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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经典案例

票据、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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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9576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63页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42957641 ; 978-7-5429-5764-1

内容简介

民间买卖票据市场是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兴行业,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融资性票据, 使得买卖票据行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各类案件频发, 本书从票据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为主线, 列举了从出票到追索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典型案例。

目录

**章 买卖商业汇票的性质及法律沿革
**节 买卖汇票行为概述
第二节 民间买卖汇票市场的现状
第三节 动了谁的“奶酪”
第四节 对买卖汇票行为的评价
第五节 “票据交易所”新规下票据中介的存亡
第六节 买卖汇票的相关法律沿革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第二章 票据业务中涉及的刑事罪名及案例分析
**节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涉嫌的罪名研究
第二节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中涉嫌的罪名研究

第三章 票据业务中的行政责任
**节 出票人违规开票的行政责任
第二节 承兑人违规承兑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票据中介的行政责任
第四节 商业银行违规贴现、转贴现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票据业务中的民事责任及案例分析
**节 出票
第二节 承兑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失票救济的技巧
第五节 除权判决
第六节 票据质押、保证
第七节 付款
第八节 追索权
第九节 票据交易所新规下的新型案例

第五章 信用证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节 委托理财筹资加转口贸易融套利模式的合法性评价
第二节 为(国内)“福费廷”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节 以信用证“期限错配”筹资,“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境外押汇套利套汇模式的法律评价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担保、票据等民商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节录)
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3年4月23日)(节录)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19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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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票据、信用证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经典案例》:   一、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对票据中介的法律规定   1.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30年前并没有融资性票据的存在,票据只是一种市场的支付结算工具,后来为了扩大市场信用,诞生了以商业本票为主要交易工具的短期票券市场,并由政府推动成立民营的票据中介机构——票券公司,并逐渐放开银行和券商成为票券经营机构。这些票券公司在一级市场承兑票券发行的保证责任,并可以作为票据的承销商。在二级交易市场中,票券公司可以买卖票据,为企业提供财务咨询,担任票券经纪人、保证人、背书人或签证人等,保证了票据的发行与流通。法律还允许居民个人投资者通过票据公司参与票据交易活动,扩大了票据公司的中介作用,另外,在税负上,法律明确规定了通过票券商进行的投资可以享受分离课税的优惠,这一优惠政策也对票券公司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   但是,法律虽然允许票券公司承担票据的保证业务以促进票据的流通,但是之后又允许信用评级机构对票据予以信用评级,这就难免抢了票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另外,监管层严格限制票券公司的资金融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票券公司在经营能力上不如兼营票据业务银行和券商等有竞争力。   2.英国   作为建立时间*早、历史*长的货币市场,英国的贴现市场主要的交易工具包括政府国库券、商业票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债权和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市场主体以贴现行为中心,另外还有承兑行、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商和英格兰银行等。市场对承兑人和贴现人的角色进行区分,在诸多市场主体中,承担中介职能的是贴现行,它一方面接受客户经过承兑行承兑的票据和商业票据进行贴现,另一方面连接着英格兰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在贴现承兑行的票据后,再作为贴现申请人向英格兰银行申请再贴现。各个不同主体在票据市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贴现行未产生之前,由票据经纪人来活跃市场,成为当时金融市场的核心力量,而贴现行出现后,极大地便利了持票人将票据转为资金的需求,经纪人的业务也相应发生转变。   3.美国   在美国,票据行为主要由《统一商法典》的第三篇作出专门规定,市场上的交易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发行者除了金融公司之外,还包括非金融公司和银行控股公司;而投资者也非常丰富,除了上述三个发行者之外,投资公司和政府、基金都可以参与,还允许个人投资者的加入。承担市场中介作用的是投资银行的子公司,它承担了商业票据的部分发行和销售任务,促使了美国商业票据一级市场的活跃,而二级市场是实行询价交易的场外大宗市场,小额投资不能直接参与交易,所以较一级市场的活跃程度相去甚远。另外,由于美国市场实行分业经营,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开.导致了具有双重性质的票券的发行与交易长期处于曲折状态,发行人发行或出售票据,主要是通过证券商或承销商,商业银行虽然也被允许进行承销,但实践中存在很多限制。   4.日本   日本票据市场的发达程度相较于英美市场而言,交易工具和交易方式都不够丰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贴现或再贴现实现资金融通,且主要是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进行买卖。短资公司作为市场的中介机构,在贴现市场发挥着支柱作用,一旦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短缺时,一般都要通过向短资公司进行贴现借人资金。但随着更多市场工具的出现,原本交易工具和方式就比较单调的贴现和再贴现业务都逐渐呈现萎缩状态。   ……

作者简介

  朱鑫鹏,法学硕士、《票据法律网》创办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经济师。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骨干律师,多家商业银行、金融投资公司票据法律顾问。从事票据法教学、理论研究和实务20年,发表相关论文(判例)50余篇。出版《金融信贷——农村法律问题》等书刊4本。      朱倩,法学硕士、《票据法律网》管理人,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证专家资格(CDCS),长期致力于信用证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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