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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207666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92页
  • 出版时间:2019-09-01
  • 条形码:9787502076665 ; 978-7-5020-7666-5

内容简介

  《安全生产史料选辑1(1949.10-1978.12)》收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直到改革开放之前(即从1949年10月到1978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劳动、公安、煤炭、交通等部门安全生产文件,以及这一时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其他重要史料。既是相关机构和人士研究我国安全生产历史发展过程、规律特点的专业性书籍:也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而且常用的学习资料和工具书。

目录

**部分 中央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要文件
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的通令(1950年4月28日)
2.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处理宜洛煤矿沼气爆炸事件的通报(1950年6月1日)
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颁发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报告表式及编制说明的指示(1951年12月31日)
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处理某些国营、地方国营厂矿企业忽视安全生产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通报(1952年9月17日)
5.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防止沥青中毒事故的指示(1952年12月17日)
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粮运输、入仓工作的组织领导避免死伤事故的通报(1953年2月8日)
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加强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和预防工作的指示(1954年3月6日)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的指示(1954年8月11日)
9.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紧急指示(1956年4月18日)
10.国务院关于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决议(1956年5月25日)
11.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5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非金属矿管理问题的指示(1956年10月19日)
13.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中的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1957年7月13日)
14.国务院关于防止工房、工棚失火和煤气中毒事故的指示(1958年12月30日)
15.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59年5月29日)
16.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全国化工产品安全管理问题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1961年1月28日)
17.国务院转发交通部《关于加强农副业船、渡口船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报告》的通知(1961年3月28日)
18.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62年4月1日)
19.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62年8月8日)
20.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加强东北、内蒙古地区护林防火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63年3月16日)
2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63年3月18日)
22.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63年3月30日)
23.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的通知(1963年5月27日)
24.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1966年4月18日)
25.关于加强防寒防冻工作的通知(1970年1月)
2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1970年12月11日)
27.国务院关于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1974年1月1日)
28.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1975年4月7日)
29.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8年10月21日)

第二部分 部委安全生产文件和重要讲话
1.燃料工业部关于全国各煤矿废除把头制度的通令(1950年3月21日)
2.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2年9月17日)
3.把劳动保护工作赶上生产发展的要求(1952年12月25日)
4.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的方针任务(1953年1月18日)
5.认真加强工厂矿山的安全技术工作(1953年7月18日)
6.生产与安全统一的思想建设(1953年)
7.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进一步开展劳动竞赛的指示(1954年1月27日)
8.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夏秋季厂、矿、工地、交通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联合通知(1954年4月10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1954年11月18日)
10.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夏秋季安全卫生工作的通知(1955年5月5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城市建设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建筑工会筹备委员会关于做好冬季施工中安全卫生工作的联合通知(1955年11月8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做好冬季安全卫生工作保证冬季安全生产的联合通知(1955年11月16日)
13.劳动部《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1月31日)
14.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1956年7月24日)
15.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联合通知(1956年10月5日)
16.劳动部《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1957年2月27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10月11日)
18.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1958年3月19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机动船舶海上安全航行暂行规则(1958年4月19日)
20.交通部关于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8年8月13日)
21.走群众路线为生产服务(1958年9月19日)
22.把锅炉安全工作向前推进一步(1959年4月)
23.为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而奋斗(1959年)
24.高举总路线红旗,大力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为生产建设“大跃进”服务(1960年4月10日)
25.鼓足干劲。积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促进生产建设持续跃进(1960年4月20日)
26.劳动部总工会妇联党组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1960年7月20日)
27.交通部关于颁发试行《公路渡口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1962年1月20日)
28.国家科委劳动部关于检定蒸汽锅炉压力表的联合通知(1962年3月26日)
29.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布试行《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草案)》的联合通知(1963年10月30日)
30.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1964年4月13日)
31.关于火管锅炉修理中的几个安全技术问题的通知(1965年8月28日)
32.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1973年10月30日)
33.冶金工业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1974年1月10日)
34.越是大干快上越要搞好安全生产(1978年3月14日)
35.煤炭工业部关于预防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事故的通知(197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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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安全生产史料选辑1(1949.10-1978.12)》:  群众路线是一切工作取得胜利的可靠保证。为了进一步做好锅炉安全工作,必须打破劳动部门少数人搞检验工作的那种冷冷清清的局面,依靠企业,依靠群众,把这一工作放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因此,今后应该着重推行企业自行检验锅炉的办法。这是由于企业行政和管理锅炉的职工,比较劳动部门更了解他们使用的锅炉和它的运行情况,更便于及时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做到安全生产。从企业来说,锅炉的安全运行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而锅炉检验工作又是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的措施,所以实行自行检验也是它应有的职责。同时,事实证明,企业也能够把锅炉的检验工作搞好。目前许多发电厂和上海的纺织厂已经做到了自行检验。大连金州纺织厂由于领导重视、加强管理,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司炉工人不但能够检验锅炉,而且还能够安装和修理锅炉,成为锅炉工作上的多面手。这也说明,把锅炉检验工作神秘化,认为这一工作技术性特别大、群众办不了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但是,也应该防止另外一种偏向,即认为,在推行企业自行检验以后,劳动部门就可以不管锅炉安全工作了。这种“推出去”“卸包袱”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锅炉检验工作只是锅炉安全工作的一部分,而劳动部门负有监督检查锅炉安全工作的职责。正确的做法是,把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与企业的自行检验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又可以使劳动部门更能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关于锅炉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而更好更全面地推动锅炉安全工作的开展。  当然,希望一下子就做到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对锅炉实行自行检验,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当前技术力量较强、有关锅炉安全运行制度比较健全的企业单位还是少数,而技术力量较弱、有关锅炉安全运行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单位则居多。但是,我们希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首先把锅炉的检验工作作为自己应有的任务,真正重视起来,做到管生产的管安全,然后经过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努力,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能够做到使大多数企业在加强锅炉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做到自行检验锅炉。为了实现这一要求,需要进行的工作是:  **,组织企业单位协作,把现有锅炉检验的技术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实行大企业帮助中小企业,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帮助技术力量较弱的企业。这是当前推动锅炉安全工作和实现企业自行检验锅炉的关键。现在,有些地区组织教授、科学研究人员、工程师等成立了有关锅炉安全工作的“技术委员会”“顾问小组”,有的地区组织企业中有经验的锅炉管理人员成立“互检组”,对于解决锅炉设备的重大的技术问题和推动锅炉检验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互助协作的办法和组织形式应当普遍推广。  第二,大力培训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成为实现自行检验和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基本力量。目前,全国约有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二十万人左右,其中受过锅炉安全训练的还不到十分之一。特别是新的司炉工人,他们往往没有起码的锅炉安全运行的知识。因此,劳动部门应该积极地协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工作,必要时,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举办一些训练。要求在一二年之内,做到对现有锅炉管理人员和司炉工人普遍地轮训一次。  第三,抓紧进行锅炉的登记工作。掌握锅炉的基本技术资料,对于研究提高锅炉的工作效能,保证锅炉的安全运行十分重要。新锅炉在出厂时就应该附有完备的技术资料。原有锅炉特别是解放前遗留下来的锅炉技术资料,目前大都残缺不全,应该由企业设法补起来。劳动部门应该帮助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一二年之内把这一工作进行完毕。各地可以根据这个要求做出具体规划,分期分批地予以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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