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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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21609264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44
- 出版时间:2020-05-01
- 条形码:9787521609264 ; 978-7-5216-0926-4
本书特色
全国扫黑办负责全国扫黑除恶工作,负责掌握扫黑除恶活动动态,做好统筹规划、协调联络等工作,及时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根据拟定的分工方案和工作要点抓好扫黑除恶工作。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常见犯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是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四是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五是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权利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六是对证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供指引。
目录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2009年12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9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8年1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2018年2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
(2020年4月23日)
二、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常见犯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非法持有、贩卖军火、枪械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节录)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1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8年3月8日)
2走私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0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1月18日)
3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7月13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5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节录)
(2015年8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10月21日)
4抢劫、抢夺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6年1月6日)
5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8年9月28日)
6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25日)
7赌博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3月26日)
8毒品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节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6月23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贩卖、运输经过取汁的罂粟壳废渣是否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答复
(2010年9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2年6月18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5年5月18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
(2015年9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6日)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
(2016年5月19日)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24日)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2018年8月)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
(2018年10月31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
(2019年4月29日)
9组织卖淫嫖娼、传播淫秽信息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0年2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年11月22日)
10乡霸、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1)破坏选举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节录)
(2015年8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的意见
(2010年7月23日)
(2)套取、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特定款物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25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6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小组组长以本组资金为他人担保贷款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4月26日)
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07年3月1日)
(3)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0年6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05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2012年11月2日)
11市霸、行霸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1)非法生产、经营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13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9月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2014年3月14日)
(2)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28日)
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节录)
(2018年3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8月24日)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3年11月13日)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1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
国家监察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
(2019年10月20日)
四、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17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3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1994年4月22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节录)
(2012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2012年12月2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2013年9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2015年1月24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2015年3月6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4月9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节录)
(2019年12月30日)
五、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权利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6年4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2015年9月1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
(2015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
(2017年4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2018年4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
(2018年12月27日)
六、对证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
(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
(2017年1月23日)
节选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综合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条**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第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第七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二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第八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六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第二百九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条修改。原刑法条文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现予公告。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4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5日*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0〕42号)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 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 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 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四) 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五) 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六)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
作者简介
全国扫黑办负责全国扫黑除恶工作,负责掌握扫黑除恶活动动态,做好统筹规划、协调联络等工作,及时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根据拟定的分工方案和工作要点抓好扫黑除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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