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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评注:物权编

民法典评注:物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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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103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976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1038 ; 978-7-5216-1103-8

本书特色

民法领域迄今鲜见的宏大学术工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学者携学界同道共同完成的厚重学术作品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历史由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或功能。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内容。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很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与其他各分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目录

**分编 通则 **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对象】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原则】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行为禁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的设权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原因行为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和管理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滥用禁止】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登记错误赔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的收取】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等物权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继承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 【合法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的确认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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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著名民法学家;参与制定物权法的重要专家;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程深度参与民法典编纂,对增进民法典的体系性、科学性及合理性作出了重大贡献。 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民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编纂工作项目组成员及民法学者参与民法典编纂,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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