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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的澄明:牟宗三儒学思想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焦点的澄明:牟宗三儒学思想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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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66724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9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42667243 ; 978-7-5426-6724-3

内容简介

本书依循五卷本《贡献与终结--牟宗三儒学思想研究》的思路,将牟宗三儒学思想分疏为坎陷论、三系论、存有论、圆善论、合一论,抓住其中很核心的几个问题加以梳理,一方面帮助读者了解牟宗三儒学思想的精义,另一方面澄清相关思想中的诸多混乱,将牟宗三思想研究向前推进一步。

目录

前言
**章 坎陷如何开出民主(政统)
一、牟宗三论坎陷开出民主(政统)
1.儒家政治传统的根本特点
2.通过坎陷开出民主(政统)
二、依据三分方法说明坎陷如何开出民主
1.“让开一步”:开出民主必须从道德层退出身来
2.“下降凝聚”:开出民主需要向下发展认知一层
3.“摄智归仁”:坎陷仍须保持儒家政治传统的特色
4.对坎陷开出民主提法的一个重要补充
三、坎陷开出民主的深层内涵
1.中国没有西方意义的民主
2.儒家政治的层面不低于西方的民主
3.开出民主不应抛弃儒家的道德传统
4.完善的政治形式应当认知与道德二者齐备
5.对比与缺憾:坎陷开出民主远景前瞻

第二章 活动论论衡
一、活动论的理论意义
二、道德自律的困惑
1.心学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自律
2.牟宗三道德自律学说遇到的困难
3.牟宗三对这种困难的解释
4.牟宗三之后问题的进一步发展
三、道德他律的尴尬
1.朱子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他律
2.牟宗三关于道德他律的标准值得讨论
3.康德有沦为道德他律之虞
四、自律问题何以遇此困境
1.一个始料不及的局面
2.三分方法:一种新的研究方法
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不同于仁性
4.康德道德哲学中的理性更接近智性
5.仁性伦理与智性伦理的错位
6.对希望以美德伦理学解决问题的一点思考
五、理性如何保证自身具有活动性
1.“道德他律”还是“道德无力
2.仁性是保证理性具有活动性的关键环节

第三章 物自身存有商榷
一、道德之心创生的是物自身意义的存有
二、康德物自身思想解读
1.作为质料之源的物自身
2.作为真如之相的物自身
3.作为先验理念的物自身
4.三种不同含义的物自身以及与本体的关联
5.物自身究竟是不是一个事实的概念
三、牟宗三何以否认物自身是事实概念
1.将物自身与本体混同为
2.以先验理念的物自身取代真如之相的物自身
3.“上帝造物说”:上述混淆的一个具体例证
四、牟宗三价值意味物自身释义
1.牟宗三强调物自身是一个价值意味的概念
2.学术界对价值意味物自身的理解
3.“善相”:价值意味物自身的真实含义

第四章 牟宗三未能解决康德意义的圆善问题
一、道德幸福与物质幸福
1.牟宗三能够达到的只是道德幸福
2.康德意义的圆善所要保障的是物质幸福
3.道德幸福不能代替物质幸福
二、存有论与圆善论
1.一个奇特的进路:以存有论解决圆善问题
2.道德幸福主要是由存有论赋予的吗
3.道德幸福属于“物自身层之自然”吗
4.从存有论的缺陷看圆教之说难以成立
三、《圆善论》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1.“始得到圆善问题之圆满而真实的解决
2.如何看待牟宗三的自我评价
3.两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4.牟宗三的自我评价有很大的负面作用
四、简要的结论

第五章 后期合一论述评
一、后期合一论的两个理论贡献
1.阐发了一种新的审美思想
2.提出了一个新的合一主张
二、“外离”的疑窦:应该如何看待康德的“外离
1.批评康德由“内合”变为“外离
2.康德审美判断力与目的论判断力的内在关联
3.牟宗三相关理解有欠准确的三个例证
三、“无相”的困惑:应该如何评价牟宗三的“无相
1.“无相”:“相即式合一”的理论基础
2.以“无相”为基础的“相即式合一”的缺陷
3.以“无相”为基础的“相即式合一”之扬弃
附录:我写《贡献与终结》的心路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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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焦点的澄明:牟宗三儒学思想中的几个焦点问题》:  这样就引出了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康德指出:“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惟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康德认为,德性的唯一原则就在于它可以不受一切经验质料的影响而完全独立,而且可以通过单纯的立法形式来决定意志。这就牵涉到了在康德哲学中居于拱心石地位的自由概念。康德将自由分为消极意义的和积极意义的两种。所谓消极意义的自由即是独立于自然因果关系的自由,也就是前文所说的“可以不受一切质料的影响而完全独立”;所谓积极意义的自由,就是理性为自己立法,也就是前文所说的“通过单纯的立法形式来决定意志”。积极意义的自由也就是自律。道德法则无非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就是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一切准则才能与*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  “自律”一词,原本是一个政治学术语,意指一个政治团体乃至国家为自己制定法律并依法律行动的权利。在一个政治团体中,个体必须服从这个团体制定的法律,但同时又必须保持自由,这显然是一种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卢梭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他认为,一个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共和国接纳每一个成员,将其作为全体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与此同时,每个人又必须将自己置于共同意志的*高指导之下。这样,共和国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双重身份:即是主权者中的一个分子,又是服从者中的一个成员。也就是说,在卢梭的共和国理想中,每一个成员透过社会契约而成为主权者的一个分子,同时又都有义务以臣民的身份服从由共同意志制定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与服从的矛盾就解决了:共和国的每一个成员都是自由的,他服从的法律其实是自己制定的,并未受到外来意志的限制。  康德借用卢梭的共和国模式,将自律的概念引入其道德学说,对于说明道德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康德看来,人既是感性的存在者,有感官的欲望,受自然因果规律的制约,因而是不自由的。但与此同时,人又是理性的存在者,可以完全独立于一切感性条件的制约,有绝对的意志自由,这种自由可以制定法则,决定自己的行动。这就是说,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可以自己给自己立法,而不受外部自然界的控制。在这种理论格局下,恰如卢梭的共和国一样,人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人们服从的立法完全是自己制定的,并非受制于外在的影响,而且由于自己就是立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甘愿如此的。道德自律的理论使康德的道德理论与以往一切道德理论有了原则性的区别。在康德看来,以往的一切道德理论尽管有内在的差异,但本质上都是建立在幸福论基础上的,因而都是道德他律。这些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们或是诉诸经验主义原则,或是诉诸人性的特殊结构,或是诉诸神学概念,没有把道德建立在理性的根基之上.没有让主体通过理性为自己立法,结果不仅没有把人引向道德,反而更加远离了道德。与这些理论相反,他坚持认为,只有让理性自我立法,才是道德*可靠的根据,才是通向道德*正确的途径。一言以蔽之,道德自律就是理性自我立法、自我服从,排除一切质料原则的道德学说。  ……

作者简介

  杨泽波,哲学博士,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中国哲学史学会理事,中华孔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现代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早年从事孟子研究,著有《孟子性善论研究》《孟子评传》《孟子与中国文化》。其后专心探究牟宗三儒学思想,著有《牟宗三三系论论衡》《贡献与终结——牟宗三儒学思想研究》(五卷本)《解读》《走下神坛的牟宗三》。近年来着力从事儒家生生伦理学的建构工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等海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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