”方法是存在问题的。一个原因是:如果法庭基于合理替代设计认为产品有缺陷,那么任何产品设计都有缺陷。因为产品无论有多好,都会有比它更好的设计。厂家除了采纳*好的设计否则都要承担责任。类似,保单条款也会被认为是有缺陷的,因为总有一个合理的替代条款存在。因此保险人被要求使用*优条款。即使他们的条款是令人满意的,他们还是要承担责任。另一个原因是:无论是否存在合理替代保单条款,都需要评估效用才能确定。是否提出的替换条款是合理的要依靠对它效用的评估,而比较替代条款的效用同样不可预测和易变。  ……

作者简介

  马宜斐,女,1976年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长期从事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主持或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出版北京市精品教材一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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