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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3【共二本】

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3【共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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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5036
  • 装帧:55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88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21615036 ; 978-7-5216-1503-6

本书特色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万国学习包系列之一,机考时代精选必读法条 概括法条精髓,全面掌握法条 涵盖可考法条,突出重点法条 点拨命题角度,直击命题陷阱 增强实战能力,预测命题方向 本套装包含二本,3-1《行政法??行政诉讼法》,3-2《理论法学??司法制度》 与《万国专题讲座 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 题库版》《万国专题讲座 精粹背诵版》《万国专题讲座 主观题背诵版》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准确锁定必考知识 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智能扫码视频互动

内容简介

《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与《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万国专题讲座·精粹背诵版》《万国专题讲座·主观题精精讲版》组成超强的万国学习包。本分册涉及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理论法学·司法制度内容,考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卷一。一、概括法条精髓,全面掌握法条【条文主旨】对相应条文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相关法条】版块,将与主法条有关的配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集中列出,既便于考生遇到相关问题时进行全面检索,又有助于考生构建知识体系进而把握知识之间的区别、联系,全面、准确理解法条的内容而避免对法条的片面解读。二、涵盖可考法条,突出重点条文收录法考大纲明确的绝大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本着精简但尽量不遗漏的原则,在确保全面基础上删繁就简,突出重点。☆:表示可考程度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 〇:表示可考程度稍高,也需要重点把握。三、点拨命题角度,直击命题陷阱【命题点拨】是本套书的特色版块,凭借北京万国学校对法考命题的深入研究、对命题趋势的深刻把握以及丰富的培训授课经验倾力打造而成,采用图表、对比等清晰易懂的形式,对法条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析、提示。四、增强实战能力,预测命题方向【题库链接】:甄选相关真题及仿真题组成的题库,帮助考生直观地熟悉题目对法条的考查方式。【活学活用】:旨在预测可能的命题方向,探究命题人对法条考查角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帮助考生在考场上从容面对命题的新角度、新变化。

目录

行政法学科思维导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

(2018年12月29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6

(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3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6

(2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9

(2015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45

(2017年12月22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51

(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6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7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0

(2019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1

(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94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08

(2019年4月3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14

(201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7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29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36

(2017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165

(2018年2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86

(2002年7月2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3

(2004年5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196

(2008年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7

(2019年11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

(2002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

(2002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

(2002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3

(2013年1月1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18

(2011年3月17日)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20

(2013年12月19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222

(1996年5月6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23

(2011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4

(1997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7

(2015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0

(2016年9月7日)


展开全部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章??总??则 **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范围和政治属性】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命题点拨 1.根据《监察法》第15条第1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公务员。 2.公务员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是,公职人员除公务员外,还包括下列人员:(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任用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宪法宣誓】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履职受保护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财政保障】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命题点拨 1.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组织部门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2.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一般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题库链接 (2015年卷二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2] ○第十六条 【职位分类】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职务职级并行】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 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命题点拨 1.职级在国家级、省部级,均不设置。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分为12个层次。 第二十条 【具体职位设置】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职务、职级与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 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衔级】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命题点拨 衔级不限于该第22条明确列举的四种公务员,法律还可以增设其他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范围及办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命题点拨 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担任巡视员、调研员,不得适用录用。 ○第二十四条 【录用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报考条件】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命题点拨 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可以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不得录用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 形的。 命题点拨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必须由狭义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均无权规定。 ○第二十七条 【录用前提】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八条 【招考公告】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条 【录用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 设置。 ○第三十一条 【考察与体检】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命题点拨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具体办法,必须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卫健委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示、备案或审批】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命题点拨 注意该第32条中“备案”“审批”的不同。 第三十三条 【特殊职位录用】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命题点拨 注意该第33条中规定的批准机关。 题库链接 (2012年卷二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3]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命题点拨 录用后试用期是绝对的1年,机关不得另行确定时长,即不得延长或缩短。 题库链接 (2014年卷二44)王某经过考试成为某县财政局新录用的公务员,但因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录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4] A.对王某的试用期限,由某县财政局确定 B.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 C.王某不服取消录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D.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和指标】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命题点拨 重点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也包括“政治素质”。 ○第三十六条 【考核方式】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命题点拨 2018年《公务员法》增加了“专项考核”。 第三十七条 【考核程序】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等次及通知】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 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 本人。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5] 第四十条 【分类任免】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任职前提】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 空缺。 ☆第四十四条 【机关外兼职】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题库链接 财政局干部李某在机关外兼职。关于李某兼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6)[6] A.为发挥个人专长可在外兼职 B.兼职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C.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D.兼职情况应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7] ○第四十五条 【晋升领导职务条件】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 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 晋升。 第四十六条 【晋升领导职务程序】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面向社会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命题点拨 1.“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是“可以”进行,而不是“应当”进行。 2.“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二是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 第四十八条 【任职前公示和试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职级晋升】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降职】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活学活用 降职和降级有何区别?[8] 第八章 奖 励 第五十一条 【奖励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五十二条 【奖励情形】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 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三条 【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对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四条 【奖励决定或审批】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五条 【纪念证书或纪念章】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 第五十六条 【撤销奖励】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称号声誉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五十七条 【主动监督】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 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命题点拨 1.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有六种,即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2.职务违法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自觉受监督】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 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纪律】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 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 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名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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