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婚姻家庭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婚姻家庭编)

1星价 ¥29.2 (4.3折)
2星价¥28.6 定价¥68.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0888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4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10888 ; 978-7-5216-1088-8

内容简介

本书按照我国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采取逐条解读的形式进行每个分册的架构。每条体例为【法律条文】【条文释义】【案例适用】从立法背景和目的、条文含义、适用要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并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经典案例作为样本,结合民法典条文进行深入分析,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导。

目录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我国的婚姻制度及保护的权益】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化建设;婚姻家庭关系】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与禁止性规定】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

**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

**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及限制】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千零七十四条【祖与孙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兄姐与弟妹的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

**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

**千零七十八条【协议离婚的处理】

**千零七十九条【调解及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

**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与除外情形】

**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千零九十二条【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处理规则】

**千零九十七条【共同送养与单方送养】

**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收养】

**千一百条【收养人数的限制及例外情形】

**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五条【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千一百一十六条【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应赡养养父母及补偿抚养费的情形】


展开全部

节选

婚姻家庭编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和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编在习惯上称为亲属法。形式上的亲属法,是指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实质上的亲属法,是指一切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亲属法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观察,亲属法还有下面的含义。狭义的亲属法,仅指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亲属之间的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即纯亲属法。而既规定亲属之间的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规定亲属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为广义亲属法,又称亲属财产法。前者如法国民法典的人法,仅规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亲属财产关系规定在财产法中;后者如德国民法典,在亲属法中规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采用前一种立法例的弊病是,这种亲属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都是基于夫妻、亲子等特别身份关系而发生,与普通的权利义务仅基于为人格者或财产上的主体的事实而生者,自有不同,而且如果要严格区分,将其置于物权法中,多有不便。因而,我国的亲属法既规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也规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在物权法中规定,属于后一种立法例。 婚姻家庭编的特征如下: **,婚姻家庭编是规范亲属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婚姻家庭编与人格权编、物权编和合同编都属于民法,但婚姻家庭编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是配偶、亲子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身份地位的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亲属身份关系编。这些亲属身份关系,是配偶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近亲属之间关系的发生、变更以及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编以其所调整的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特点,区别于人格权编、物权编和合同编等民法部门法。 第二,婚姻家庭编是具有习俗性和伦理性的法律。与其他民法部门法相比较,婚姻家庭编更多的是各国自己的固有规则。自然人的夫妻、亲子等亲属身份关系,都受其所处国家的环境、风俗、人情、习惯的影响,各有其传统。所以,亲属之间的法律关系多随习俗而定,法律规定应当遵循具体国情,不能违背民俗,因而婚姻家庭编具有习俗性。同时,亲属身份关系的伦理色彩极为浓厚,无论何种亲属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都须在必要的伦理范围之内,亲属上的权利必须与义务密切结合,体现纲常伦理,不能只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因此,婚姻家庭编的规范必须合于伦理的要求,伦理性具有特别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

杨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侵权法学会主席、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20余所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审判员、副庭长、副院长、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1990年至1992年任*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婚姻家庭合议庭负责人;1993年至1994年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2001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现职。 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 研究领域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法、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著作有民法专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民法论文500篇。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