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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本通信访条例一本通12(第7版)

法律一本通信访条例一本通12(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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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06065
  • 装帧:6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20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521606065 ; 978-7-5216-0606-5

本书特色

【方便快捷】 以主法条为干,迅速查找相关规定 【突出重点】 目录标注重点,归纳相关规定要点 【实例参考】 收录权wei案例,提炼归纳裁判摘要 【适用解疑】 提示冲突法条,准确解释适用关系 【增值服务】 扫描封底条码,使用法律数据全库 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内容简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两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该分册以信访条例为中心,就信访有关的法律政策,逐条分析,是了解信访比较好的实务图书。

目录

**章 总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信访界定】

第三条【信访要求】

第四条【信访原则】

第五条【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信访工作机构职责】

第七条【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信访渠道公开】

第十条【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投诉请求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信访的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提出形式】

第十八条【信访代表】

第十九条【信访客观性要求】

第二十条【信访秩序】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信访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共同受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变更时信访的受理】

第二十六条【紧急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重大信访信息的控制】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九条【信访的采纳】

第三十条【回避】

第三十一条【信访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信访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信访办结期限】

第三十四条【复查】

第三十五条【复核】

第三十六条【信访改进建议】

第三十七条【信访建议】

第三十八条【信访处分建议】

第三十九条【信访分析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失职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不作为行为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隐瞒、谎报、缓报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及信访秩序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捏造、诬告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单位信访工作】

第五十条【涉外信访】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一: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附录二:相关信访文件

部门规章及文件

信访事项内容分类

(2014年5月22日)

国家信访局工作规则

(2014年1月3日)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2014年4月9日)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

(2014年9月11日)

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

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联合接访工作的意见

(2015年6月24日)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年8月18日)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

法律的指导意见

(2013年7月19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2014年6月24日)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

(2005年8月22日)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0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

(2015年8月26日)

附件: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2011年7月1日)

民政部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

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5年2月16日)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商务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5年9月30日)

交通运输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2015年10月3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

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2015年10月30日)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信访举报

工作办法

(2013年10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2013年7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

(2014年8月14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2007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

若干意见(试行)

(2009年12月25日)

党内法规及文件

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6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依纪依法规范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1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08年7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

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3年12月20日)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

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5年6月8日)

团体规定及文件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5年8月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月5日)

共青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7月3日)

地方文件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5年10月21日)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年11月26日)

安徽省信访条例

(2005年12月16日)

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0日)

湖南省信访条例

(2006年5月31日)

北京市信访条例

(2006年9月15日)

贵州省信访条例

(2006年9月22日)

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

(2007年12月3日)

重庆市信访条例

(2009年4月1日)

江西省信访条例

(2009年11月27日)

山西省信访条例

(2010年5月27日)

辽宁省信访条例

(2010年7月30日)

青海省信访条例

(2011年5月26日)

上海市信访条例

(2012年12月26日)

广东省信访条例

(2014年3月27日)

山东省信访条例

(2015年9月24日)

河北省信访条例

(2015年9月25日)

浙江省信访条例

(2016年7月29日)

云南省信访条例

(2017年9月28日)

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问答

(2009年9月28日)

附录三: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展开全部

节选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 2013年7月19日)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款**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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