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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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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807068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581页
  • 出版时间:2007-06-01
  • 条形码:9787208070684 ; 978-7-208-07068-4

内容简介

  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内容前,有必要首先了解以下这些问题,因为这将大大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中国法律制度史(简称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客观、科学地揭示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真实情况,并从中找出规律。我们要从这些真实情况和规律中,寻找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天的法治所用。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把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其内容既与法学有关,又与史学相关。因此,既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也可以从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但是,要成功地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偏颇,以致不能真实地再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这就与这一学科的任务背道而驰了。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出现得很早。早在春秋末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和律学的兴起,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便有了大发展。《汉书·刑法志》中已记载有汉前法制史的内容。在清末中国法制史研究出现高潮,到20世纪30年代已出现了中国法制史的通史著作,以后这类著作不断问世。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虽出现过起伏,但总的来说,规模、人数、成果都大大超过以往.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出版的多卷本《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这一研究的阶段性总结,它标志着这一学科在中国已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今天,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能了解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国法制史作为中国文明史的一部分,源远流长,内容丰富。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应该了解中国的这一历史,就好像学哲学的要了解哲学史,学经济的要了解经济史一样。如果不了解这一历史,缺少这方面的知识,那么所学的法学知识就不完整,欠科学。其次,可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所借鉴。

目录

绪论
**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夏商立法概况
第三节 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夏商司法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礼与刑及其适用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朝立法概况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
第六节 唐朝行政法律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节 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宋朝立法概况
第三节 宋朝刑事法律
第四节 宋朝民事法律
第五节 宋朝行政法律
第六节 宋朝司法制度

第九章 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节 辽国法律制度
第二节 金国法律制度
第三节 西夏法律制度
第四节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
第四节 行政法律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刑事法律
第三节 婚姻法律
第四节 经济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节 制宪活动
第二节 修律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十四章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第二节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三节 立法改革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五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节 制宪与国会
第二节 立法活动
第三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制宪活动
第三节 刑事法律
第四节 民事法律
第五节 行政法律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节 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土地立法
第四节 刑事立法
第五节 婚姻立法
第六节 劳动立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八章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
**节 概述
第二节 宪法制度
第三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节 诉讼法律制度

附录 中国传统亲属制度简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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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法制史(第2版)》:  二、立法概况  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各诸侯国取得政权的地主阶级,在新的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先后进行变法活动,并制定和公布了实质上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  赵国公仲连于公元前403年实行改革,以选廉举贤、任官使能、改革法制为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并由此产生并制定了成文法《国律》、《奉法》。韩非曾论证了《国律》的兴废对赵国的盛衰强弱具有密切的关系。他说:“当赵之方明《国律》,从大军之时,人众兵强,辟地齐、燕;及《国律》慢,用者弱,而园日削矣。”但<>  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使人们的立法水平、运用法律的能力得以提高,从而促进了法律的进一步发达。但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这些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在法律调节的范围上不够全面,在调节的力度上不够强大,没能制定出一套激励社会向上奋发,打击因循守旧势力的法律规定,致使大部分国家在后来的争战中愈来愈处于被动的位置。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李悝的《法经》和商鞅的改法为律,在我国古代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法经》  1.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春秋末年,晋国的新旧势力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斗争,经过长期反复的争夺,原来的卿大夫中,只剩下韩、赵、魏、智四家。周贞定王十六年,即公元前453年,韩、赵、魏三家共同灭掉了智氏,*后又瓜分了晋国的土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即公元前403年,韩、赵、魏三家被周天子和各国诸侯承认为诸侯。这三个国家的新兴地主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都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实行过不同程度的社会改革,发展了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  周贞定王二十四年(前445年),魏文侯即位。在位期间,他进行大规模的改革。任命李悝为相,并用西门豹、乐羊等一大批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实行社会改革,使魏国成为战国初年一个头等强盛的国家。李悝(前455-前395年),魏国人,是战国时代法家的始祖,曾受业于子夏,《汉书·艺文志》列有《李子》三十二篇,但已失传。李悝任魏相后,对于魏国新兴的封建制度做出了重要贡献,李悝改革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要为有能力者安排职位,给他们以食禄,就必须把被无能的人占据的职位腾出来。这就要打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传统。李悝的一系列改革,对旧贵族起到了打击和限制的作用,为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第二,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所谓“废沟洫”就是废除井田制,按封建等级分配土地;“尽地力之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开垦荒地,并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量大幅度提高,增加国家的赋税收入。“善平籴”就是国家通过收存和收买,控制粮食的供求关系,以保持粮价的稳定,保证封建经济的稳定发展。具体办法是:在好年成时,有可能引起粮食价格的下降,国家以平价收购粮食,使粮价不致下跌,以提高农民致力耕作的积极性;在坏年成时,国家以平价出卖粮食,一方面满足了人们对粮食的需求,不致使百姓流离失所,另一方面又稳定了物价。由于实行了上述的措施,魏国很快富强起来,所以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说:“魏国李悝,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以后,天下争于战国。”  第三,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为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魏国的军队主要由武士组成。武士要经过严格的训练,按规定标准进行考核,“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即给予优厚的待遇。训练合格的武士,身穿甲胄,背负重弩,手执利兵,疾行而前,颇有战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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