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高等职业教育信息化教学“十三五”规划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拓展读本:我们/石磊
- ISBN:978730522476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0
- 出版时间:2018-06-01
- 条形码:9787305224768 ; 978-7-305-22476-8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配合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法律基础”部分我国的法律部门这一内容使用,对教材上提及的法律部门中与高职高专学生关系密切的几部法律加以详细的介绍,同时辅助若干案例分析,一方面帮助理解法律,另一方面作为应用法律的演习。本书包括:我们的国家——宪法,我们的生活——民法,我们的家庭——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我们的工作——劳动法,我们的安全——刑法。
目录
**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四、附条件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五、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概述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人格权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五节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四、数人侵权行为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章 我们的家庭――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
节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亲属关系
四、结婚
五、夫妻关系
六、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七、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一
一、继承法概述
二、遗赠抚养协议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四、法定继承
五、遗产的处理
第三章 我们的工作――劳动法
节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点
二、劳动就业的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五、法律责任
第四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
二、工资的形式
三、*低工资制度
四、工资的法律保障和违法责任
第六节 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
第七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范围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第四章 我们的安全――刑法
节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构成
三、正当行为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五、共同犯罪
六、一罪与数罪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概述
二、刑罚的体系
三、刑罚的裁量
四、刑罚的执行
五、刑罚的消灭
参考文献
节选
五、人格权 1.人格权概述 人身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身权。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的是人的精神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由此人身权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格权,一类是身份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的地位或者资格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关于身份关系的调整.构成民法中的亲属法及继承法。 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总括性的权利。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人格的独立、自由、平等和尊严,四者相辅相成,共同完整地构成抽象的人格权范畴。《民法总则》**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根据具体人格利益的不同,具体人格权又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自然人的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高的人格利益,因而生命权是自然人*高的人格权利。生命权的内容包括: ①生命安全的维护权。生命是自然人*高的人格利益。权利主体有权维护生命的安全。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加以保护。在我国,法律对权利人在生命安全受到非法侵犯时所采用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容忍程度妻高于其他情况下的容忍程度,从而显示了生命权的重要性。 ②生命安宁的维护权。生命安宁的维护权所针对的是在没有侵犯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使他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生命是否处于危险之中,需要根据理性人标准来判断。换言之,只要处于类似情况的理性人可以合理地相信生命存在即时危险,就满足这一标准,而不要求客观上真正使他人生命处于即时危险之中。 ③生命利益的支配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主要体现在生命权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这一问题又包括两方面,其一,权利人主动将自己的生命置于险境;其二,权利人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就**方面而言,人们没有太大争议。因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生意义和价值的实现,某些冒险和牺牲是必要的,例如为国捐躯、舍己救人、从事有生命危险的探险和体育活动等。而对于个人能否主动结束自己的生命,比如自杀和安乐死,则存在较大争议,并且这一命题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命题,需要在更广义的范畴内进行探讨。 (2)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和心理机能正常以及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的内容包括: ①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身体机能健康是权利主体享有正常生活、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基础。因此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当身体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或者威胁时,权利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②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心理机能健康同样是权利主体享有正常生活、从事正常社会活动的基础。因此,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 ③健康利益的支配权。关于权利人对自己的健康利益是否具有支配权,人们之间存在不同看法。与生命权中对生命利益的支配权一样,健康利益的支配权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自然人对自己的健康利益进行支配的行为,法律无法对此行为规定某种消极后果而加以干涉。因此,一方面应当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善待自己;另一方面,应当承认权利人对自己的健康利益享有支配权。 ……
作者简介
石磊,现任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高级讲师。先后在学院独立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职业道德与法律》、《经济政治与社会》等课程,在省级及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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