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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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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304250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40
  • 出版时间:2020-01-01
  • 条形码:9787030425041 ; 978-7-03-042504-1

内容简介

  《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在保留民用航空法教材体例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写法,从读者很感兴趣、很易懂的经典案例引入,逐个进行法律分析,并对每一章的重点理论知识进行梳理。  《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每章的案例在航空法领域极具代表性,为学生全面学习航空法律知识建立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案例库,希望将晦涩、枯燥的航空法律知识以更加形象的表达方式展现给学生。  《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既可以作为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用书,也可满足培训学习需要。

目录

章 民用航空相关法律概述

节 民用航空法概述

第二节 民用航空相关法律文献概述



第二章 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

案例一 洛克比空难

案例二 大韩航空班机被击落之谜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法律制度

案例一 中美南海撞机事件

案例二 甲航空公司债务赔偿案

案例三 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制度

案例一 西安“六六空难”

案例二 英国航空5390号班机事故

案例三 阿洛哈航空B737部分机身结构脱落

案例四 山西地方航空公司伊尔-14型飞机“10·7”坠毁事故

案例五 中国东方航空“10·26”空难事故



第五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制度

案例一 飞行人员辞职是否需要支付“带飞培训费”

案例二 东航机长跳槽事件

案例三 中国南方航空拒载事件

案例四 国航拒载智障儿童事件

案例五 “8·24”黑龙江伊春坠机事故

案例六 通用航空作业操作不当致人死亡



第六章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

案例一 昆明机场坠机案

案例二 敦煌机场少年坠机案

案例三 法国戴高乐机场坍塌事故:



第七章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案例一 大韩航空“4·15”空难

案例二 包头空难



第八章 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制度

案例一 肖某诉南方航空公司机票“超售”案

案例二 吴先生诉某航空服务公司案

案例三 首例“航空黑名单”案

案例四 乘客因航班延误集体诉航空公司案

案例五 旅客在乘机过程中受伤的赔偿



第九章 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与处罚

案例一 “诈弹”引发的航空安保问题

案例二 吉祥航空拒让门事件

案例三 旅客“顺手”拿走航空救生衣被拘留

案例四 首都机场“7·20”爆炸案

案例五 劫机事件



第十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

案例一 鄂州农民自费买飞机搞观光旅游被喊停

案例二 私人飞机未经批准上天

案例三 气球干扰航空器运行

案例四 购买飞机需要办理的手续

案例五 徐某制造“土飞机”上天飞行



第十一章 航空保险法律制度

案例一 飞机再保险分散事故理赔风险

案例二 马航失事客机的保险理赔

案例三 货运保险代位求偿案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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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民用航空法案例教程》:  3.关于公约的适用问题  利比亚于1992年3月3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它提出自己完全履行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一切义务,而美国违背了并继续违背该公约第5条、第7条、第8条(这些条款规定了对犯罪的管辖和引渡的问题)对利比亚应尽的义务。利比亚认为,自收到对两名嫌疑人的指控后,即按照公约采取了必要措施建立起对他们的管辖权,还将他们留在利比亚以便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美、英两国强迫利比亚移交疑犯给他们审理是威胁利比亚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违反了《蒙特利尔公约》的条约义务,必须停止这些违反义务的行为。而美国则主张适用《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由于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利比亚与美国都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联合国宪章》虽然也是一项多边国际条约,但它的地位与其他一般国际条约相比有优先适用的地位,所以国际法院认为利比亚的主张没有根据。  国际法的渊源有两类:一类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另一类是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特指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蒙特利尔公约》与《联合国宪章》都是国际法的渊源,不过它们在适用时会产生竞合或者是冲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的规定,利比亚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就应该明确自己应遵守这条的规定,所以宪章的优先适用对利比亚是有效的。  4.关于本案中所涉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应该以谈判、调停、和解、司法解决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互相尊重主权原则,所以美国有义务停止对利比亚使用一切武力或威胁,停止一切对利比亚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侵犯。利比亚与美国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遵守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它们的义务,在本案中美国虽然有权利要求利比亚做出符合国际法和平与安全的行为,但是它也不可以违背义务对利比亚做出武力威胁的行为。国际法上国家互不侵犯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因此,利比亚的行为也是违背国际义务的。  5.关于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权限划分问题.  安理会与国际法院都是为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和目标按《联合国宪章》的要求而设立的。但是,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司法机关,各自独立履行《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职责。与国内法系统内权利划分不同,联合国系统内各机关之间权利分配并不存在国内法中严格的界限,因此,国内法中权利的划分概念并不适用于国际机构间的权利冲突。就安理会与国际法院职权划分而言,一方面(《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理会,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照规约的规定交由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关,<>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理会是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但不是唯一负责任的机关。安理会就某个问题作出决议,并不排除国际法院也作出同样目的的决定或行动。但根据《联合国宪章》,所有成员国、联合国的一切机关或机构,都有遵守《(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当安理会已作出决议并号召成员国采取行动的时候,作为联合国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如果指示与安理决议精神不一致的临时措施,那是有违国际法院的职责的。并且,国际法院也无权对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6.关于法律解决与行政解决的问题  法律解决是指通过国际法院来解决问题,在此案中利比亚采取的就是这种解决方法,《蒙特利尔公约》和《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对国家因条约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有管辖权。利比亚诉请国际法院判定利比亚守约、英美违约,请国际法院对国家因《蒙特利尔公约》解释所产生的歧义实施管辖权判决之前,应采取临时办法,停止安理会对利比亚的制裁,但国际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在仲裁前采取临时办法的必要。  政治解决是指通过联合国安理会来解决问题,在本案中英美两国所采取的就是这种解决方法,英美诉请安理会解决争端,而安理会通过第731号决议案谴责利比亚进行恐怖行动及危害航空安全,其根据就是《联合国宪章》第39条“安理会有义务断定任何对和平之威胁、破坏及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第748号、883号、1192号决议案则再次谴责恐怖主义,并因利比亚未遵循安理会第731号决议案而采取必要行动,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第7章“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国际法院开始审理洛克比案后,关于安理会是否应停止临时办法及停止对利比亚制裁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争端各方应就此事进行协调。安理会第1192号决议案针对本案作出决定,待“洛克比空难”两嫌犯抵达海牙的苏格兰法庭受审后,安理会即终止对利比亚的制裁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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