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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法教义学钩沉

被遗忘权的法教义学钩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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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84090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260页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100184090 ; 978-7-100-18409-0

内容简介

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在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着严峻挑战,被遗忘权成为一种新兴权利类型。欧洲法院(ECJ)在2014年就“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做出先决裁定,开创了被遗忘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先河。欧盟2016年通过的《一般个人资料保护条例》(GDPR)实现了删除权(被遗忘权)的法律化。俄罗斯联邦也仿效欧盟在2015年迅速通过了被遗忘权的相关立法。2015年12月9日,被称为我国“被遗忘权**案”的“任甲玉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案”二审审结,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被遗忘权的不保护立场。本书通过对被遗忘权本体论和比较论的考察,厘清了被遗忘权的产生渊源、价值定位、法律内涵以及具体内容,为进一步探索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实践路径,为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以及营造良好的网络服务环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目录

**章 被遗忘权的场域思考及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关系 一、被遗忘权的本土观察 二、被遗忘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关系 三、结束语:新技术进步背景下隐私权的开放性与体系化问题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本体论及本土化 一、问题的提出 二、追本溯源:被遗忘权的早期权利形态及发展 (一)被遗忘权的早期权利形态 (二)被遗忘权的正式确立 三、定性归位:被遗忘权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一)被遗忘权的概念 (二)被遗忘权的法律属性 四、基本范畴:被遗忘权的主体、内容与客体 (一)被遗忘权的主体 (二)被遗忘权的内容 (三)被遗忘权的客体 五、制度构造: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思考 (一)被遗忘权的国内法基础 (二)被遗忘权的制度构造 (三)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 第三章 被遗忘权:搜索引擎上过时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制 一、引言:搜索引擎与黄药师的苦恼 二、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的新类型 三、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被遗忘权的司法确认 (一)基本案情以及裁判理由 (二)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的影响 四、引入被遗忘权的必要性及其利益衡量 (一)设立被遗忘权的必要性 (二)被遗忘权的利益冲突及其弥合 五、余论: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性8 第四章 俄罗斯被遗忘权立法的意图、架构与特点 一、俄罗斯被遗忘权立法的时代价值 二、俄罗斯被遗忘权的立法意图 三、俄罗斯被遗忘权立法的结构 (一)信息法上的被遗忘权 (二)民法典上的被遗忘权 (三)程序法上的被遗忘权 四、俄罗斯被遗忘权立法的启示 第五章 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被遗忘权为中心 一、问题的提出 二、被遗忘权的成立路径 (一)欧盟与美国的“被遗忘之争”:删除与不删除 (二)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 三、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信息控制地位及义务边界 (一)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信息控制者地位 (二)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义务界分 四、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基于一种新型一般人格权的配置 (一)概念界定 (二)法律性质 (三)权利的行使 五、结论 第六章 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中的定位与适用 一、存废之争:被遗忘权在欧盟 二、被遗忘权的价值诉求:让社会接纳不断发展的人们 三、概念追问:以捍卫个人信息自主的立场 (一)被遗忘权针对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 (二)被遗忘权适用于网络信息和纸质信息 (三)被遗忘权不适用于现在发布的关于过去事件的信息 四、人格权丛林中的被遗忘权:在独立权利与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间 (一)被遗忘权与人格权 (二)被遗忘权与个人信息权、删除权 (三)被遗忘权与隐私权 五、被遗忘权与中国:对相关请求权基础的思考 六、余论:对被遗忘权的限制 第七章 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 一、引言 二、被遗忘权适用范围的前提考察 (一)被遗忘权及其适用范围问题的由来 (二)被遗忘权的性质分析 三、被遗忘权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一)欧盟数据保护法上对被遗忘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美国法上被遗忘权制度之适用 (三)俄罗斯、阿根廷关于被遗忘权适用范围问题的规定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被遗忘权的类似规定 四、确立被遗忘权适用范围的方法 (一)解释学下的被遗忘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二)确定被遗忘权的适用客体—可予以删除的信息 (三)被遗忘权适用条件的权衡—删除的范围和程度 五、被遗忘权适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的解决 (一)信息自决与言论自由的平衡 (二)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三)狭义比例原则下经济效益与被遗忘诉求的权衡 (四)被遗忘权适用中应当保证的底线—应当尊重*基本的人格尊严与自由 六、我国被遗忘权立法与司法实践检视 (一)现状的反思 (二)被遗忘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三)透过我国“被遗忘权**案”探析被遗忘权的适用问题 (四)被遗忘权适用的审慎考量: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尴尬 第八章 被遗忘权的保护标准问题 一、引言 二、被遗忘权保护标准问题的提出 (一)被遗忘权的内涵:个人信息删除 (二)被遗忘权的价值:个人信息自决 (三)被遗忘权的外延:基于保护标准的确立 三、我国立法中隐含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立法中的间接体现 (二)个人信息删除具体标准的梳理 (三)对现有个人信息删除标准的评价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被遗忘权保护标准 (一)被遗忘权属于未被类型化的人格利益 (二)利益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标准的适用 (三)比例原则对两大标准的完善 五、欧盟被遗忘权保护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一)《一般信息保护条例》中的被遗忘权条款 (二)第29 条信息保护工作组发布的删除标准 (三)欧盟对我国被遗忘权保护标准的借鉴意义 六、被遗忘权保护标准在司法及立法中的应用 (一)司法层面:原则性标准与比例原则为裁判提供依据 (二)立法层面:列举式标准为将来个人信息立法提供基础 (三)余论附录一:欧洲法院“谷歌公司诉冈萨雷斯案”判决书(节译) 附录二:任某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附录三:任某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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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三、概念追问:以捍卫个人信息自主的立场 从字面上看,“被遗忘权”这一概念似乎是把日常生活中“被遗忘”这种普通的状态视为一种权利,而且不能清晰地反映出权利所指向的法益,因此从直观上看它并不像是一种规范的权利类型。 而实际上,被遗忘权是一种较为形象的表述,并不是指被主观上“被遗忘”,而是指客观上有权“删除”。由于目前关于被遗忘权的立法文件和司法判决的匮乏,学界对被遗忘权尚无统一定义,学者们对被遗忘权较为认同的一个笼统定义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非信息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被遗忘权的核心内容是删除个人信息,权利主体是信息主体,义务主体是信息控制者。 但是学界对于可删除的“个人信息”的界定还存有争议:究竟是指所有的个人信息还是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它只包括网络信息还是也包括纸质信息?是否包括现在发布的关于过去事件的信息? (一)被遗忘权针对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 有学者根据被遗忘权所指向的信息内容范围,将其分为广义和狭义的被遗忘权:前者所指向的信息包括信息主体所有的个人信息;后者仅包括有关信息主体过去实施的“不当行为”的信息。笔者认为,广义的被遗忘权是对个人信息的过度保护,被遗忘权应特指狭义的被遗忘权。删除所有的个人信息与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相悖。 在信息社会的背景之下,“所有社会成员通过一个全球性信息网络联系在一起”,个人信息的交流是满足人际交往与个人发展需求的主要途径。 被遗忘权的本意在于通过保护个人信息为人们谋求更好的发展,而删除所有个人信息将阻断这种交流,这无异于使该信息主体隔离在社会生活之外。正如有学者提出的,个人信息法立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持个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人格权保护之平衡,也就是说,个人信息确实需要保护,但不能一味禁止所有个人信息的开发利用和自由流通。因此,赋予信息主体删除被他人控制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权利的做法过犹不及,不符合信息时代的客观要求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宗旨。 人们对于被遗忘的需求来源于希望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被社会宽恕的需求。 被遗忘权旨在通过删除过时的、负面的信息给予曾经失败过的人第二次机会,让社会能够接受随着时间不断发展的人们。虽然现代拍照、复印、复制等技术的进步致使完全抹去信息主体过去的个人信息不能实现,但是仅删除可能范围内的不当信息也能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它们的传播,避免产生更恶劣的影响,从而有助于信息主体融入未来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删除所有的个人信息没有太大的意义,而只删除过时的、可能降低信息主体社会评价的信息符合被遗忘权追求的目标。

作者简介

张建文,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俄罗斯联邦国立莫斯科大学访问学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比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信息法制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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