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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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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102190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4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010219028 ; 978-7-01-021902-8

内容简介

为了全面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全面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止。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 本书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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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作者简介

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编辑部是人民出版社的图书编辑部门之一,主要承担人民出版社法律与国际类图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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