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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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1113852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335页
- 出版时间:2018-11-01
- 条形码:9787511138521 ; 978-7-5111-3852-1
内容简介
本书通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增强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水平, 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条件。为确保顺利完成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特别策划出版本书。
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中篇 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新增转移支付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布设及污染源监测名单认定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下篇 县域名单及环境监测点位信息
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名单
环境空气质量点位信息
地表水水质点位信息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点位/断面信息
污染源(企业)名单
节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手册》: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使人类活动占用的空间控制在目前水平并逐步缩小,以腾出更多的空间用于维系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要依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强的城镇,引导城镇建设与工业开发集中布局、点状开发,禁止成片蔓延式开发扩张。要严格开发区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开发区和扩大现有工业开发区的面积,已有的工业开发区要逐步改造成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零污染”的生态型工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地方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开发强度等约束性指标。 (二)加强产业发展引导。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适度开发利用特色资源,合理发展适宜性产业。根据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要求,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和环境要求,制定实施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名录,提高生态环境准入门槛,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进入。对于不适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相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通过设备折旧、设备贷款、土地置换等手段,促进产业梯度转移或淘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产业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项目审批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定位要求加强管理,合理引导资源要素的配置。编制产业专项规划、布局重大项目,须开展主体功能适应性评价,使之成为产业调控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三)全面划定生态红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一十二五“规划》要求,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生态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在国家重要(重点)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制定生态红线管制要求和环境经济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管制要求严格监管,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内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或污染的企业尽快实施关闭、搬迁等措施,并对受损企业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转移安置费用。 (四)加强生态功能评估。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估工作,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调查与评价指标体系及生态功能评估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功能综合评估长效机制,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生态产品提供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定期评估区域主要生态功能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力度,完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域生态功能评估结果要及时送发展改革、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评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同时作为产业布局、项目审批、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保护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保证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要设立生态环境评估专门章节,并提出可行的预防措施。要强化监督检查,建立专门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的协调监管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管制区内的各类资源开发、生态建设和恢复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依据其不同的生态影响特点和程度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区域内整体联动监管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严格按照提取标准收提并纳入税前生产成本,专户管理和使用,全面落实企业和政府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严禁盲目引入外来物种,严格控制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人为干扰,防止发生不可逆的生态破坏。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未按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要求执行的地区和建设单位,上级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适当扣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环境保护部门暂停评审或审批其规划或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其修复和损害赔偿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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