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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完善:第八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完善:第八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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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02217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30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10221781 ; 978-7-5102-2178-1

内容简介

本书深入辨析“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全面细化检察监督体系的具体内容以及进一步明确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对准确领会、贯彻落实“十四检”会议精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上篇 刑事诉讼监督体系建设
关于检察机关基本职责问题的再认识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监督格局重塑
检察监督体系内涵问题研究
关于提升检察监督刚性的思考
——以柔性的检察建议为视角
改革叠加背景下刑事诉讼监督应当着重研究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之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以台湾大统食用油掺假案侦办经验为镜鉴
侦查监督部门监督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研究

中篇 检察监督规范化
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的思考
重大立案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职权结构分析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研究
——以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近两年
案件为例
诉讼模式改革语境下侦查监督路径选择与机制构建
——以侦查活动监督为视角
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监督问题情况调查
——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2014年至2016年8月案件
办理情况为样本
公安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检察监督之构想
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检察监督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实务难点探究
——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视角
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的“第三条道路”:以手段效果
强化权力行使
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判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之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对策
——以F省P市黄某某交付执行监督案为例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模式问题检视与对策思考
——基于兰州市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现状的调查分析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刑事赔偿监督规范化发展之探讨

下篇 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创新
论立案监督权运行模式的转变
——从程序启动到全程引导
试论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前置化
浅议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大控方格局的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渐进式”检警一体化的阶段
构想
检警间的理性商谈
——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制度研究
检视与推进:我国侦检协作优化路径之探析
以审判为中心情境下检察介入侦查机制革新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构建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
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路径探析
派驻乡镇检察室法律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
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工作模式研究
逮捕诉讼化的中国问题及改革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取证监督客观性标准构想
——以“排非新规”为视角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
——以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工作为视角
检察监督刚性研究
——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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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检察监督制度的法律完善:第八届刑事诉讼监督主题研讨会论文集》:  二、检察监督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监督存在的现实基础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法律运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被正确援引和适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存在有其现实性基础,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基本制度、法律本身特性和执法实际等方面。一是从我国的基本制度上看,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制度使然。对于狭义的法律监督,以美国为例的多党执政的国家,因在野党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制度客观存在,在制度上美国没有单独设立监督法律执行的机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的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存在是以会议的形式存在的,客观上无法履行具体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其机构人员数量,也无法完成对我国幅员辽阔的疆域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一个司法机关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有其权力行使的客观可行性,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法律监督的专业化条件,检察机关因其机构设置到县级具有法律监督的地域性条件。二是从法律本身特性上看,法律适用可解释的空间较大。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制定发布了大量法律法规,虽然伴随着时间的推演、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后续对先前法律进行多次修订,同时颁布了很多司法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因司法、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的尺度不一。与此同时,因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特性,为了保证法律的准确性,法律本身具有概括性特点,法律的概括性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律适用不一致的客观存在。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保证法律效果的一致性,确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是法律超前性、概括性的自身特性使然。三是从执法实际上看,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的现象长期客观存在。我国疆域幅员辽阔,各地的司法环境、执法环境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为谋求一己私利而任意使用自己手中的司法权力,造成司法腐败的情况发生。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行使执法权。  (二)检察监督在权力监督体系中的地位  在我国,对于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党政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媒体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产生的“一府两院”具有监督权。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对国务院的行政行为、*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为依法行使监督权。党政机关的纪检机构对各级党组织、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具有监督职权,可以依职权对违法违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检查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媒体、公民监督是指媒体、公民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监督在权力监督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主要原因是:一是检察监督较其他监督形式体现出国家性特点。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与政府、法院具有权力同一性,即均体现了国家机关的国家性。法律监督权力的行使客观上要求,法律监督主体平行或高于被监督的主体,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均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地位属于同一层次,具有对政府、法院履行法律监督的机构可行性。二是检察机关具有法律专业性特点。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施行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从事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体现了法律的专业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的刑事诉讼侦查工作和审判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凭借其法律专业性特点,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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