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619150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47
- 出版时间:2018-04-01
- 条形码:9787516191507 ; 978-7-5161-9150-7
内容简介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套装上下册)》分为三大部分,即清末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时期各自有其不同的特点。
目录
导论
**编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初创
(1898年1月-1911年10月)
**章 警政思想的传播和警察制度的开创
第二章 清末中央警察机关的演变及其职权
第三章 京师警察机关的体制及其职权
第四章 清末地方警政
第五章 警察的来源、种类及其管理
第六章 清末警察教育
第七章 清末警察法规的制定和颁行
第二编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形成
(1912年1月-1928年6月)
第八章 辛亥革命后十七年的警察体制
第九章 中央警政管理机关
第十章 首都警察机关
第十一章 地方警察机关
第十二章 警察的来源和警察官的任用
第十三章 警察服制、抚恤和奖惩
第十四章 警察的种类及职权
第十五章 警察教育
第十六章 几种警察法规的颁行及主要内容
下册
第三编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发展
(1927年4月-1949年9月)
第十七章 1927年后警察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十八章 中央警察机关
第十九章 首都警察机关
第二十章 地方警察系统
第二十一章 专业警种的设置及职能
第二十二章 女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十三章 警务人员的任用、待遇、考绩与奖惩
第二十四章 警察服制和警长警士服务规程
第二十五章 警务人员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章 特务组织——中统和军统
第二十七章 警察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图表索引
服制图式
后记
节选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套装上下册)》: 各省巡警道设立以后,在名义上,中央对地方警政的管理有了一定的落实,但实际上,各省警政大权仍把持在督抚手中。经费、人事、行政三项大权,民政部虽有权过问,但无权作出决定。当时有人曾强烈呼吁民政部集中行使全国警政的管理权。 民政部成立以后,警政混乱,腐败现象仍未得到很大改观。为此,民政部尚书肃亲王善耆也招致很多抱怨。其实,善耆也有许多难言之隐。 善耆是在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对于创建清末警政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近代著名掌故学家徐一士先生曾说:“善耆在清末亲贵中,有开明之目,兹亦就所闻,附述其事。庚子之变以后,清廷讲新政改革,善耆以亲贵考求甚力,颇号新派。其接收京师警权,管理工巡局,用人以通时务者为主。后来之官民政部尚书,亦循此旨。”②可见善耆并非软弱庸碌、毫无心志之辈。但由于那拉氏长期把持朝政,对惯于结交新派人物的善耆颇多疑忌,慑于这老妇人的淫威,善耆也不敢有所作为。《肃亲王墓志铭》记载:“甲午中日战事讫,王与康有为善,因益周调四国之故,暨戊戌政变,孝钦颇不喜王……回銮后,诸皇室以王与新党交,皆镌讥王,孝钦益不喜。浮沉五、六年间,虽派充御前大臣,后扈大臣,镶黄旗蒙古都统,调补镶蓝旗满洲都统,管理雍和宫事务,理藩院事务,管理巡捕事务,皆闲散差使,无所事事……会朝廷决立宪,徐世昌出督辽东,授王为民政部尚书。谢恩日,孝钦召见王,厉声问日:‘善耆!剧更进未?’王叩头谢无状,请自今振作。自是益韬晦,不敢有兴废。及其拾遗弥缝,尚为诸尚书所不及。”看来在慈禧太后去世之前,善耆的所作所为也不过是“拾遗弥缝”而已。至宣统嗣位,摄政王监国,善耆有心振作,但警政积弊已深,清王朝颓势难挽,善耆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宣统二年,汪精卫谋炸摄政王载沣。案发后,善耆力主从宽发落汪氏,又引起摄政王载沣的怀疑。于是诸亲贵大哗,谓王通革命党,其沟黄兴由朱还也。蜚语达内廷监国已疑之。”①由于善耆的处境十分尴尬,经常受人疑忌,自然不敢多有作为,只得唯唯诺诺,听之任之而已。当时有人曾向善耆提出许多集中警权的具体措施,如张玉辉说:“中央之权何以集?伏唯京师民部为天下民政之根本,正木者必培其根干而枝叶乃荣,治水者必清其源泉,而支流乃远。变法图强之际,用人行政,在在均关系紧要,一有不慎,百弊丛生……自非将各省巡警用人之权集中之于中央,则考核几无所于措。”张玉辉还提出两项具体建议:其一,民政部统一行使对地方警政的人事权:“至外省巡警道以下各员,在钧部亦常有查察之明文,考试之专则,而究之权未集中,实行无日。其甚者,外省长官每遇更替,则从前承办诸人必有一番天演竞争之淘汰。无论被汰者果系如何,而长官之来后,车如龙,从者如鲫,交游亲故,瞻循殊多。窃谓各省警界之用人,当悉由钧部为专主,如虑鞭长莫及,则尽可将各处巡警毕业学生分别考试,发往各省充当候补警官,并责成该管民政司或巡警道,凡有差缺先尽发往候补之人,量能授职,随时报部,切实考求,不得任意委用未经学习之人,以示限制。一面将各省民政司、巡警道新任时随带多人之禁,严切订定。则用人之权集也。”其二,统一各省的警察规章,“尝意钧部综持警政,外省一切章制,虽难为详细之明文,亦当有纲维之规制,庶几范围所定,纲举目张。乃钧部自设立以来,对于外省巡警,其各项行政尚无一定条件,而一任各省之自生自灭,参伍错综,莫明一是。今试搜辑全国各省之警章,其能有同归而殊途者乎?殆无有也!谓宜饬下所司,分别提议,辑为重书颁行各省。并须念各省巡警人员其学识思想均尚在幼稚时代,每一章制中,如文义稍有疑难者,即将解释之方法及其规定之理由,分疏详注,勒令参照而行,不准擅越范围,致滋流弊。一面将上年拟于各省添委之谘议官一律设立,责以调查报告,预备改良。或者一发所牵,全身可动。否则因仍不改,标准未齐,虽有智者,莫如何也!”② 张玉辉的建议可谓详明、中肯,其实善耆何尝没有考虑过这些。早在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章程时,善耆就有意要扩大民政部对地方警政的领导权,规定各省巡警道员的人选由民政部提名。但是在宪政编查馆议复这个章程时,对此却予以否决,规定仍由各省督抚提名。 ……
作者简介
韩延龙,1934年8月6日生,男,汉族,江苏徐州市人,中共党员。1954年考入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1955年赴苏联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学习,1960年回国后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身为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曾任法学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现为中国法律史学会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顾问。1962年12月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长期从事法律史学的研究,尤长于清代法制、香港法律史及比较法律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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