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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王利明法学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辑)(修订版)(1997-2000年)/中国当代法学家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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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7822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760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300278223 ; 978-7-300-27822-3

内容简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三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人格权法、物权、合同、侵权等。

目录

**编 民法总则
民法典体系的新发展3
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25
试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8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之我见52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人格权若干问题探讨——纪念《民法通则》颁布10周年71
论人格权法的新发展79
美国公开权制度与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104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123
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42
第三编 物权制度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比较169
论物权法定原则187
一物一权原则探讨219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252
论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274
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306
试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320
动产让与担保若干问题研究337
第四编 债与合同制度
论合同自由原则365
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383
试论合同法的总分结构395
合同法分则的发展趋势412
论免责条款425
论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理性450
试论旅游服务合同的有名化475
撤销权的若干问题探讨494
所有权保留的若干问题探讨533
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探讨551
信用卡合同:一种新类型的有名合同567
第五编 侵权责任制度
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585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益相抵规则614
论受害人故意对侵权责任的影响636
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若干问题探讨651
关于殴打辱骂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678
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689
第六编 其他
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及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711
后记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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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人格权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9世纪的民法典基本上是以财产法为中心构建起来的,有学者将其称为财产中心主义,认为人格的内涵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 正如星野英一教 授指出的,在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是以财产权利为中心的,这是一种不完善的而随着20世纪以来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现代化,民法逐渐关注人的非财产利益,尤其是将人格利益确认为一项重要权利加以保护 ,进而提高了民法关注人、保护人的层次和水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人们对于战争期间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和对人的尊严的践踏的深刻反思,人权的保护加强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例如,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在许多方面被认为富有明显的时代气息,反映了当今时代“承认人的地位,连同确认和保护人的尊严作为私法关系的及时的愿望”(《魁北克民法典》序言)。该法典**编“人”,在“**题: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中,规定了保护人格权的一般原则;在第二题中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人格权,包括人身完整、对子女权利的尊重、名誉,以及对私生活的尊重、对遗体的尊重等;在第三题中规定了姓名权等权利。2002年的《巴西民法典》被认为是法典化领域*新的、富有代表性的重要成果,在其总则部分(general part)**编人法的第二章规定了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主要内 容包括人格权不得转让和不得放弃、身体权、禁止被强制接受治疗或其他医学措施、姓名权、禁止姓名的商业利用、名誉权、私生活不受侵犯等。 此外,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法规范相继出现,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等,其中包含了许多人格权的内容。2009年的《罗马尼亚民法典》在**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和精神完整权、尊严、肖像以及隐私等人格权。《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专门在**章第二节规定人格权,从第8条到第31条采用了24个条文规定了人格权。《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编(“自然人”)第二题专门规定了人格权,该题从第3条至第18条共16个条文规定了人格权,该编第三题对“姓名”作出了规定(第19—32条),两题加起来一共30个条文。除民法典外,有关保护人格权的国际公约日益增加,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都有大量篇章专门处理和规定各类具体的人格权。可见,人格权发展*新的趋势是从消极保护到积极确权,这不仅有利于明确各项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区分不同的具体人格权,而且有利于权利人对于自己人格权的正当行使,并提升权利行使的可预期性。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格权制度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各类具体人格权越来越丰富,而且在德国法系出现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从而形成了具体列举之外的人格权的保护。在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中,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被认为是人格权法乃至民法中的重要价值,其甚至具有优越于财产权的地位。如果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将被宣告无效。

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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