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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资源在食品开发中的应用

中药资源在食品开发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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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41971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92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21419719 ; 978-7-5214-1971-9

内容简介

以药用资源为原料开发食品可以充分发挥药用资源的功效优势,然而,不是所有的药用资源都可用于食品的研发,食品的研发必须严格执行靠前靠前法规以保障市场销售畅通无阻,需要通过探索研究出合理的制备工艺以发挥其预期的功效,必须制定出质量控制的可行手段以确保质量可靠安全,只有这样才能使利用药用资源研发的 食品在市场上生命力旺盛。该专著根据本人利用药用资源研发食品的探索与认识,概括了有关食品研发的法规与研发技术要领,收集了符合法规的药用资源共200种,其中药用植物资源20种,目的是为今后从事以药用资源为原料研发食品的科技工作者提供指导,以推动我国药用资源的开发利用,丰富我国现有食品市场,集保健、生活于一体

目录

**章 含中药资源食品开发的技术要领
**节 含中药资源食品的研发要领
一、含中药资源食品开发的原料
二、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开发思路
三、含中药资源保健食品的开发思路
第二节 含中药资源食品的申报要领
一、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二、含中药来源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的申报与受理规定
三、含中药资源保健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第三节 含中药资源食品的安全评价与质量控制要领
一、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质量控制
二、含中药来源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
三、含中药资源保健食品功效或标志性成分的质量控制
四、合中药资源保健食品生产规范及企业质量标准
五、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
第四节 含中药资源食品的现状与发展
一、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研发
二、含中药资源保健食品的定位、应用及管理
……

第二章 适合研发食品的中药资源
第三章 含中药食品研发实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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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药资源在食品开发中的应用》:  一、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含中药资源食品属食品范畴,因此含中药资源普通食品的申报与审批应符合国家对于食品的要求。对于原料组成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可以直接申请普通食品备案进行生产。对于配方中含名单外中药的中药资源食品,需按照《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流程  食品生产企业可直接向当地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及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食品添加剂原料的使用依据和不同配方的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式样,加盖企业公章)。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计算方法,加盖企业公章)。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仅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提供,并附生产过程中各组分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分析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仅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13)其他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生产企业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取证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核审查结论等工作。  (2)省、市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审查组,对审查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省级、市(地)级市场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的审核工作并通知企业。  (4)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市场监督部门组织审查组和检验机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5)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并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经审查不符合发证条件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督部门书面通知企业,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以集团公司和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其所有生产厂点都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每个生产厂点全部要达到要求后,方可给予审查合格的结论。  (8)对于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厂卫生注册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评审的企业,审查组在进行现场审查时,可以简化或者免于生产**条件审查。  (9)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生产地非同一省份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致函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证企业**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并将审查结论反馈给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级市场监督部门。  ……

作者简介

海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海南省药物化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海南省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海南省第六届优秀科技工作者,兼任教育部药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第五届天然药物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药物分析杂志》编委及海南省药学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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