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的PPP:政策法律和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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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093969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0
- 出版时间:2017-03-01
- 条形码:9787509396926 ; 978-7-5093-9692-6
本书特色
本书是在作者大量收集、研究国内外PPP*资料、法律文件等资料的基础上,从ppp的全新视角撰写而成。本书主要介绍了国外ppp制度的经验,梳理了中国特色PPP制度发展沿革和现状,并在借鉴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经验,构建中国特色ppp制度体系的宗旨下,对国内外PPP制度发展演变进行研究,以探究PPP制度发展的规律性和可借鉴性。
内容简介
主要介绍国外PPP制度经验以及梳理中国PPP制度发展沿革和现状,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经验,构建中国特色PPP制度体系”这样一个主旨下展开的,通过对靠前和国外PPP制度发展演变的研究,探求PPP制度发展的规律性和可借鉴性。全书分为四个部分,靠前部分介绍PPP肇源以及PPP在英国的发展;第二部分介绍美国、加拿大的PPP制度;第三部分介绍新兴国家的PPP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中国的PPP立法与制度的发展情况。结合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背景,重点梳理中国PPP制度的发展阶段和各阶段特点,分析当前PPP制度体系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对策建议,并对中国PPP制度体系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全书16万字。
目录
*部分PPP肇源以及PPP在英国的发展
*章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缘起欧洲、成熟于英伦
一、特许经营与PPP的*初萌芽
二、新自由主义与私人融资活动(PFI)
三、私人融资活动(PFI)在英国的发展简史
第二章 私人融资活动(PFI):英国PPP的立法实践
一、PFI/PF2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二、PFI/PF2立法的主要原则
三、英国PFI/PF2立法的主要实践
四、《公共合同条例》和《公用事业合同条例》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 私人融资活动(PFI):英国PPP的制度构架
一、PPP(PFI/PF2)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二、PFI的提出以及PFI推广管理机构初设
三、*次贝茨评论和财政部工作小组的成立
四、第二次贝茨评论和Partnership UK的成立
五、葛森评论与英国政府商业办公室的设立
六、政府商业办公室职能的增强与英国脱欧带来的不确定性
第四章 私人融资活动(PFI):英国PPP的立法特点与经验借鉴
一、英国PPP的立法特点
二、英国PPP的经验借鉴
第二部分美国、加拿大的PPP制度
第五章 多彩纷呈:PPP在美国的发展与制度建设
一、PPP在美国的发展历程
二、美国PPP的立法实践
三、美国PPP的管理框架
四、美国PPP立法的经验借鉴
第六章 后来居上:加拿大PPP制度建设与经验借鉴
一、PPP在加拿大的发展历程
二、加拿大PPP的发展动因
三、加拿大PPP的立法实践
四、加拿大PPP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五、加拿大PPP的管理与服务框架
六、加拿大PPP立法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第三部分新兴国家PPP制度
第七章 成绩斐然:印度的PPP制度建设与经验借鉴
一、PPP在印度的发展历程
二、印度PPP的立法实践与立法规制的主要内容
三、印度PPP管理与服务框架
四、印度PPP立法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第四部分中国的PPP立法与制度
第八章 PPP在中国的萌芽与发展
一、PPP在中国的萌芽与发展
二、PPP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第九章 中国PPP的立法实践与立法内容
一、PPP相关的法律
二、PPP相关的行政法规
三、PPP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PPP相关的部门规章
五、PPP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十章 中国PPP的管理与服务框架
一、财政部及其下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二、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固定资产投资司
三、中国PPP基金
四、地方PPP管理服务框架
第十一章 中国PPP的发展展望
一、在顶层设计上,要尽快实现PPP直接立法
二、政出多门问题有待改善
三、促进社会资本的参与力度
四、加强在融资支持、风险分担、防止腐败方面的立法
节选
二、PPP相关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一般采用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 在推动PPP模式发展应用中,国务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是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公司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明确与细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有关问题设施建设的内容已经融入《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在此不作过多介绍。本部分将对除了上述四个行政法规以外与PPP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介绍。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长不得超过3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表9-2PPP主要适用行政法规一览 行政法规名称发布时间施行时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1日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1994年7月1日2016年2月6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2003年8月1日2003年6月26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2004年11月1日2004年9月13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日2016年2月6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2011年3月1日2016年2月6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2013年1月1日2017年3月1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2014年1月1日2013年10月2日 有关收费公路的相关规定,《公路法》对收费公路的设立情形进行了规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性收费公路投资者招标方式、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权转让等事项。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在内地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该规定还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标准、审批流程、经营范围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规定。 外商资本(含港澳台资本)是我国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重要来源之一,电信行业作为一个技术门槛高、附加值丰厚的行业,是外商资本*为偏好的行业之一。外商资本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参与电信行业,需受到该《管理规定》的约束。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城市燃气供应与经营是市政工程的重要内容,也是PPP项目*为集中的领域。该领域PPP项目的建造运营需要接受该条例的约束。 (四)《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 水路运输是公路运输的重要补充,是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该领域的PPP项目需要受到《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约束。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城镇污水处理是PPP模式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城市污水领域特许经营的授予、运营、收费进行了明确规定,该领域的PPP项目需要严格遵照执行。 三、PPP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应力;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亦可予以参照,但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PPP的事业发展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引导作用,因此,将其放在“PPP相关的行政法规”之后,“PPP相关的部门规章”之前论述。。 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国务院及其下属各部委有如下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该通知要求在城市污水处理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该通知提出“城轨交通资金需求量大,仅靠政府单一投资渠道建设,难以满足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要进一步开放城轨交通市场,实行投资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城轨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并采取招标的方式公开、公正地选择投资者”。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回顾,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决定》要求下一步工作中要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要“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随着国务院不断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目前该规范文件中有关行政审批的相关内容已经部分失效。 (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这一文件是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支持社会资本的进一步细化,提出要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尤其是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领域)、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5)《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根据这一通知,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下降为25%。 (6)《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这一文件在《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并提出了“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表9-3各部委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的分工 续表行业负责部委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改委、财政部铁路体制改革铁道部、发改委、中央编办、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铁道部、发改委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改委、铁道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能源局、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油气勘探开发能源局、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基础电信运营、增值电信业务工信部、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国土资源部、发改委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政策性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医疗发改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教育和社会培训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社会福利事业民政部、发改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文艺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改委、财政部旅游休闲旅游局、发改委体育体育总局、发改委、财政部金融银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商贸流通商务部、发改委、银监会国防科技工业国防科工局、工信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该通知将不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按照部委进行了分工,进一步明确了不同部委的职责。具体的分工参见表9-3。可以发现,财政部与发改委是被赋予职责*多的两个部门。 (8)《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该通知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该通知提出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的先导文件,也是因为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融资受到限制,才促使地方政府加强了对PPP模式的重视。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该意见对普通公路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阐释,明确要“积极探索符合普通公路公益性质的市场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普通公路发展”。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该意见着力指出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要“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在经费投入上,要“确保政府投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该意见指出:“新一届国务院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1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该通知对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名录进行了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这一目录在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中有所更新。目前,此两份文件均已失效,现行有效的是《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该意见指出:“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意见》决定“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试点;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的企业,可以探索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债券等市场化方式融资;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完善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作为银行质押品的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14)《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该意见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目前也面临新的挑战,去年以来经济增速持续回落,部分行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和结构性矛盾凸显”,“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出要从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这十个方面着手。在着力激发市场活力中,该意见着重提出要“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等模式”。 (1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该意见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是“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43号文的发布是近年来国内掀起一轮PPP热的开端。 (16)《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该决定认为“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是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中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地方债务,重要举措之一便是“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17)《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该意见指出要“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体育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设立由社会资本筹资的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18)《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该意见首次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具体的措施包括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和健全退出机制。 (1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该通知认为“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该通知要求推广和发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要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和积极稳妥的总体要求,要“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依靠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提高新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增强责任意识和履约能力”“保障公共服务持续有效”。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为了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应该要创新融资体制机制,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各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要“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2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要“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2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为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积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支持力度”。
作者简介
袁璨,女,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研究员,高级审计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和法律史。代表著作:《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代表文章:《清道咸时期的官场腐败与吏治整饬》(法学杂志),《中国影视行业并购现状与国外经验借鉴》(中国出版)等。 朱丽军,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科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研究院研究员、中信证券高级经理。主要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PPP和管理科学。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其中SCI一篇,CSSCI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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