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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2357889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2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302357889 ; 978-7-302-35788-9

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共分七章,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即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商法》在编写体例上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即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资本主义两大法律体系有关商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贸易公约和惯例。大陆法、英美法、国际条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是贯穿本课程的几条主线。  总之,本课程涵盖了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使学生对国际商法有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国际商法》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国际商务管理和国际会计专业的学生用做教材,又适合外经贸部门人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使用。

目录

**章 国际商法导论
**节 国际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节 两大法系的关系、演变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合同法
**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时效制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
第四节 违约及其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节 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承担与抗辩
第五节 产品责任的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第五章 代理法
**节 代理法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中国代理法

第六章 商事组织法
**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三节 公司法

第七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诉讼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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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际商法》:  (二)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法属于普通法系,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制定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和分类方法,同样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与单一制国家类型的英国不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除了联邦宪法和法律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但联邦法律只能在联邦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各州的法律事务,不能超出此范围随意改变或推翻州的法律。州法律是美国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在规范和管理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种类的法律效力如下:制定法高于普通法,联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宪法高于其他法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  各州享有很大的立法权。某一事项,如果联邦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权力机关,则属于各州的管辖权范围内。如果这种事项州议会没有相关的立法,那州法院有权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属于国会立法权的事项同属于联邦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并没有一致性,如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不属于国会立法的范围,却是联邦法院有权受理的事项,只要损害的行为人和被害人是不同州的居民。  2.美国法的法律渊源  与英国一样,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成文法的数量日益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美国至今仍然强调判例法,成文法仍然要通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发挥作用。  (1)判例法  美国法主要来源于判例法,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在英国形成的“先例约束力原则”,在美国同样适用。不过美国又有其特色。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中的下级法院分别受其上级法院,特别是受其*高法院判例的约束。但是,美国联邦和州的*高法院不受其先前确立的先例的约束,它们有权推翻过去的先例,并确立新的法律原则。联邦法院在审理涉及州法院办理的案件时必须受相应的州法院的判例的约束,但以该判例不违反联邦法为原则。  ①普通法。美国建国后对英国普通法接受不是全部照搬,只采用了适合他们情况的那一部分。美国各州采用普通法时都根据各自需要做了补充和修改。在美国,普通法是所有法源中法位阶*低的,立法机关有权视其所需,废止或修改普通法;普通法也可被宪法条文或在行政机构之权限内制定的行政法则取代。  ②衡平法。美国独立后,起先联邦和各州都继续采用衡平法,后为统一法律制度,1798年的《司法条例》规定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现在,美国仅有亚拉巴马、阿肯色、特拉华、密西西比和田纳西5个州设有单独的衡平法法院。因此,讲美国法渊源时一般忽略衡平法这一法源。  美国的判例数量很大,为熟悉、统一各州判例法,美国法学会把商法与部分民法的判例法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称为《法律重述》。重述本身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其包含的都是公认的判例法原则,因此经常被司法机关参考引用。  (2)制定法  美国的制定法分为联邦法和州法。在联邦法中,美国宪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一切法律之源,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或判例,美国各法院均有权不予执行。自19世纪末以来,美国联邦和各州都加强了立法活动,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立法方面,出现了制定法取代普通法的趋势。  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美国各种法源从*高到*低完整的法位阶为:①美国联邦宪法;②联邦法规、条约和法院规则;③联邦行政机构法则;④州宪法;⑤州法院规则;⑥州法规;⑦州行政机构法则;⑧州普通法。如果处于同一法位阶的两种法源发生抵触,则依循后来制定的法源。  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是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法改变判例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使法律适应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制定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起作用。因此,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若法院判例不适应社会发展,则通过制定新的成文立法来调整。  尽管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结构分类、基本制度、原则与概念等方面具有基本的相似性,但两国的法律也存在许多区别。除了美国法较少的封建因素、更具灵活性、制定法的数量和作用远超英国法等方面,同时由于国家结构的不同,导致英美国家的立法统一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英国是一个单一制的联合王国,而美国则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特征。英国的国会(parliament)可以就国内的所有事项进行立法,宪法上不存在任何限制和制约。  美国则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各州的权限由宪法明确规定。有很多领域的立法,联邦是无权参与的。只要是宪法上没有加以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都由各州拥有;而联邦的权力,不仅是联邦宪法没有禁止的,而且还必须是联邦宪法明示规定赋予联邦的权力,合众国方能行使。这种情况就决定了美国立法和法律多元性的特点。  英美法尽管存在上述的区别,但共同具有下述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英美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为判例法,都确立了先例约束力原则。英国的高等法院(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可以形成判例法,美国的判例法还受其联邦体制的影响:州的下级法院受本州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州法院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高法院判例的约束;联邦法院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约束,而在审理涉及州法的案件时则受相应的州法院判例的约束。但联邦和州的*高法院却不受自己以前判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的约束。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修正或补充,被法官在判决中加以解释和运用后,才被吸收到法律体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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