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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114459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3cm
  • 页数:658页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11144591 ; 978-7-5111-4459-1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收集汇编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相关规划、环境保护政策、导则、规范等文件。

目录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节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选)
风景名胜区条例(节选)
土地复垦条例(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节选)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节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节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节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节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节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

三、部门规章
四、相关规划
五、环境保护政策
六、标准
七、导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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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资源与环境保护系列丛书》:  **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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