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21136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15
- 出版时间:2019-07-01
- 条形码:9787510211362 ; 978-7-5102-1136-2
内容简介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综述》对我国已有的文献进行梳理归纳,结合国外的相关理论与制度,以综述的方式对零散的研究成果加以整合,力求系统地展现我国学术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研究成果,为从事未成年人法学研究或者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人士提供参考。
目录
前言
**章 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专门化
一、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专门化概述
二、未成年人警务建设
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
四、未成年人法庭建设
五、未成年犯管教所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基础理论问题
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义务主体
三、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五、未成年人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援助问题
六、保障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七、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表现及其原因
八、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的路径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二、社会调查的中外比较
三、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一、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原则基础
二、适用逮捕的条件
三、审查逮捕程序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非羁押强制措施
第五章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域外起源与发展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引入与确立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功能
五、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践现状
六、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
七、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范围
八、合适成年人的选任与管理
九、合适成年人管理及配套制度
十、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对证据效力的影响
十二、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具体流程
第六章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和性质
二、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确立
三、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
四、域内外附条件不起诉比较研究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
六、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
七、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八、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
第七章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入法根据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和适用主体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程序
五、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查询和效力
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救济机制和监督
七、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八章 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
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概述
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价值
四、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模式
五、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条件
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主体
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八、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九、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程序
十、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处理结果
十一、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监督与救济
十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
第九章 未成年人法庭审理与法庭教育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原则与制度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
三、圆桌审判
四、法庭教育
五、暂缓判决
第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理论
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主体范围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的主要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的结构
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存在的问题
六、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
七、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实践探索
节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综述》: (二)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内容和策略的针对性 有人提出,未成年人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强化未成年人辩护的多元化。与传统刑事司法不同,少年司法具有非刑罚化、社会化的特征。对于未成年人案件,轻缓化、恢复性的处置措施能有效贯彻少年司法的多元价值取向。具体到相应的未成年人辩护,有效辩护则要求其充分运用转处机制与社会资源。与传统辩护方式不同,未成年人辩护方式更为多元,其不仅要致力于推动转处机制,更要链接社会资源。从转处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辩护在多种转处机制中均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辩护律师都应当探索早期转处的可能性,并积极参与可能影响转处的任何前司法或非司法的阶段,推动转处机制的运作。诉讼各方由追求合规范性的非合意权威裁判转向合儿童福利的合意性裁判,由对抗转向合作与互惠。未成年人辩护也从传统的对抗走向相对的合作,有效性标准由对抗维度变为合作维度。在有效辩护的视野下,未成年人辩护律师不再积极对抗,而是与控、审一同致力于实现儿童利益*大化的诉讼目标。合作程度的高低,未成年人利益的体现与否,往往是衡量辩护有效性的指标。目前来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合作程度不高,大部分律师仍遵循传统的对抗式策略,有极大的改善空间。基于此,未成年人辩护需要向合作化的方向转变。① (三)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专门化与专业化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对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专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质量。研究者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专门化”和案件承办人员“专业化”两个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门化 主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专门化的意见主要有两种。**种观点认为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有人主张,政府应当设立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培养具有专业性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特别是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律师,这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帮助。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置专职从事未成人刑事辩护的工作人员。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且学历在本科以上的工作人员占据一定的比例,如果在法律援助机构中设置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岗位,专职为本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这将有助于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专业化建设。② 还有研究者提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化和专门化路径。认为必须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业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门化。一方面,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机构是职业分工的需要,国家应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在机构内部设置相应的部门。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专门机构或部门的物质保障,设置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基金。③ 2.承办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队伍专业化 有研究者主张,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其不仅应熟悉和掌握各种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从而保证其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与特点,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定期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开展在职培训或其他适宜方式的培训,从而使其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同时,专门资格也是确保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专门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改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聘用和晋升等工作,以便他们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能。④ ……
作者简介
宋英辉,河北省人,1957年5月出生;1982年毕业于河北省师范学院,获哲学学士学位;1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2年于该校获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执行主任,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主任;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刑事诉讼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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